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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光绪二年(1876年),上海就有了全国第一条营业性铁路——吴淞铁路。到解放时,拥有沪宁、沪杭两条干线及淞沪、新日、真西(后改名西长)3条支线。
解放后,随着上海经济的发展,境内铁路陆续建成南何、何杨、新闵、吴泾、金山、北杨等支线,形成了上海铁路枢纽。1976年7月,沪宁双线竣工。1984年,沪杭双线陆续施工,并建成沪杭外环线。1987年,原设在天目东路的上海站(老北站),搬至新站址启用。至1990年,上海市内有特等站3个、一等站4个、三等站7个、四等站16个、五等站4个。全年上海铁路货物发送量1257万吨,旅客发送量2476万人。
铁路客货运价以人公里、吨公里为计算单位。1949年初,中共中央军委铁道部成立时,全国铁路形成东北、北方、南方三大区,运价水平和计费制度都不相同,到1952年,铁道部首先统一客运运价;到1955年,又统一了货物运价。
一、旅客运输
1.旅客票价
旅客票价可分为普通、加快、卧铺、棚车、市郊等多种,普通票价在计算其它票价时起着基本运价的作用。各种旅客票价是以普通硬座票价为基准,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这种比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旅客列车和车辆运送旅客的运输成本和客运服务质量。旅客运输成本主要是由客车造价、维修费、载客人数(定员数)和分摊的客运设施折旧、维修费和客座利用率决定的。旅客票价由基本票价和保险费两部分构成。保险费是普通硬座票价的2%。
普通票价适用于乘坐普通旅客列车,分硬座和软座,又各有全价与半价(适用小孩及符合条件的学生、伤残军人等)。基本票价是根据运输种类,以每人公里的票价率为基础,照顾到边远地区的旅客,按照运价区段,采用递远递减的办法来确定。
普通票价以三等普通客票为基本票价,每人公里5元(旧人民币),按50公里起算。50公里以上按每10公里递进计算,尾数以10元(旧人民币)为单位进整。在三等票价的基础上,以4倍和2倍的比价计算头、二等客票价。三等特快客票按三等普通票价加20%(尾数10元进整),头、二等特快票价也为三等特快票价的4倍和2倍。淞沪支线各站间三等票价为100元(旧人民币)。卧铺票价为单一价格:上铺3400元、下铺4200元(旧人民币)。头等卧铺票价按京沪间头等特快计算收费。
同年7月10日起,铁道部统一北南方各局客票为每人公里4元(旧人民币),但特准上海为每人公里20元(旧人民币)。京沪线卧铺,每张每夜上铺13600元(旧人民币)、下铺16800元(旧人民币),头等卧铺票价按京沪间头等特快计算收费。淞沪支线各站间三等票价每张400元。
同年12月1日,铁道部对南方区学生定期客票价做出规定,票价单位为元(旧人民币)为标准。
1949年南方区学生定期票价表
单位:元(旧人民币)
单程乘车里程
一月有效期
三月有效期
20公里
11750
35000
30公里
17500
52500
40公里
23450
70000
1952年旅客运价递远递减表
里程
区段递减率
里程(公里)
全区间递减程度(%)
1~200公里
200
201~500公里
10%
500
6.0
501~1000公里
30%
1000
18.0
1001~1500公里
40%
1500
25.3
1501~2000公里
50%
2000
31.5
2001公里以上
40%
3000
34.3
1952年团体票价优惠折减率表
乘车人数(人)
普通旅客折减率(%)
学生折减率(%)
20~100
-10
-20
101~200
-15
-30
201以上
-20
-40
1952年市郊定期票价表
单位:元(旧人民币)
乘车里程(公里)
一月期
三月期
10
41300
117700
20
82600
235400
30
123900
353100
40
165200
470800
50
206600
588500
特定定期的市郊客票3个月期,不限乘车区间,票价每张185.9万元(旧人民币)。
