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子营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余庆县烟花爆竹产业项目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庆县烟花爆竹产业项目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余庆县烟花爆竹产业项目土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及流转工作顺利开展,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及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烟花爆竹产业实际发展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号令)、《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遵府发〔****〕**号)、《余庆县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余府办函〔****〕**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余庆县烟花爆竹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年)》,努力建成中国西部烟花爆竹产业基地。
二、土地征收、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及流转主体、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
征收主体:余庆县人民政府。
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及流转主体:村(社区)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
实施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
被征收人:余庆县烟花爆竹产业建设规划设计范围内需要使用土地的合法产权人和使用人。
承包经营权被有偿退出人:余庆县烟花爆竹产业建设规划设计范围内需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经营权人。
被流转人:余庆县烟花爆竹产业建设规划设计范围内需要流转土地的合法产权人和使用人。
被拆迁人:余庆县烟花爆竹产业建设规划设计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林木的合法产权人和使用人。
三、土地征收、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及流转拆迁补偿范围
(一)土地征收、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及流转补偿范围
余庆县烟花爆竹产业项目涉及的规划红线用地、管理服务设施用地、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含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其他专项设施等迁建用地)、设计变更增加红线用地、地质灾害产生用地。
(二)房屋及其它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范围
规划红线(含设计变更增加用地)内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及林木;规划红线内国有土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需要搬迁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及专项设施;与项目建设相关联,经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确认确需搬迁的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附属设施。
四、土地征收、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及流转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土地征收、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及流转拆迁方案、程序、标准、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被征收、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及流转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二)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原则。确保被征收、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及流转拆迁人不因余庆县烟花爆竹产业用地拆迁补偿和安置而降低原有生活水平。同时,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不得随意提高补偿标准、扩大用地拆迁范围。
(三)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土地征收、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及流转必须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按规划设计要求使用土地。能用未利用地的,不用农用地;能用劣质耕地的,不用良田好土;能用一般耕地的,不用基本农田。
(四)个案协商补偿原则。对土地征收、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及流转补偿安置过程中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对存在较大分歧的个案,可采取由土地征收、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及流转的拆迁单位、项目业主与被征收、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及流转拆迁人协商一致完善相关手续后补偿,协商不成的依照法定程序“一事一议”确定补偿。
五、土地征收、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及流转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综合地价、青苗、常见药材及特殊作物、房屋拆迁安置、房屋室内装修、房屋附属设施、房屋搬迁及临时周转过渡及搬迁奖励、地上建(构)筑物、经济林木、非林地林木、坟墓搬迁安置、电力及通讯基础设施等补偿标准按《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遵府发〔****〕**号)、《余庆县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余府办函〔****〕**号)执行。
(二)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补偿标准。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遵府发〔****〕**号)、《余庆县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余府办函〔****〕**号)执行。
(三)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的期限为准,补偿标准根据当地实际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炮损赔付标准。按照本实施方案附件执行。
六、土地征收、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及流转拆迁安置、补偿方式、工作程序与方法
(一)土地征收、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及流转拆迁安置工作方式。
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土地征收、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及流转拆迁安置工作,贵州余庆经开区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其他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履职,落实、完善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土地征收、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及流转补偿方式。
*.规划红线内的土地征收、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及流转统一实行货币补偿。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庆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余府办发〔****〕**号)规定执行。
