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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林省汽车运价及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汽车运价和客运站收费管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计算汽车运价和客运站收费的依据。凡在省内参与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和货主,以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汽车旅客运价、汽车货物运价、客运站收费等。 第四条 价格制定 (一)道路班车客运(含加班车)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实行政府定
2、价;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道路班车客运价格执行;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二)货物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五条 运价管理权限 (一)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道路运输价格,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并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 (二)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理委员会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以及跨省
3、、跨市(州)、市(州)内跨县(市、区)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核定工作,指导本辖区内各县(市、区)汽车运价工作。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以及县(市、区)内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的核定工作。 第六条 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在政府指导价基准价的基础上实行上、下浮动。 第七条 在春运及节假日期间,道路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或者政府定价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第二章 旅客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八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am
4、p;#8226;千米 第九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1、营运线路里程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实际里程核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 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三)里程计算 1、道路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按后方站点里程计费;在两站之间下车的
5、旅客,按前方站点里程计费。 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四)站点设定道路班车客运应依照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的停靠地设立站点,并遵循以下原则: 1、跨省班车客运应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县级及以上经济开发区所在地为站点; 2、省内跨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市(州)内跨县(市、区)班车客运应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经济开发区所在地为站点; 3、县(市、区)内班车客运应以行政村或较大的
6、自然屯为站点; 4、毗邻县之间的班车客运应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经济开发区所在地为站点;属毗邻县农村道路客运的应以行政村或较大的自然屯为站点。 第十条 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的,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的舍去,达到半小时的进整为1小时。 第二节 计价规定 第十一条 旅客运价依据车辆类别、等级、道路条件和里程等计算。 (一)按车辆类别划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 (二)按车辆等级划分为: 座席客车:普通、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
7、客车; 卧铺客车:普通、中级、高级客车; 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的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进行评定。 (三)按道路条件分为:平原和山区运价; (四)按里程划分为:长途和短途运价。 第十二条 跨省道路班车客运运价,应按毗邻省不同运价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执行跨省运输协议规定的运价。两省计算同一条客运线路上的相同类别、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省内跨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的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由相关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确定,有争议的由省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按照双边或者多边汽车运输协定,根
8、据对等原则,由经授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道路班车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用,按通过收费站的客车单程收费额除以36(即按客车平均45个座位的80%)计算座席或卧铺分担额计入票价。 第十五条 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占用座位的购买儿童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并供给座位。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惠票,并供给座位。儿童票和优惠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第十六条 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