硬席基价提高30%,调整后的硬席票价每人公里0.01755元。普通快车的票价仍按硬席票价加20%计收,特别快车的票价按硬席票价加40%计收;软座票价仍按硬席票价加75%计收;调高卧铺票价,平均为硬席票价加80%,上、中、下铺分别加75%、80%、85%;软席卧铺车定价,开放式普通软卧的票价为软座票价的100%,包房式与高级包房式软席卧铺分别在普通软卧票价的基础上加20%与40%。简易客车的简易票价为硬席票价的76%,代客棚车的票价是硬席票价的50%。市郊客车票价实行减价优惠,对近郊旅客发行定期客票,票价减低30%,月票按30个近郊单程票价,季票按80个近郊单程票价计收。
为了促进快慢旅客列车合理分工,减轻快车的超员拥挤以及合理使用卧铺,快车票的计费起码里程从10公里改为200公里,卧铺票的起码里程从300公里改为400公里。递远递减的率未作变动。
硬席票价调整后基数表
区段(公里)
每公里基数(元)
递减率(%)
各区段全程票价(元)
区段累计票价(元)
1~200
0.01755
3.51
201~500
0.015765
10
4.7385
8.2485
501~1000
0.012285
30
6.1425
14.391
1001~1500
0.01053
40
5.265
19.658
1501~2000
0.008775
50
4.3875
24.0435
2001以上
0.01053
40
每百公里加1.053
1985年各种旅客票价比例关系表
票价种别
比例%
票价种别
比例%
普通票价
硬座
100公里以内硬座
软座
100公里以内软座
100
136.7
175
239.3
加快票价
(补加)
普通加快
特别加快
20.0
40.0
硬卧票价
(补加)
上铺
中铺
下铺
75.0
80.0
85.0
市郊票价
单程
85.5
定期月票
职工
中学以上学生
小学生
25.5
11.0
3.0
软卧票价
(补加)
普通软卧
包房软卧
高包软卧
175.0
210.0
245.0
定期季票
职工
中学以上学生
小学生
21.0
8.5
2.1
简易客车票价
76.0
棚车代用客车票价
50.0
同年10月,对学生乘座的旅客列车票价作了新的规定:学生乘坐的硬卧客票、加快票(含直达特快)、空调费按原价收取;11月1日起,学生乘坐硬卧车客票、加快票(包括直达、特快)、空调费按新价半价核收,乘坐软座、软卧、旅游列车的客票、加快票、空调费均按全价核收。
2.行李包裹运价
行李是随同旅客托运的物品,行李的范围是旅客的被褥、衣服、个人阅读的书籍和旅行必需品;持有搬家、调动证明的家庭用具、生活用粮、自行车、单人摩托车;残疾人用车、婴儿车、文艺团体演出用的服装道具。行李必须凭客票乘车区间内托运,每张客票托运行李不能超过两次。行李运价率是政策性的低标准运价率,行李运价里程区段划分和递远递减率与客票相同。
1949年初,上海地区铁路免费行李重量为40公斤,包裹运价不分等级。6月10日起,行李起运价以50公里计算,每10公斤、每10公里收费5元(旧人民币)。普通包裹起运价以10公里计算,每10公斤每10公里收费7元(旧人民币)。自带包裹票价,干线每张870元,淞沪支线每张100元(旧人民币)。12月6日,北南方各局统一行包运价,行李基价每10公斤公里10.01元(50公斤以内旧人民币)和13.65元(50公斤以上旧人民币)。包裹分为4级,基价分别为20.02、27.30、32.70、45.50元旧人民币。
行包运价递远递减率表
里程(公里)
区段递减率(%)
全区间递减程度(%)
1~200
201~500
10
6.0
501~1000
20
13.0
1001~1500
30
18.7
1501~2000
40
24.0
1955年,实行新人民币。6月1日起,行包运价调整。行李基价每公斤公里0.000132元,较前提高20%;包裹基本运价率,普通包裹每公斤公里0.000396元,较前提高20%,鲜活包裹每公斤公里0.000182元,较前提高10%,新闻报纸类每公斤公里0.000032元,也提高10%。
包裹运价里程区段
行包递减幅度
里程(公里)
每区段公里数
区段数
里程(公里)
递减率(%)
1~100
100
1~200
101~300
20
10
201~500
10
301~600
30
10
501~1000
20
601~1000
40
10
1001~1500
30
1001~1500
50
10
1501~2000
40
1500公里以上
100
2001以上
30
种类
三类包裹
二类包裹
一类包裹
特殊运输条件及体轻物品
行李
100
45.6
8.0
200~500
