1517年,奥斯曼帝国占领埃及,埃及成为帝国的一个行省。
17-18 世纪,埃及对土地普遍实行包税制。政府将官田地通过招标和契约,分包给包税人。包税人向政府预付一年税款,即可在包税领地享有绝对权力。据统计,在18世纪的一般年景里,全国包税人年收入约3000万法郎。除去向行省缴纳国税640 万法郎和地方税600 万法郎,包税人可净得1760万法郎。包税权最初只限于一年或数年,到18世纪末,包税权已变成世袭权利,全国5000-6000名包税人实际已成为占有全埃及2 /3 耕地的封建地主。
农民向包税人租种小块土地,除缴纳地租外,还得向包税人和官府缴纳苛捐杂税,如公差税、保安税、宗教税,等等。各种赋税在18世纪约占农民总收成的1 /2 ,乃至3 /4.农民在政治上没有任何权利。包税人可任意关押农民,甚至鞭笞或处以死刑。因此18世纪的埃及农民实际上还是农奴。
在残酷的封建统治下,农民起义屡遭镇压,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18世纪末,肥沃的尼罗河三角洲农田,有近1 /3 成为荒漠。在灾荒和瘟疫不断侵袭下,埃及人口由法蒂玛王朝(969-1171年)时期的600 万锐减到250 万。
1517年,土耳其素丹塞里姆一世征服埃及后,劫走1.8 万名埃及工匠,使50种行业从此一蹶不振。到17世纪末期,土耳其人在埃及的统治已经削弱,实际统治权转到了埃及封建主' 马木留克' 手中,马木留克集团之间经常发生混战,不仅农业遭到破坏,手工业也受到摧残。18世纪初的埃及手工业主要是一些棉纺、榨油、制陶等小作坊。作坊设备简陋,技术落后,而且受传统的行会束缚。学徒需7 年满师,而后升为帮工,帮工需在作坊工作3-5 年,方能脱离坊主独立开业。开罗当时有手工业者约2.5 万人,通常按行业聚居一地,于是也出现了一些以行业区分的皮匠街、铜匠巷、珠市坊等街坊名称。
18世纪中叶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出现了商人的包买活动,一些大城市中出现了集中资本主义手工工场,商人以货币或实物为工资,雇用破产的手工业者或失去土地的农民,在工头监督下从事同种商品的各个工序的生产。据记载,18世纪末埃及较大的制糖厂,生产面积达800 平方米,内部有搬运、清洗、压榨、熬煮、过滤、糖块成形等明确分工。
然而,仍处于萌芽状态的少数资本主义手工工场,是无法同这一时期西欧工业品竞争的,法国和英国乘奥斯曼帝国衰落之际,先后取得了商业特权,如从法国进口的商品,只纳象征性的3 %关税,埃及商人从国外进口货反而要缴纳10-12%关税。大批廉价工业品充斥埃及市场,埃及工商业再度出现萎缩。
1798年,拿破仑入侵并占领了埃及。广大农民沦为法国殖民者的佃农,商人和手工业者也遭到横暴的搜刮勒索。拿破仑在开罗行政会议后,即向穆斯林商人和外国商人要求' 贷款'50 万里亚尔(埃货币单位,1 里亚尔合20皮亚斯),同时向亚历山大商人索款30万里亚尔,向赖希德商人索款10万里亚尔,向杜姆亚特商人索款15万里亚尔。被勒索的商人换得的是一叠永远不能兑现的期票。各行业工匠必须按规定领取执照方能开业,执照纳税250 里亚尔。拿破仑在占领埃及的两个多月内共敛取了400 余万法郎,埃及工商业遭到了致命打击。
法军撤离后,埃及封建统治者马木留克重又登台,但他在法军统治期间,势力已经削弱。1804年,开罗军民起义反抗马木留克的统治,得到土军主力阿尔巴尼亚军团的支持。马木留克被逐出开罗后,开罗政权落入军团头领穆罕默德.阿里手中。1805年阿里被任命为奥斯曼帝国埃及省督。为建立中央集权专制统治,穆罕默德.阿里首先对埃及经济进行自上而下的革命。