9、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运输价格执行客车基准运价。 第十七条 申请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的,由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运价申请,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见附件一)。 第三节 旅客票价计算 第十八条 客运票价构成 (一)客运票价=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1+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率)×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他法定收费。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别、等级的客运班车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构成。 (二)燃油附加费是指建立道路
10、班车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用于补偿成品油价格上涨造成道路客运成本增支的费用。燃油附加费=联动额度×旅客计费里程 第十九条 长、短途运价旅客乘车距离在25千米以上的为长途运价,执行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25千米及以下的执行短途运价;短途运价在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基础上加成20%。为避免运价出现剪刀差,26至30千米执行25千米票价,大于30千米及以上按实际里程计算。 第二十条 座席客车客票价按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普通,卧铺客车按高级、中级、普通确定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见附件二)。 第二十一条 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计算,燃油基础价格以2005年7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11、会公布的成品油价格(即0号柴油4475元/吨、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5160元/吨)为基础,当市场零售成品油价格每吨上涨100元(即柴油每升增加0.084元、汽油每升增加0.075元),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相应增加0.0009元/人千米;成品油价格每吨减少100元时,燃油附加费也相应降低。 第二十二条 为避免道路班车客运票价频繁变动,以每吨成品油价格上涨或累计上涨500元为运价联动计算单位,当成品油价格上涨达不到联动计算单位时,道路班车客运基本票价不动,但票价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浮动。 第二十三条 农村道路班车客运实行燃油补贴时票价与成品油价暂时不实行联动机制,可实行浮动运价。浮动运价由县级以上
12、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核定。第二十四条 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可以根据线路实际情况,遵循价格联动的原则和程序,可在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的上、下30%的幅度内确定票价。 第二十五条 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提出票价浮动时,应向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调整运价的书面申请,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调整并打印票价表,并报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在客运站内公示2周后执行,票价浮动执行期限至少为1个月。 第二十六条 为便于旅客监督,客车内悬挂公示的票价表应有基准票价、上浮票价、下浮票价。在上浮、下浮票价内售出的票价,均为合理票价。 第二十七条 为实现同线路、同类别、同等级、同客运站
13、始发的客车票价相同,客运站应按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票价售票。第二十八条 道路班车客运票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和浮动同时进行时,应遵循先浮动后联动的原则。第二十九条 旅客票价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票价1元至10元的,尾数不足0.1元的四舍五入,尾数为0.1、0.2元的舍去,尾数为0.3、0.4、0.5、0.6、0.7元的变为0.5元,尾数为0.8、0.9元的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四节 行包运价 第三十条 行包分类 行包分为托运行包和自理行包。托运行包是指旅客在乘车区间内凭有效客票,办理了行包托运手续,由乘务员或驾驶员负责管理的行包;自理行包是指旅客乘车
14、过程中自行携带和看管的行包(含超过规定免费重量部分的收费行包)。 托运行包分为轻泡行包和计件行包。轻泡行包是指每千克体积超过3立方分米的行包;计件行包是指以物品整件为单位的行包。 第三十一条 托运行包重量计算及计费 (一)托运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扣除免费重量后,每千克或3立方分米(轻泡行包按每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按旅客票面金额的0.8%计收。计件行包以整装外廓尺寸计算,不易测量或不规则的按长、宽、高的最大尺寸计算体积,按每30立方分米折合10千克计算。收费行包重量小于10千克的按10千克收费,超过10千克的按实际重量计费,小于30立方分米的按30立方分米收费,30立方分米以上的按实
15、际体积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二)每票托运行包总重量最高不应超过100千克,长不得超过1.8米,宽、高均不得超过0.6米(计件行包除外),并以能放置在行包舱为限。 第三十二条 自理行包超过规定免费重量的部分,按托运行包计费标准收取运费。占用座位的,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每张全票(包括残疾军人票、伤残人民警察票)免费携带或托运行包10千克(轻泡行包30立方分米),每张儿童票免费携带或托运行包5千克(轻泡行包15立方分米)。 第三十三条 行包运价以元为单位,每张客票的行包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三章 客运站收费 第一节 对承运人收费 第三十四条 客运站为承运人组织客流、售
16、票、检票、发车等业务的,可收取客运代理费。计收客运代理费时应扣除旅客意外伤害保障金、车辆通行费、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及原客货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客运代理费=票价-(旅客意外伤害保障金+通行费+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其他法定收费+0.0147*里程)*客运代理费收取标准按客票票面金额收取客运代理费的,应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属地客运站分别测算。客运站级别确定,按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标准确定。一、二级客运站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其他级别的客运站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十五条 客运代理费收取标准 (一)公用型客运站 一级客