33.3
各类包裹范围内的主要物品品类是,一类包裹含发刊10天以内的报纸、发刊30天以内的杂志、新闻图片、电影广告等。二类包裹含书籍、电影胶片;鲜和冻的鱼类、肉类、果蔬类、乳类、生蛋类、秧苗等。三类包裹含抢险救灾物资、零星支农物资、军用物资、药品、医疗器械、文教用品等。四类包裹含仪器、仪表、眼镜、钟表、电视机、收音机等音像电器用品、洗衣机、灯泡、灯具、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复印机、乐器、玩具、铝制品、服装、毛线、鞋帽、烟茶、药材等。五类包裹含家具、空容器、自行车(凭客票托运,每辆按25公斤计算),泡沫塑料及其制品等轻体货物。属四、五类包裹品以外的货物均按三类包裹办理。每张包裹票的起码运费为0.50元。
1989年9月包裹运价率表
类别
价率(元/公斤公里)
比价
一类
0.0001
10
二类
0.0005
50
三类
0.001
100
四类
0.0015
150
五类
0.002
200
包裹运价的递远递减率比客票价、行李运价要小,因而递远递减的程度也较低。
1989年9月包裹运价里程递减率表
运价里程(公里)
递减率(%)
1~200
201~500
10
501~1000
20
1001~1500
30
1501~2000
40
2001以上
30
二、货物运输
1.整车、零担货运
一般货运分为整车和零担两类。
1949年6月,上海铁路地区将原来金圆券折合为人民币后再加66.67%制订货物运价。整车每吨每10公里:一等品为506元、二等品为338元、三等品为225元、四等品为150元、五等品为100元;零担每10公斤每10公里:一等品7.59元、二等品5.07元、三等品3.375元、四等品2.25元、五等品1.5元(旧人民币)。7月,又随物价上升调整货物运价,整车每吨公里计费:一等品202.4元、二等品135.2元、三等品90元、四等品60元、五等品40元;零担按每10公斤公里计费:一等品3.036元、二等品2.028元、三等品1.35元、四等品0.9元、五等品0.6元(旧人民币),整车和零担运价都比原来提高4倍。7月10日,根据铁道部逐步统一运价的方针,改5个等级为10个等级。12月6日,铁道部统一了北方各局和南方的上海、衡阳铁路局的货物运价,运价等级改为20个等级。
单位:元/吨公里
等级
整车基本运价率
等级
整车基本运价率
1407
1028
1383
894
1324
771
1172
658
544
15
168
10
454
16
134
11
378
17
107
12
312
18
86
13
255
19
75
14
208
20
65
零担基本运价率每百公斤公里:一等329.4元、二十等为13元(旧人民币)。
统一后的货物运价制度的基本内容有:普通运价,实行按运输距离递远递减办法,还包括货物快运费、冷藏车货运费、特种车使用费和回送费、超限限速货物运价率加成、企业自备或租用货车和企业自备集装箱运输的运价;特定运价(只在指定的货物品类、时限和运输条件范围内适用)可表现为较普通运价低的优惠运价,也可表现为具有限制性质的提高运价;铁路建设基金。
分号运价,整车有62个运价号,零担有24个运价号。在运价号排列上,将主要大宗货物与一般货物区别开来。1至9号为农产品、林产品,10至28号为植物油、矿石、煤炭、焦炭、钢铁、原油及其制品等主要工业品,29至34号为烟叶、茶叶、糖、棉布及纱、纸等,35至58号为一般零星货物,最高运价与最低运价相差11倍。整车以吨公里为计价单位,从0.014元至0.155元不等;零担以10公斤起价,每吨公里从0.026元至0.264元。
单位:分/吨公里
货物品名
统一前平均运价
统一后平均运价
货物品名
统一前平均运价
统一后
平均运价
北南方
东北
北南方
东北
煤炭
1.235
0.837
1.011
汽油
3.508
4.104
3.961
焦炭
1.415
0.977
1.266
棉花
3.459
3.195
3.412
铁矿石
1.281
0.833
1.075
大米
2.144
2.191
2.154
生铁
1.378
1.114
1.244
面粉
2.580
2.640
2.545
钢材
1.520
1.335
1.439
1.939
1.745
1.814
原木
1.239
1.002
1.223
棉布
5.152
4.181
4.937
水泥
2.020
1.400
1.659
3.181