*.专项设施迁建和村民房屋征收安置用地补偿。征用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专项设施的,根据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个案处理。征用村民宅基地的,按耕地标准予以补偿;被搬迁户规划红线外宅基地面积一并纳入规划红线征地补偿范围。确需调剂或新征用土地进行迁建和安置的,统一调剂或新征用土地予以迁建和安置,但对原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补偿根据安置面积按补差原则处理。新增迁建和安置用地,按本方案标准进行补偿;调剂或新征收土地与原建设用地的补偿差额,纳入余庆县烟花爆竹产业项目征地补偿总额计算,费用由项目建设业主承担。迁建和安置用地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用地限额要求。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方式可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两种。选择产权置换安置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以货币安置为主,划地安置为辅。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由被征收人自主安置,每户补助“三通一平”补助费****元;选择划地补偿安置方式的由被征收人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流转土地,其原宅基地按本方案所规定标准进行补偿,每户补助“三通一平”补助费****元(特殊情况按个案处理)。
*.经营性用房的认定和补偿。经营性用房是指临街第一个自然开间并具备《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产权证》等合法证件和手续的经营性房屋。擅自将原住宅改为非住宅用房的,仍按住宅用房补偿标准进行拆迁补偿。
*.学校、企事业单位搬迁补偿安置,由贵州余庆经开区、项目建设业主、涉及乡镇、被征收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四)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及流转工作程序
*.征地拆迁工作程序。
(*)公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征地拆迁、土地流转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补偿安置标准确定并报上级批复后,以村(社区)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宣传。
(*)测绘、测量及调查准备。以乡镇为单位,组建土地、林木、房屋拆迁等实物指标调查工作组,开展业务培训,收集征地或土地流转拆迁范围图表资料,统一印制实物指标调查登记表册;土地测量单位采取GPS或北斗卫星定位系统按****坐标系进行测绘、测量登记。
(*)现场测绘、测量及调查登记。土地测绘、房屋测量、林木调查可以由乡镇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确定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测绘、测量及调查工作。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项目业主、测绘(测量、调查)单位、村(社区)、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被流转人依据GPS或北斗卫星定位系统****坐标系进行测绘、测量,以现场核定征地拆迁流转范围为准,判定权属、确定土地类别,房屋和其它构(建)筑物结构、类别,并保存影像资料佐证,完成登记原始资料,并由参与各方现场签名确认真实性,形成各方签名齐全、责任明确、记录完整的征地拆迁实物指标调查原始登记表。对现场不能确定或存在纠纷的实物指标,收取土地承包证、林权证、宅基地证及有效证据,由乡镇工作组或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对确实提供不出证据的,由村(社区)出具证明,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完善实物指标调查原始登记表。实物指标调查结束,经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
(*)统计公示调查实物量。由乡镇工作组负责,以村(社区)为单位进行统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天;公示期内被征拆人或被流转人反映的问题,由镇、村(社区)负责记录,并书面通知中介机构及时核实和处理,有更改的须经原现场签证人员确认后予以更改。
(*)测算公示补偿金额。实物量公示期满,按本方案相关补偿标准测算补偿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天。公示期纠错由乡镇工作组负责。
(*)签订协议兑现补偿费。一榜实物量公示、二榜补偿资金公示结束后,兑现补偿以登记产权人为主补偿兑现表,土地以村(社区)为单位,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土地流转由村(社区)与被流转人签订流转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由村(社区)与退出人签订补偿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与产权人签订。
(*)征地拆迁资料归档整理。征地拆迁档案资料由乡镇工作组负责,原始勘丈登记表、公示资料、兑现表等档案资料由乡镇工作组审核签字整理完成后交由乡镇统一管理,项目结束后整理完成交县档案馆存档,乡镇及建设项目业主分别存档。
(*)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兑付。乡镇工作组将原始勘丈登记表、现场对比图片、公示资料、兑现表等档案资料整理完成后交属地乡镇审核无误后,由乡镇将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直补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账户,土地流转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收回的资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负责支付给被流转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收回人账户,实行封闭运行,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工作程序。
在充分尊重承包农户意愿,确保该农户退出承包土地后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来源,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支付退出土地补偿费的情况下,退出土地可由集体直接经营,也可流转给第三方市场主体经营。
(*)农户申请。承包农户代表退出承包经营权应当提前半年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须经家庭全体承包共有人签字同意。
(*)议定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农户退出承包土地申请后及时对承包农户退出的承包土地进行权属核实,并与承包农户进行补偿等相关事宜进行商议,形成意向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议。补偿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也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规划用途等创新多种补偿方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签订退地合同。承包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就退出承包土地补偿标准等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后,由发包方与承包农户代表签订有偿退出承包土地合同。
(*)解除或者变更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土地退出合同后应当同时解除或者变更该农户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农户退出家庭部分承包地的应当在原承包合同中及时核减退出地块,承包农户退出家庭全部承包地的应当在承包土地退出合同中明确约定解除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兑现补偿。待解除或者变更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变更或者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将退出承包补偿予以兑现。
(*)注销或者变更经营权证书。承包农户将家庭全部承包土地退出的,要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回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偿退出承包土地合同和变更后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上报相关主管部门注销;部分承包经营权退出的农户,要和发包方及时完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土地流转程序。由出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支付流转费用。
