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川组通()号)的通知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天府智库社科院简介机构设置职能部门人事处

 院内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工作,省委组织部先后对现职党政领导干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及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进行了政策解释。根据工作需要,我们将《关于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川组办(2016)25号文件)转发,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人事处                       关于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一、关于规范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有关问题的问答1.对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应如何掌握?答: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确因特殊情况需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均不得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职务;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2.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对其兼职的数量和任期应如何掌握,能否领取薪酬?答: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不得超过1个(确因工作特殊需要作适当放宽的,应从严掌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期间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3.现职党政领导干部是否可以同时在系统性社团的上下级单位或成员单位兼任相关职务?答: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兼任系统性社团的上下级单位或成员单位相关职务的,可适当放宽只兼一职的限制。4.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如何掌握?答: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要进一步从严掌握。确需由中央管理的干部兼职的社会团体,必须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兼职应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中央组织部审批;其中,中央和国家机关正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兼职,还需由干部所在单位事先征求中央或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意见后,再报中央组织部。5.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文艺类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兼职,应如何掌握?答:专业出身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在这些团体兼职;非专业出身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这些团体兼职。“专业出身”,是指“本人担任领导职务之前较长时间专门从事某种职业或工作”,“非专业出身”是相对“专业出身”而言的,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干部本人经历来掌握。6.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出版或出售文学、艺术作品,应如何掌握?答: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准用公款或他人及其他单位赞助、捐赠等方式出版、展览个人文学、艺术等作品;不准在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或利益相关单位发行销售个人文学、艺术等作品;不准以版权转让等方式搞利益输送,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参加各类商业性笔会及其他类似活动。非专业出身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本人书法、篆刻、绘画和工艺美术作品除参加公益性募捐外,不准出售。7.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参加文学、艺术类评选、验收活动,应如何掌握?答: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可在文学、艺术类评选、验收等活动中担任评委;作为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在有关评选、验收活动中担任评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或上级分管领导批准。非专业出身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本人书法、绘画、摄影等文学艺术成果一般不得参加评奖。8.对党政机关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文学艺术活动如何把握?答:本问答中有关政策意见同样适用于党政机关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领导干部,但在兼职数量上不得放宽只兼一职的限制。二、关于改进和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9.改进和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就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专门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大改革落实工作力度,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向用人主体放权,为人才松绑,让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充分迸发,使各方面人才各得其所、尽展其长。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并召开学习贯彻座谈会,社会各界反响热烈。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的新精神、新要求,中央组织部深入调研,在坚持从严管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政策作了改进和完善,以促进人才资源有效配置,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让那些有真才实学、作出重要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有获得感、得到合理回报,进一步调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的积极性。10.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政策上应如何掌握? 答: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单位性质、工作职责与党政机关有较大差异,担负着传承和创造知识、推动创新、服务社会等职能,其领导人员大多是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他们的领导岗位与党政领导岗位性质也不尽相同,对他们的兼职,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中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人员,其兼职管理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对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人员,应按照分层分类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支持他们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支持他们按有关规定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同时应强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其应履行的职责;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11.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具体应如何分类施策?答: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正职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兼职不得领取薪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审批,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应当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12.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取酬应如何掌握? 答: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正职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正职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13.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应该如何管理?答:除中央管理的干部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双肩挑”人员、所属的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14.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应当如何加强管理监督? 答: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政策进一步明确后,更应加强管理,防止出现违规兼职和兼职过多过滥问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均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任期届满继续兼职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对到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党组)要认真把握,必要时应当听取有关主管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奖金或股权,按有关规定执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的考核,防止因为兼职过多影响本职工作。 15.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否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兼职管理办法?答: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党组)加强管理的责任更大了,政策把握的要求更高了,既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又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中央的新要求和上述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在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出台本地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员兼职及取酬的具体管理办法,以进一步推动政策落实。三、关于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问答16.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受党组织选派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是否需要清理?答:近年来,一些地方选派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担任党组织书记、专职党务工作者、党建工作指导员,对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中组发〔2014〕11号文件中关于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规定精神,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受党组织选派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的,不列入清理范围。17.对选派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应如何规范?答:根据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和中组发〔2014〕11号文件有关规定精神,选派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应从严规范,对选派人员要严格条件、严格管理,防止将应清退人员变相留任,中管干部一般不作为选派对象,地市厅局级干部从严掌握,其他各级各类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选派。一要严格选人标准。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从党性强、熟悉和热爱党建工作,而且精力比较充沛、有奉献精神的同志中进行选拔。二要坚持组织选派。全国性社会组织应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及其授权单位选派;地方社会组织应由省、市、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及其授权单位选派;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应由街道和乡镇党组织选派;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可由其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选派。重点向没有建立党组织或党建工作比较薄弱的基层社会组织选派。三要加强考核监督。选派单位要明确这些同志的党建工作职责,每年应组织他们进行述职并接受评议,对工作不称职的及时调整。18.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是否可以在社会组织获取薪酬?答:根据中组发〔2014〕11号文件规定精神,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的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社会组织获取薪酬和其他额外利益。19.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的工作经费如何列支?答:根据中组发〔2014〕11号文件关于“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财务工作有关规定,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需要的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等工作经费,可在规定标准内从社会组织管理费用中列支。20.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产生的差旅费如何开支?答: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产生的差旅费,按照所在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同等职务人员标准,在社会组织据实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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