2.570
2.955
砖瓦
1.500
1.000
1.142
茶叶、烟叶
4.261
3.757
4.722
原油
2.331
2.010
2.216
3.872
3.759
4.189
在统一运价的同时,从不同里程运输成本的变化规律和促进合理运输的要求出发,制订了各运价号的递远递减率,其原则是适当提高近距离运价,适当缩小远距离的递远递减程度。对若干大宗货物还规定了递减终止里程,如砖瓦递减终止里程至500公里,煤炭至1000公里,铁矿石、焦炭至1500公里,这次统一运价制度成为其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调整和改革货物运价的基础。
1961年3月,将货物运价号简化。整车运价号从62个减为28个,零担运价号从24个减为11个;货物品名分类表由77类261项简化为48类143项。简化运价制度以后,运价水平基本不动,对占总运量73%以上的主要生产资料和人民生活必需品运价保持不动。个别调整的运价互有升降,总的是降多升少,如电气机械、运输工具下降幅度达20~60%,润滑油下降25%。
1967年11月,又对货物运价制度作了较大的简化和修订。简化运价号,整车运价号由28个合并为7个,起码里程为50公里,最高运价与最低运价差距由11倍缩小为2.5倍;零担运价号由11个合并为5个,高低运价差距为4.73倍。整车货物还废除了原来以货车技术装载量为起码重量和是否装满容积为依据的计费方式,改按货车标记载重量计费,从而,简化了计费手续。这次改革,保留了递远递减并扩大区段里程,以求简化计费。新的货物运价里程区段见下表:
1967年11月起货物运价里程区段表
里程区段(公里)
区段数
区段公里数
1~50
50
51~500
10
30
501~1000
10
50
1001以上
100
1967年简化和调整货物运价后,升降相抵运价水平降低6%左右。
1982年8月,为促进公路铁路短途运输的分流,铁路货运开始增收短途货物运输附加费。整车1至5号运价,50公里以内每吨收0.7元,51~80公里每吨收0.5元,整车1至2号运价,81~110公里每吨收0.2元。零担11至15号运价,50公里以内每10公斤收0.02元;51~80公里,12号运价,每10公斤收0.02元。其余每10公斤收0.01元;81~110公里,11号运价,每10公斤收0.01元。
1983年12月,为缓解因大宗货物运价偏低的问题,铁路实行新的货物运价。按1981年货运量测算,货物运价总体水平提高21.58%,大宗货物运价都有所调整,如煤炭运价提高30%、石油运价提高约10%,同时取消短途运输附加费。重新制订运价里程区段,起码里程由50公里改为100公里,将50公里一个运价里程区段由1000公里延至2000公里,进一步促进短途运输向公路分流。
1983年12月制订的货物运价里程区段表
里程区段(公里)
区段数
每区段公里数
1~100
100
101~400
15
30
401~1000
10
40
1001~2000
20
50
2001以上
100
1985年5月,对短途货物运输再次加收短途附加费,以进一步减轻铁路短程运输的压力。在200公里以内,附加费率规定整车每吨4元,零担每10公斤0.04元。
1990年3月,又一次提高货物运价,平均由原每吨公里0.0209元提高至0.0259元。同时又因废止铁路短途货物运输附加费,理顺200公里内运输前后价率倒挂,作“顺坡”调价,使每吨公里提高0.0009元,合计提高0.0059元。零担货物运价每吨公里平均提高0.007元。调价重点放在原材料、燃料等主要生产资料,如煤炭、石油分别提高27%、39.6%,钢铁、水泥、木材分别提高38.8%、33.7%、44.6%,棉花提高30.5%。对粮、盐、鱼、肉、蔬菜和植物油,除“顺坡”调整外,运价均未提高,以利稳定物价。在运距上,对2000公里以上里程,采取少提的方法,以照顾边远地区。改革冷藏运输运价,制订保本微利的单项价率,取消冷藏车的使用费和预冷费。运价率如下表:
1990年3月起整车运价率表
单位:1~11号为元/吨、12号为元/轴
运价号
主要货物名称
100公里
500公里
1000公里
2000公里
盐、蔬菜
5.7
7.8
10.2
19.8
化肥、榨饼
5.7
8.5
12.1
23.6
农业机具、柴炭、竹藤、草秸制品
6.1
9.1
13.1
26.5
粮食、油料作物、大牲畜、竹
6.1
9.5
13.9