(五)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及土地流转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
*.耕地勘丈有关问题的处理。
(*)平地:四周田埂应勘丈一半做稻田面积;坡地:田埂不丈量内田埂,只丈量外田埂。
(*)田埂以实际丈量为准。
(*)耕地内机耕道、人行通道、公共沟渠等用地,原则上不丈量为耕地面积,应作其他农用地勘丈统计。
(*)边角地:指项目用地已占去该丘块耕地的大部分面积,余下的边角小块无法耕种耕地或死角地带,待工程基本成型后经乡镇组织各方确认后,由原测量中介机构进行测量登记,按本方案同地类标准对涉及农户进行征收、土地流转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项目超出红线外*.*亩的耕地和*.*亩林地不予补偿,特殊情况个案处理。
(*)对于无法恢复耕管的土地、林地、地势低洼长期积水导致无法耕管的土地由乡镇组织自然资源、交通、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和村(社区)、业主单位代表等单位现场调研确认后采用个案协商原则处理,资金从项目征拆资金中列支。
*.林木调查方法。
(*)林地上的林木调查:幼龄林和灌木林以宗地号为单元按测量面积分林种进行调查登记;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和过熟林以宗地号为单元,分林种、树种、规格和数量进行调查登记。
(*)非林地上的林木调查:成片经济林以宗地号为单元按测量面积、树种、生产阶段进行调查登记;非林地上的零星林木以宗地号为单元按树种、规格、数量进行调查登记。
*.房屋调查方法。
(*)农户房屋拆迁以户为单位进行,范围以拆迁户的房屋现状为准。
(*)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青苗由土地调查组调查登记,宅基地上的林木由林木调查组调查登记。
(*)房屋一层以屋檐滴水线为界量算房屋建筑面积。
(*)楼房二层及以上按墙体包边量算房屋建筑面积。
(*)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无楼板的只计算一层建筑面积,有楼板的净高在*.*米及以上至*.*米以下的部位计算*/*面积。
(*)农户用于生产的畜圈、柴房、库房等非住宅房屋等都是农户用于生产生活的设施,搬迁费按照征拆方案中生产用房、库房、办公用房标准计算;住房、营业房、办公用房、库房房屋搬迁费按照征拆补偿方案中生产用房、库房、办公用房标准计算;建筑面积计算未尽事宜参照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已完成房屋基础但未建地面以上部分的,按宅基地实际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基础部分。
(*)房屋外的石砌踏步及堡坎,按立方米计量。
(*)签字盖章。所填写的丈量基础表格由调查人员、项目业主单位代表、村、组长及户主等分别签字,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坟墓搬迁安置。
由所在村(社区)负责,对搬迁前地点、宗地号、安置地点、安置序号等内容进行造册登记管理,并附搬迁前和安置后的照片;无主坟补偿费兑付到村(社区),用于无主坟的搬迁安置和相关问题的处理。
七、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征收土地补偿资金计算。按本实施方案标准执行,项目实际征地补偿总费用按照征地工作结束时核定的各地类征地补偿费、征地社保资金、耕地占用税、占补平衡资金、征地工作经费、丘块测量费、评估费、个案补偿费等据实计算,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补偿资金和税费清算由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乡镇负责。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补偿资金计算。按本实施方案标准执行,项目按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补偿工作结束时核定的各地类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各类补偿费、占补平衡资金、工作经费、丘块测量费、评估费、个案补偿费等据实计算,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补偿资金和税费清算由县自然资源局、乡镇、村(社区)负责。
(三)土地流转费计算。按本实施方案标准执行,项目按土地流转工作结束时核定的各地类土地流转费、流转工作经费、丘块测量费、评估费、个案补偿费等据实计算,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补偿资金和税费清算由县自然资源局、乡镇、村(社区)负责。
(四)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及流转补偿资金管理。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补被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及流转对象”管理方式,将补偿资金通过银行内部封闭运行,委托银行按照补偿方案(协议)和兑现表,及时、足额、直接将补偿资金(流转费用)兑现给被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及流转对象。有关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严禁截留、拆借、侵占、挪用资金的行为发生。
(五)工作经费。土地征收、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及流转按补偿费(流转费)总金额的*%计提,由涉及乡镇财务室统一计算、管理和使用。
八、施工炮损赔付
在项目业主施工爆破作业前,由项目施工单位提供爆破作业点并牵头,炮损处理工作组在施工作业前对爆破地点***米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或构建物、涉农设施、地上附着物、林木等进行现状调查建档。因施工或施工放炮造成房屋及建(构)筑物损坏的,按照本方案附件给予赔付。其它按《余庆县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余府办函〔****〕**号)赔付。造成人畜伤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炮损赔付费用及工作经费由项目施工单位承担。对是否属于炮损以及损坏程度的认定有争议的,按诉讼程序进行解决。炮损工作由贵州余庆经开区统一指导,赔付费用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给涉及对象。
九、其他
(一)项目自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及流转工作启动后,住建、自然资源、市管、公安、农业农村、林业、水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要暂停办理涉及项目用地范围以内相关业务。包括新批宅基地和其它建设项目用地,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转让、抵押、出租,通水、通电、通气等,以用地范围内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营业执照,户口迁入、分户(符合迁移政策的除外)等相关手续审批。
(二)在土地征收、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及流转拆迁过程中拆除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临时建筑在批准手续中已载明因项目建设需要无条件拆除的,不予补偿。被征收、承包经营权被有偿退出或土地被流转人在用地范围公告或启动相关工作后,未取得合法手续,抢栽抢种农作物、经济林木,抢建地上建(构)筑物或装修、翻(扩)建房屋的,对擅自改变部分不予补偿。
(三)因项目施工造成的规划红线外土地发生泥石流、垮塌、内涝等,致使农户无法耕种、农作物绝收的,按本方案统一年产值标准以年计算补偿。灌溉水源在施工结束后,经水务部门确定无法恢复导致水田改为旱地耕作的,根据本方案统一年产值标准按每亩*倍一次性补偿给涉及农户。连片**亩以上的水田原则上不作水改旱处理,由项目施工单位设计重新修建灌溉水渠,满足灌溉需要。
(四)被征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或土地流转拆迁范围内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因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无法确定产权人、产权发生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实施征地拆迁。
(五)因项目建设施工损坏的涉农设施(灌溉水沟、人畜饮水、生产便道),由项目施工单位采取不低于原标准、原功能限时恢复或协议补偿。
(六)本方案中未尽事宜和工作中出现的特殊情况以及突发事件等,由贵州余庆经开区、涉及乡镇、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按照个案协商原则处理,协商达不成共识的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补偿。
(七)土地流转期满后,用地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可优先续租;如原企业不再租用时,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可选择其他有意愿的企业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