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三轮车罚款,法院:撤销,村里小路不属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是对每个人的要求,也是对行政的要求,所有的组织和个人,在从事行为的时候,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个人的行为准则和行政的准则是不一样的,对于个人而言,法无禁止即同行,只要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个人都是可以干的。

下面这个案子,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处罚依据的问题,一个看似没有问题的处罚,却因为依据不足,而最终被撤销。

内蒙古通辽,51岁的张某,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在土地上辛勤劳作了大半辈子,现在有点老了,体力跟不上了,于是就买了一台农用三轮车,平时就在地里干一些农活。

事情发生当日,张某在地里干农活,行驶在日常走的乡间小路上,被交警给拦了下来,交警以张某没有驾驶证,也没有行驶证为由,暂扣了张某的三轮车,并且处罚2000元。

2000元对于张某来说,可是一笔不小的巨款,面对这样的罚款,张某无力缴纳,但是在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之后,张某认为交警队的行为违法,于是就把交警队告到了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处罚。

前面我们说过,交警队要对张某进行处罚,是必须要有处罚依据的,那么交警队的处罚依据是什么呢?

在庭审过程中,交警部门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村村通”水泥公路,允许公众通行,属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根据以上理由,对张某的处罚是合适的。

但张某认为,自己驾驶三轮车所行驶的道路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道路,这可能有点颠覆一般人的认知。

事实上,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我们平常说路,把能走的都叫做路,就像鲁迅先生说的那样,世界上原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有了路。

这是一般的理解,但是交警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事,法律中,归交警管的道路,是有明确规定的,并不是所有能走的路,都归交警管。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张某认为他走的乡村小路不属于道路,交警认为属于,而法律规定对这个又相对比较模糊,那这个时候,该怎么判呢?

这就要说法,法律的另外一个基本原则了,谁主张谁举证。

本案中,既然是交警队对张某进行了处罚,那么交警就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乡村道路属于法律法规中,交警有权处罚的道路。

最终因为交警部门,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张某所行驶的道路,属于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道路,因此交警部门将承担败诉的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交警大队对张某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将扣押的三轮摩托车和2000元罚款,退还给了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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