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政策法规知识问答题(第七期)

31、保障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权益有哪些规定?

答:《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景区内有宗教活动场所的,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管理组织及园林、林业、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

国家发改委《关于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14号)规定:对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有效证件(如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皈依证等)的同一宗教信教群众,进入游览参观点前往宗教活动场所应免收门票,但游览参观点内提供索道、观光车、游艇等服务项目的费用除外;各地在制定或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时,应充分听取宗教事务部门、有关宗教团体、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代表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的具体办法,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宗教事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32、个人、企业投资建设宗教活动场所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吗?

答:个人、企业投资建设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宗教事务条例》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3、对个人、企业投资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如何处理?

答:《宗教事务条例》对个人、企业投资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定是: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主体是宗教团体,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投资或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国宗局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宗发〔2017〕88号)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不得借此干预场所的内部事务,该场所必须交由佛教道教界管理使用。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上市。不愿交由佛教道教界管理使用的,应改作他用,不得开展宗教活动,不得设立捐献箱(功德箱),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

34、宗教活动场所能不能设立殡葬设施?

答:《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国家民政部解释此项规定是指:兴建冠以殡仪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名称的单位,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批;不直接冠以殡葬设施名称但从事殡葬服务项目的,该项目也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批。《殡葬管理条例》还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教墓地。”目前,一些寺庙、宫观未经批准在寺庙、宫观内投资设立骨灰安放(葬)设施(俗称“福位”等)并向社会出售,其行为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必须坚决纠正处理。一些个人和企业在寺庙、宫观内投资设立骨灰安放(葬)设施(俗称“福位”等)并向社会出售,从中牟取经济利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殡葬管理条例》,必须坚决取缔,并依法给予处罚。

《省民政厅、省民宗委关于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殡葬设施管理的通知》(鄂民政发〔2017〕33号)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内殡葬设施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安放宗教教职人员的骨灰,不得扩大到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信教公民和社会人士;现有殡葬设施能满足5年以上安放需求的不得新建或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殡葬设施应按不超过该场所宗教教职人员30年安放骨灰需求的规模进行规划建设、不得擅自突破规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用于安放宗教教职人员骨灰的殡葬设施,应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在宗教活动场所内筹建,其他任何组织、企业或者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殡葬设施,也不得以宗教名义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建设殡葬设施。

35、哪些人属于宗教教职人员?

答:根据《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并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这一内容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是指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要经宗教团体认定。这是宗教教职人员取得宗教上合法性的必经程序。除宗教团体以外,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认定宗教教职人员。二是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未经备案,不能以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这是宗教教职人员取得法律上合法性的必经程序。

THE END
0.宗教管理工作情况汇报(精选8篇)按照市里通知要求,现将区宗教及宗教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情况 区有各类信教群众约5000余人,约占人口总数的%,其中基督教约3850人,天主教约150人,佛教约1000人;教职人员共6人,其中,主任教师2人,助理教师4人。境内有宗教活动场所4所,分别是市基督教堂、基督教礼拜堂jvzquC41yy}/5?5ygpsj0lto1h5gkuj;t;>1o9m0jvsm
1.工作打算范文1、健全各乡镇的规划管理机构,进一步明确其工作职能,做到有领导分管、有经费保障、有固定工作人员、有一定规模的工作场所。 2、通过不定期的组织规划培训,不断提高乡镇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 3、通过不定期的下乡深入指导,增强乡镇规划意识和提高乡镇规划能力。 jvzquC41yy}/i€~qq0ipo8mcqyko1;;;:0nuou
2.宗教政策法规知识各宗教全国性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仪轨和传统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各自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此外,宗教团体对本地区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选的产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可以根据当地教职人员的情况,统筹考虑、参与协商,对选聘人员进行考察和监督。为规范对宗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任职管理,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的《宗教jvzquC41o0972mteu0tfv8iqe1:13A7;56=/j}rn
3.宗教排查情况汇报7篇(全文)按照市里通知要求,现将区宗教及宗教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情况 区有各类信教群众约5000余人,约占人口总数的%,其中基督教约3850人,天主教约150人,佛教约1000人;教职人员共6人,其中,主任教师2人,助理教师4人。境内有宗教活动场所4所,分别是市基督教堂、基督教礼拜堂jvzquC41yy}/;B}wgunv0lto1y5gkujnrm~qmjs0jvsm
4.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第三单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第七课我国的民族4.(2012高考大纲版全国卷34)目前,新疆有清真寺、教堂、佛道教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约2.48万座、宗教教职人员2.9万多人。西藏有佛教活动场所1700多处,住寺僧尼约4.6万人,僧俗信教群众每年组织和参加各种宗教活动,每年到拉萨朝佛敬香的各族信教群众达百万人次以上,由此可见 ①宗教信仰的本质已经发生变化 ②各民族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③ jvzquC41yy}/srpcpvobpnc0eun1j4hknkge>jrcmm/j}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