17、运站10%; 二级客运站8%,二级公用型客运站如达到一级客运站标准规定的服务设施和服务标准,经省级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参照一级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收取标准收取客运代理费; 三级(含三级)以下客运站6%。 (二)非公用型客运站 一级客运站8%; 二级客运站7%; 三级(含三级)以下客运站5%。 (三)对不宜按客运代理费收取标准收取客运代理费的,可由站、运双方协商采取定额收取。 第三十六条 客运站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可根据承运人要求,对车辆提供清洗、清洁、保温、车辆停放、看管、维修、安全检查等各种服务,可收取服务费。客运站不得强行提供各种有偿服务。 第三十七条 对承运人未按批准发车时间提
18、供车辆,延误班车发车或脱班的,客运站可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费或脱班费;因客运站责任造成延误或脱班的,客运站应向承运人支付班车延误费或脱班费。延误费、脱班费收取标准由站、运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 客运站出现站容站貌差、服务质量下降、服务设施残缺,限期整改无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价格主管部门降低其客运代理费收取标准一个百分点;经整改,达到要求的6个月后可恢复原客运代理费收取标准。 第二节 对旅客收费 第三十九条 客运站向旅客提供退票、送票、行包变更、行包装卸、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代办客票、 等站务服务的,可收取相应费用,收费项目、标准应在客运站内公示。 第四十条 客运站办理客
19、票、行包票退票时可向旅客收取退票费。因客运站或承运人责任造成的延误发车或脱班,旅客要求退票时,客运站应予以办理,并免收退票费。 (一)客票退票费收取标准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10%计收,不足0.5元按0.5元计算;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2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二)普通行包、寄存行包退票时按行包票面金额的1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 第四十一条 客运站及客票代售点提供送票服务时,可按每票5元计收送票费。 第四十二条 客票代售点可在票价外向旅客收取代办手续费,收取标准为,每张客票收取3元,客票代售点出具收款凭
20、证。 第四十三条 客票代售点办理退票时,只能办理本代售点售出的客票,并按票面金额的10%收取退票费。客票代办手续费不退。 第四十四条 客运站收取行包装卸、行包变更、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费用,应在客运站公示收费标准。 第四十五条 客运站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服务的,可按每人次在客票内向旅客收取旅客站务费。标准为:一、二级客运站每票收取1元;经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并具备联网售票能力的三级客运站每票收取0.5元。其中,省集中20%,专项用于全省客运站联网售票信息系统升级改造、计算机售票设备设施的购置、维护和维修等专项费用支出
21、。旅客站务费作为构成票价的一项成本因素,与客票实行一票制,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 第三节 小件快速货物运输收费 第四十六条 小件快速货物运输是指客运站受理小件货物(不包括自理行包和托运行包),交由道路班车客运运送到目的地的一种运输形式。其收费标准:1千克(含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快件运输货物,运距在200千米以内的,每件运费15元,每增加1千克(不足1千克按1千克计算,下同),加收运费1元;运距在200千米(含200千米)以上700千米以下的,每件运费30元,每增加1千克,加收运费2元;运距在700千米(含700千米)以上的,每件运费50元,每增加1千克,加收运费3元。1千克(不含1
22、千克)以下的轻泡货物,运距在200千米以内的,每件运费15元;运距在200千米(含200千米)以上700千米以下的,每件运费20元;运距在700千米(含700千米)以上的,每件运费30元。 第四十七条 托运人要求提供取、送货服务的,可参照每公里收费不超过1元或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第四十八条 受理货物的客运站点与托运人应在托运双方签定的合同中明确货物约定的到达时间、地点以及货物到达后为托运人免费保管货物的时间。超期的按小件寄存收费标准收取保管费用。 第四章 货物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四十九条 运价单位(一)整批运输:元/吨千米;(二)零担运输:元/千克千米;(三)集装箱运输:元/箱千米;(四
23、)包车运输:元/吨位小时;(五)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第五十条 计费重量(一)计量单位。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集装箱运输以标准箱为单位。(二)重量确定。1、一般货物无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克,尾数不足100千克的,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2、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装运整批轻泡货物的高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为限度,按车辆核定载质量计算重量;零担运输轻泡
24、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轻泡货物也可按照立方米作为计量单位收取运费。3、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核定质量或者车辆容积计算。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矿石、木材等,按重量计算或者按体积折算。第五十一条 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二)里程确定 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未标明的,由承、托运双方共同测定或者经协商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计算。 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按装货地至卸货地的营运里程计算。 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第五十二条 计时包车货运计费参照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计价类别 第五十三条 载货汽车按其用途不同,分为普通货车、专用货车两种。专用货车包括罐车、冷藏车及其它具有特殊构造的专门用途的车辆。第五十四条 货物按其性质分为普通货物和特种货物两种。特种货物分为大型特型笨重物件、危险货物、贵重货物、鲜活货物四类。 第五十五条 集装箱按箱型分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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