23.8
矿石、石料、砖瓦、农药
6.3
11.0
17.5
34.6
棉花、鲜水果、中药材、猪羊等小牲畜、毛、羽绒
6.4
11.5
17.8
31.7
煤炭、焦炭、生铁、食用植物油、鲜冻肉、甘蔗
6.9
13.3
22.2
39.2
钢材、水泥及其制品、木材、纯碱
7.1
14.1
23.6
42.3
化工品、化学纤维、针纺织品、纸张
7.4
14.6
25.7
43.2
10
原油、汽油、煤油、柴油
7.6
15.6
27.7
47.2
11
工业机械及设备、运输工具、家用电器
7.7
16.1
28.7
49.1
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放射性同位素
11.1
21.9
38.6
54.8
12
挂运与自行行驶的机车、车辆、轨道机械
7.1
35.4
69.3
139.5
说明:企业自备货车装运货物用铁路机车牵引运输时,按所装货物适用的棚、敞、平车的运价率减30%,空车挂运按12号轴公里运价率减10%。企业租用铁路货车或其它车种装货时减20%,空车挂运按12号轴公里价率计费,不减成。
1990年3月起零担运价率表
单位:元/吨
运价号
主要货物名称
100公里
500公里
1000公里
2000公里
21
煤、焦炭、矿石、石料及其制品、盐、生铁、砖瓦、竹藤、蔬菜、书
19
28
45
22
钢材、有色金属、木材、水泥及其制品、粮食、铁丝、猪羊、麻、杂木棍
23
38
59
23
沥青、纯碱、硝石、大牲畜、草绳、麻绳、树苗、秧苗
10
28
44
69
24
原油及其制品、工业机械、玻璃、油漆、纺织用纱、化纤、药品、水果、糖、酒、肉、蛋、电力电讯设备、化工品、农药、列名以外的货物
13
39
68
104
25
棉花、针纺织品、毛绒、毛皮皮革、洗衣机、中药材、草席、日用套灯、汽车、摩托车
18
61
106
160
24+100%
茶叶、卷烟、玩具、灯管灯泡、竹藤制品、毛、羽绒、服装、鞋帽、草秸
26
78
136
208
25+50%
电扇、电冰箱、搪瓷壶杯、爆炸品、放射性同位素、塑料箱桶
27
91.5
159
240
25+100%
仪器、仪表、乐器、电视机、复印机、收录机、工艺品、照相机、钟表、暖瓶胆、葵扇、其它材料制家具
36
122
212
320
25+200%
组成自行车、竹藤家具
54
183
318
480
说明:1.对不便用衡器检测重量的货物规定了固定的计费重量,这类货物中一类是活动物,另一类是组成的摩托车、汽车等机动车辆。2.明定适用加成运价率的体轻货物都为日用百货类,基数采用24号价率。
2.集装箱货运
1955年3月,上海、天津、沈阳开始办理集装箱货物运输。刚实行集装箱运输时,运价按整车货物运价率计费,并另收集装箱使用费。
1955年3月三吨集装箱使用费率表
运送里程(公里)
每箱运费(元)
运送里程(公里)
每箱运费(元)
300以内
2.00
1801~2200
10.10
301~600
3.30
2201~2600
11.40
601~900
6.10
2601~3000
12.60
901~1200
7.10
3001~3500
13.90
1201~1500
8.20
3501~4000
15.30
1501~1800
9.00
4001以上
16.50
1959年,集装箱运价率仍按整车运价率计费,但集装箱使用费标准下降。
1959年三吨集装箱使用费率表
运送里程(公里)
每箱运率(元)
运送里程(公里)
每箱运率(元)
300以内
2.00
1801~2200
7.80
301~600
3.00
2201~2600
8.50
601~900
4.80
1601~3000
9.20
901~1200
5.60
3001~3500
10.00
1201~1500
6.40
3501~4000
10.80
1501~1800
7.00
4001以上
11.50
1967年,集装箱货物运价改为零担集装箱货物,按货物重量及其适用的零担运价率计费;以整车办理的集装箱货物按货车标准重量及其适用的整车运价率计费。企业自备箱装运整车货物时,按货车标重及其适用整车货物运价率的80%计费;如作装运零担货物,按其适用的零担运价率的80%计费。
上海地区铁路集装箱运输,在“文化大革命”前期,因空箱无法返回,集装箱运输逐渐消失。至1974年,上海知识青年回沪探亲,哈尔滨至上海又逐步恢复集装箱运输。
