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和布科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和布克赛尔县新疆鑫龙源筑友混凝土有限公司“8·4”车辆侧翻事故调查报告”。
李*国驾驶机动车超载、超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驾驶员李*国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调查报告如下: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取相关材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研判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二、事故单位信息及相关单位概况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二)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途经人员报警。当地公安交警部门、120急救中心及消防救援力量接报后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消防救援人员破拆变形的驾驶室后将李*国救出,由120急救车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鑫龙源公司在获悉事故后,其商站站长、车队队长等人立即赶赴现场,配合警方进行事故调查,并及时通知了遇难者家属,联系了保险公司,应急救援处置及时、得当。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该事故为道路交通事故。李*国驾驶机动车超载、超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驾驶员李*国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间接原因。鑫龙源筑友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违法行为。
(三)事故性质。调查组认定,和布克赛尔县新疆鑫龙源筑友混凝土有限公司“8·4”车辆侧翻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5万元人民币。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免除追究责任人员。李*国(死者)安全意识淡薄,当事人李*国驾驶机动车超载、超速行驶导致车辆侧翻死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经研究认定当事人李*国负事故全部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2个)
1.鑫龙源筑友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和布克赛尔县交通运输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情形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01条第三项违法程度严重三次以上被查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2万元的行政处罚。
2.鱼台春宇物流有限公司由和布克赛尔县交通运输局抄告山东鱼台交通运输局《关于鲁H33P22号车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情况的函》。督促超限超载车辆所属企业,严格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从源头上有效遏制违章行为,共同做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确保道路运输行业安全有序。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鑫龙源公司必须深刻反思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真正把安全生产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
(二)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涉事公司要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特别是要加强对租赁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统一协调管理,将外租车辆、人员纳入本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实行无差别管理。
(三)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要改进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注重培训效果考核,确保所有驾驶员都能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知识,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严格车辆及设备安全管理。要进一步完善车辆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并严格执行,严禁车辆“带病”运行。要充分利用动态监控系统,加强对车辆运行过程的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深化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要立即组织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建立台账,明确整改责任和时限,实现闭环管理。要完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