在土地关系和农业方面,政府于1809年6 月,宣布所有宗教地产不再享有免税权,借以削弱长老的势力。1813年,政府通过丈量土地又没收了许多超出规定的宗教地产。1814年,政府下令废除包税制,将全部包税领地收归国有。依照伊斯兰教法律,这些土地名义上归国家所有,实际上属穆罕默德.阿里个人所有。为巩固自己的地位,阿里将大批土地分封给王室和臣属,其中王室领地约50余万费丹(1 费丹合6.3 亩),占全国耕地面积的1 /4 ,且大多数为肥沃良田,并享有免税权。赐给政府官吏的土地(' 边缘地')约20万费丹,大多为荒地或半荒地,部分享有免税,部分免税3-7 年。赐给各村村长的土地(' 村长地')约占各村耕地面积的4 %,总面积约15.5万费丹,享有免税权,并由农民无偿耕种。赐给贝都因部落酋长的土地(' 酋长地')约10万费丹,按土地肥瘠征50%赋税或免税,并由部落成员服徭役耕种。
此外,还有为照顾原包税人利益的免税地('乌西叶地')约10万费丹。王室领地和边缘地的受益人大多为阿尔巴尼亚族、契尔克斯族和土耳其族的埃及人。村长地、酋长地和乌西叶地受益人则是当地土著居民。以上两部分人占有的土地,相当于19世纪初埃及全国耕地的1 /2.他们构成了新地主阶级。
穆罕默德.阿里将其余一半土地分成小块(每户约3-5 费丹)租给农民耕种,向农民征收赋税合一的土地税,按照规定份地不得转让、抵押和租赁。
阿里的土地改革并没有改变封建土地关系的实质,但客观上有利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穆罕默德.阿里在土改基础上,对埃及农业经济的改造采取了一些重大措施。首先大力倡导经济作物栽培。自从埃及发现一种优良的长绒棉品种后,在政府的推广下,很快成为畅销欧洲市场的主要出口商品。此外还有靛蓝、甘蔗、亚麻、红花、橄榄等经济作物。在阿里统治期间,埃及引进近200 种新的农作物。与此同时,在尼罗河上修筑了约30座水坝和开挖了20多条新渠。1820年竣工的马哈茂迪耶水渠全长80250 米,平均宽度30米,深3.65米,使三角洲西部地区的灌溉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在工业方面,从1809年起,穆罕默德.阿里实行以官办工场取代私人经营的政策。工场原料由政府供给,工场产品由政府收购,不得私自出售。改革后的工场主只能收取规定的加工费,工场全部盈利转归政府。工场工人大多为破产的手工业者、城市贫民和农民,而且大部分是被强征来的。这些人从日出干到日落,所得工资不能养家活口。在初期,工人还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随着大批工人的逃亡,工人也就象农奴被束缚在土地上一样,再没有挑选工作的自由。可是从另一方面,正是因为官办工场,使埃及有可能在19世纪上半叶出现了一批颇具规模的兵工厂和纺织工厂。1820年建成的开罗城堡兵工厂,大炮车间拥有工人1500名,每月铸造大炮3-4 门,枪支车间有工人900 名,每月生产法式步枪600-700 支。1816年兴建第一家纺织厂,到20年代,各地建立的棉纺织厂达30个,共拥有纺纱机1459台,织机1215台,其中一家使用了蒸汽机。一些日用品和农副产品加工工业,诸如肥皂、制蜡、造纸、碾米、榨油、鞣革等,也得到了很大发展。
由于国家控制工农业生产,商人不能向生产者收购产品,政府也就间接控制了商业和贸易。进入流通领域的只是有限的民用商品。本国商人在国内经商,须缴纳各种强制性捐税和入市税。对商业活动的歧视和限制商人资本投资于工业,埃及商业在穆罕默德.阿里时代不仅没有得到发展,而且从业人数越来越少。外国商人固然也受到许多限制,不能随意在埃及办工厂,不能直接向生产者收购产品,但因为他们享有特权,进口商品关税低于本国商人,且享有豁免捐税权,因此市场上洋货逐渐多起来。埃及自古以来商贾云集的开罗的商业地位,也被外国商人占优势的亚历山大所取代。
13世纪中叶,在北非出现了三个封建国家,它们的领土大体和现代马格里布三国一致,即摩洛哥的马林王国,突尼斯的哈夫斯王国和阿尔及利亚的阿卜德瓦德王国。三个王国在长期纷争下,国势逐渐衰落,于是欧洲殖民者与奥斯帝国乘虚而入,其中阿卜德瓦德王国于1554年最先灭亡。