1979年,铁道部将集装箱运输列入发展规划。1981年,淘汰3吨集装箱。1983年12月,随着货物运价的改革,集装箱运价率实行单列。箱型分1吨和5吨两种,货物分印刷品和其它货物两类。起码计费里程为100公里,运距在100公里以上,每增加30公里增加1次运费;1000公里以上,每增加50公里,增加1次运费;2000公里以上,每增加100公里,增加1次运费;递远递减。
1983年部分集装箱运价率表
单位:元
箱型
货物名称
100
公里
101~130
公里
401~440
公里
1001~1050
公里
1501~1550
公里
2001~2100
公里
3001~3100
公里
4001~4100
公里
5001~5100
公里
16001公里以上
每增加100公里增加
1吨
印刷品
2.60
2.80
8.30
17.30
21.70
25.60
38.10
50.60
63.10
1.60
其他货物
3.50
3.90
12.90
26.80
33.70
39.80
59.20
78.60
98.00
2.10
5吨
印刷品
12.80
14.00
41.40
86.40
108.50
128.00
190.40
252.80
315.20
8.00
其他货物
22.30
25.20
82.30
171.70
215.70
254.30
378.30
502.30
626.30
13.60
1985年5月,对200公里以内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加收短途运输附加费。5吨箱,每箱加收12元;1吨箱,每箱加收4元。
1990年3月,在调整铁路货物运价中,集装箱的运价平均每吨公里提高0.007元,同时还制订了各类箱型(1、5、6、10吨,20英尺箱,40英尺箱)以箱为单位的运价率。在办理集装箱货物运输时,除核收运费外,还要核收集装箱使用费。集装箱使用费按箱型与使用箱计收,为简化手续,不论运输距离远近,均收取同一费率,如1吨箱4元、5吨和6吨箱25元、10吨箱40元、20英尺箱80元等。企业自备10吨及其以下通用集装箱装运货物按其适用的运价率减20%计费。凭特价运输证明书回送时,按规定的运价率减收50%;自备20英尺、40英尺集装箱重箱适用《集装箱运价率表》规定的运价率,空箱回送按重箱费率的60%计收。
1990年部分集装箱货物运价率表
单位:元
箱型
货物名称
100
公里
101~130公里
401~440公里
1001~1050公里
1501~1550公里
2001~2100公里
3001~3100公里
4001~4100公里
5001~5100公里
16001公里以上每增加100公里增加
1吨
印刷品
7.10
7.70
14.10
23.00
30.30
37.10
54.50
71.20
88.00
2.00
其他货物
7.80
8.30
18.00
30.40
39.00
46.70
69.10
91.10
113.20
2.40
5吨
印刷品
27.60
30.30
67.80
115.10
115.20
185.40
272.10
355.80
439.50
10.10
其他货物
36.50
40.60
103.30
194.70
249.80
300.20
443.70
584.70
725.70
15.30
6吨
印刷品
34.70
37.60
84.70
138.10
181.50
222.50
326.50
426.90
527.40
12.20
其他货物
45.50
51.50
149.70
234.20
300.60
361.20
533.80
703.60
873.30
18.40
10吨
印刷品
55.20
60.50
139.10
230.20
302.50
370.80
544.20
7if.60
878.90
23.30
其他货物
73.10
82.50
236.40
389.40
499.70
600.50
877.40
1169.50
1451.70
30.60
20英尺
192.50
205.20
403.40
740.80
1002.70
1272.50
1870.20
2448.90
3027.70
58.30
40英尺
385.00
410.30
806.80
1481.50
2005.40
2545.10
3740.40
4897.90
16055.40
116.60
三、货物装卸
