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三轮车行走的是农田道路,交警处罚违法!”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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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张某今年51岁,小学文化,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

其一直比较踏实能干,在农村也是一个不可多得的多面手,每年净收入也不少。

几年前,张某像很多农民朋友一样,为了运输方便,也购买了一辆农用三轮车。

但是张某一直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所以其只能一直就在村里农田道路上驾驶行走。

某日15时22分,张某自己驾驶农用三轮车像往常一样在村内道路上行走。

根据交警部门提供的现场执法记录仪的录像显示,张某驾驶三轮车从“乡间土路”行驶到“水泥路”尽头便转入路旁自己家的农田。

后通辽市某交警大队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某当日在本村小公路上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张某罚款2000元,张某所驾驶农用三轮车被当场扣押。

二、张某状告交警大队的诉讼之路。

张某是一个农民,其被交警罚款了2000元后,感觉很是心疼,心情也非常失落。

于是张某一纸诉状将上述交警大队告上法庭。

理由如下:

1、自己家住在自家农田边,与农田只隔一道院墙,其当日开三轮车从自家大门出去进入农田时被交警拦住,扣留三轮车辆并罚款2000元。

2、自己驾驶三轮车走的农业生产经营专用路总共不过50米,根本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规定的“道路”。所以农民的农业生产经营专用路不属于国家道路安全法中”道路”的定义范畴,也不符合国家公路法中关于'公路'的法律规定范畴。

3、交警部门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书》事实不清、缺乏法律依据。

交警大队辩称,1、被告交警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定职责。

张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民警依法查获。

2、民警查获张某的地点为该村的村村通水泥公路,允许公众通行,故张某驾驶机动车已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下的“道路”上行驶。

三、法院最终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本案所涉路段较为特殊,该路段位于农村耕地旁,且由“乡间土路”和“水泥路”组成,原告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农用三轮车的事实存在,但其行驶路段较为特殊,无法确定该路是否属于“道路”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被告交警大队对该路段是否属于“道路”应负举证责任。

被告交警大队虽然辩称该路属于“村村通的公路”,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交警大队所做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1、撤销交警大队给予张某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扣押车辆及2000元罚款退还给原告张某。

2、诉讼费50元,由被告交警大队负担。

四、本案中,被诉行政行为被法院撤销后,张某是否可以提起国家赔偿?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同时,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违法实施罚款…”

本案中,交警大队对张某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判决予以撤销后,张某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请求返还罚款2000元,同时可以主张相应的利息损失。

五、本案张某向法院提出的其他损失,扣押期间需租用农用车辆租金损失、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诉讼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

本案张某提出的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是交警大队行政处罚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张某的这一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理论上,国家赔偿中,不支持间接损失赔偿,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国家财物承受能力有限,可能负担不起。

二是间接损失,实际操作中,很难确定和计算,如张某三轮车被扣押后停产停业损失,不但实际操作起来难以准确计算,而且工作量巨大。

但是,对于国家赔偿,立法上应考虑当事人间接损失的呼吁,一直存在,尤其在民间,呼声更强烈。

六、“打铁还需自身硬”,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严格规范执法,遵守法律以及程序,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近年来,随着法律程序观念逐步深入人心,遵守法律和正当程序成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公安机关交通警察执法,“打铁还需自身硬”,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时,必须严格规范执法,依法执法。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重要举措。

法治、依法行政,是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保障,只有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铁笼子”里,严格规范执法,才能保障每一个公民正当、合法的权利不受侵犯。

本案男子张某争取的,不是这区区2000元,而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

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勇敢地说“不”,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

事实上,法治的道路上,离不开张某这种“较真儿”精神,正是这种“较真儿”精神,促进执法机关审慎用权、依法执法。

行政执法以及交警执法的价值也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

你对上述案件怎么看?交警部门应该赔偿误工费、食宿费、交通费等间接损失吗?欢迎在留言区留言!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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