阿尔及利亚位于北非西部。16世纪初西班牙人曾在阿尔及利亚沿岸建立据点,遭到了阿拉伯人的反抗。土耳其人趁机侵入北非,并征服了阿尔及利亚。1587年,土耳其素丹任命省督来阿尔及利亚。17世纪中期,法、英、荷等国的商人在阿尔及利亚开辟了殖民据点,他们在阿尔及利亚沿海从事海盗活动,抢劫商船和捕掠奴隶。18世纪,法国马赛一家商号在阿尔及利亚获得粮食买卖的垄断权。
阿尔及利亚北部沿海平原农业繁盛,西部阿特拉斯山地是种植耐旱作物和放牧牛羊的农牧业地区。国内商业和对外贸易较为发达,17世纪中叶,阿尔及利亚居民超过10万人。
阿尔及利亚土地关系较为复杂,全国土地被分为两大类:凡未耕种的土地,列为' 死的' 土地,没有私有权,如果有人愿意耕种,即享有所耕种土地的占有权;凡种耕的土地,都列为' 活的' 土地。' 活的' 土地按占有形式又可分为部落或村社的地产(' 阿尔什')、私人地产(' 麦尔光'),以及作为宗教和社会事基金的不可转让地产(' 哈布斯')。这些土地的占有,大都是依据习惯法,因此,19世纪法国侵占阿尔及利亚后,大片土地即遭殖民当局没收。
摩洛哥位于非洲西北端,是大西洋通往地中海的门户,同葡萄牙距离最近。从15世纪起,摩洛哥就成为葡萄牙殖民者的侵略目标。1415年,葡萄牙在摩洛哥的塞尔泰(休达)地区建立了最早的一块殖民地。接着,西班牙占领了梅利利亚。16世纪初,葡、西等国几乎控制了整个摩洛哥大西洋沿岸地区。1525年,苏斯地区的萨阿德族,在反对异教徒的' 圣战' 旗帜下建立了自己的王朝。17世纪中叶,塔菲拉勒地区的菲拉里族建立了菲拉里王朝,并于1666年取代了萨阿法王朝(菲拉里王朝现在还统治着摩洛哥)。摩洛哥国家首脑是素丹,最高权力机构是马赫曾(国务会议)。各地区由哈里发(素丹代表)、帕夏(省长)、卡伊德(专区长官)、谢赫(部落酋长)层层管辖。摩洛哥虽然实行封建的中央集权制,但仍保留着封建宗法制的生产关系和氏族部落制残余。素丹和马赫曾很少能使全国各地服从自己,以致摩洛哥长期并存着服从素丹政权的省和不承认素丹政权的' 叛乱省'.在伊斯曼尔素丹统治时期(1672-1727 年),摩洛哥依靠黑奴组成的军队,收复了除休达、梅利利亚及少数小岛外的整个沿海地区,并使摩洛哥一度强盛起来。
摩洛哥的封建土地关系还保留着古老的农奴制残余。农民的赋税通常要占收成的4 /5.摩洛哥的农业落后,耕地很少,耕地面积只占可耕地的1 /3 ,单位面积产量极低,在最好的年景,平均每公倾只收谷物6 公担左右。
在工业方面,摩洛哥的采矿业较为发达,马拉喀什与首都非斯的手工业相当兴旺。摩洛哥鼓励商业和重视对外贸易,欧洲商人在地中海沿岸建有不少商站,商人还可住在马拉喀什的雇佣兵住区。19世纪美、英等国通过签订不平等条约,在摩洛哥取得了领事裁判权和贸易特权。摩洛哥形式上还保持独立,实际已沦为半殖民地。
突尼斯在奥斯曼统治初期受土耳其素丹任命的帕夏(省督)管辖。17世纪上半叶,帕夏的权力为贝伊(负责税收和部落行政的官员)穆拉德所篡夺,突尼斯出现了一个短暂的穆拉德王朝(1621-1702 年)。1702年,近卫军长官易卜拉欣.谢里夫推翻穆拉德王朝,出任帕夏。1705年,新任近卫军长官候赛因.本.阿里击退阿尔及利亚入侵军队后,被封建主拥立为贝伊,并建立新王朝(王朝一直统治到1957年共和国成立)。候赛因王朝统治下的突尼斯,是个封建中央集权国家,全国分成24个行政区,卡伊德(省长)由贝伊任命。
突尼斯的封建土地关系,基本与摩洛哥相同。此外,突尼斯还向非穆斯林居民征收人头税(' 马杰巴')。突尼斯的工业主要是采矿业(磷酸盐矿、铁矿),以及与采矿和农业有关的加工工业。突尼斯的贝伊,尽管是以土耳其素丹名义进行统治,但实际享有国家君主的权力。突尼斯可以铸造货币,与外国订立商约,并有得到奥斯曼帝国承认的突尼斯王国国旗。为保护民族工业,直到1860年外国人在突尼斯没有经营工业、手工业和拥有不动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