铁路负责装卸车的货物,装费由发站向发货人核收,卸费由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1949年,上海刚解放时,每吨收费120元(旧人民币)。当年6月,军委铁道部制定装卸费率调整办法,改按米价计算,标准米价以每月21至25日贸易公司发表的5日平均零售市价为标准。南方以路局所在地附近出产的中等大米为准。各种装卸费率,经按米价折合后,如尾数不足5元时进整5元,5元以上不足10元时进整为10元(旧人民币)。普通货物装卸费率每吨为1.5公斤米,零担每10公斤或不满10公斤为0.02公斤米。
1950年4月,铁道部为使全国各地收费合理,缓解粮价高而日用品较廉的地区与粮价低而日用品较贵的地区之间的矛盾,将以米价计算的装卸费率改为按职工工薪“分”制计算的装卸费率。“分”值为粮食1.29市斤、23支白布0.18市尺、食糖0.02市斤、食盐0.03市斤、原煤3市斤等实物折价的总和,折合款后,如尾数不足10元时进整为10元(旧人民币)。零担以10公斤为计算单位,尾数只限进整为元。并规定在计收装卸费时附加20%的装卸管理费。装卸管理费由路局统一转拨装卸供应社运用。
1952年5月,铁道部重新制定《铁路客货装卸费率基数表》,这是全路实行的统一费率。1953年1月,装卸管理费提高到附加40%。1955年2月,装卸费由工资“分”值计算改为固定费率,铁道部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和装卸成本,将全国各铁路局划分为9个费率区,上海地区属于6区。1965年5月,铁道部部分调整装卸费率,主要是简化类项,将18个号简化为8个号。
1985年9月,铁道部和国家物价局按国务院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决定精神,将铁路装卸费率的制订和审批权下放至各铁路局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由各铁路局根据不高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地方费率的标准制订,报所在省(市)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并报铁道部备案。上海地区装卸费率在原费率的基础上,平均提高30%。1989年6月,因装卸作业成本不断增加,铁路装卸费与上海市交通运输部门装卸率的差距加大,上海铁路局对装卸费率作了调整,上海地区装卸费率增幅为35%。调整后,零担货物装卸费每10公斤为0.025元,危险品零担装卸费为每10公斤0.03元。集装箱以每箱核收装卸费,1吨箱,包干费3元,非铁路装、掏箱为1.4元;5吨箱,包干费12.5元,非铁路装、掏箱为7元;6吨箱,包干费15元,非铁路装、掏箱8.4元。既是危险货物又是笨重货物按危险货物核收装卸费。人工作业按普通货物加倍(每小时每人以2.60元核收)。
1989年货物装卸费率表
单位;元/吨
类项
费率号
装卸费
附注
袋装粮食、油料作物,种子类,煤、焦炭及散装矿建材料类
1.00
散装货物遇融溶、冻结凝固时,按本费率加收50%
普通货物(不属于其它各项的货物)
1.30
1.件数超过2000件/50吨一车的货物按本费率加收50%
2.鲜活易腐货物、坛装货物、陶瓷制品、玻璃及其制品、废钢铁按本费率加成30%
3.未装容器禽畜,一层按货车标重2/5,二层按1/2.三层接2/3,四层按标重计
各种竹、木材类和水泥制品
1.40
l.沥青电柱木、沥青枕木按5号费率计。
2.木材单件长度超过8米或重量超过500公斤按6号费率计
贵重品,体轻货物(明定品名除外)
1.5
每立方米不足300公斤的货物为体轻货物,按车辆标记重量计
危险品货物(“危规”规定的货物品名)
2.00
1.沥青、生石灰按本费率计。
2.按危险品货物运输条件运送的空容器,按本费率计算
未消毒的毛皮、皮张、羽绒绒毛、鬃、马尾等
笨重货物
件重501~3000
公斤的货物
3.00
1.成捆的角钢、圆钢、扁钢、钢管每根不超过500公斤的按6号费率的70%计
2.自轮运转的各种车辆、机械的装卸,用人力推上推下的按杂作业人工费计算
3.每件实际重量超15000公斤的货物按每吨10元计,超30000公斤的货物按每吨13元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