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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加快政策落地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清理规范 涉企收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解决我省房屋市政 工程中保证金收取不规范、退还不及时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等相关文件法规,现就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 保证担保管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行保函保险的工程保证担保方式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专业工程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提供担保,并积极探索电子化保函、保证保险在工程保证金中的应用。在工程项目建设活 动中,相关保证金收取单位应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作为工程投标、履约、施工质量、工资支 付的保证形式。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 告及招标文件中,对允许选择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予以明确。各地要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和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专业工程担保公司等方面的协调衔接工作,为有效推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提供便利。
二、规范保证金收取返还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解决不按规定收取、返还以及挪用保证金的问题。房屋市政工程领域中除依法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 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严禁巧立名目以预付款保证金、投标诚意金等名义变相收取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文件有效期一致,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保证金 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 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在书面合同订立之日起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
(二)履约保证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货物招标的招标人 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合理设置履约保证金期限,推行履约保证金分期返退制度。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 法》(建质〔2017〕138号)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 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o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不得超过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 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单个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的缴存原则上不得超过施工合同总价的3%,且最高不超过500万 元。同一施工单位在同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属地管辖区域(地级以上市)内只设立一个工资保证金账户,缴存金额上限原则上不 超过500万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确定。对缴存前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应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不 低于50%。
三、探索投标保证金承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探索投标保证金承诺制度,对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以内的房屋市政工程招标,试行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承诺制。
四、鼓励降低保证金比例
除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7〕138号)规定外,鼓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将2017年7 月1日前招标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调整至3%以下。政府投资的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在合同履约有保障的情况下, 鼓励发包人适度降低履约保证金额度、提高进度款支付比例并延长预付款扣还期限。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房屋市政工程领域保证金收取缴纳情况加强监管,定期开展保证金收取返退情况检查, 规范保证金收取返退行为。及时查处超比例或强行以现金形式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及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 其利息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被查处企业的情况列入不良记录和 诚信备案。(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违反减税降费政策,不履行管理职责的住建系统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加强问责,确保严格规范房屋市政工程保证担保管理,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由于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来源于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部分,故工程款支付历来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前提,工程款支付担保也是工资保证金、工资专用账户和分账等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制度外的又一重要制度
此前于2018年11月发布的《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中,清远住建局已提出: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随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为建设单位的法定职责,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重要性也进一步凸显。
故为进一步推动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落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清远住建局发布《关于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对担保方式、担保金额、办理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1.规范担保方式,推进制度落实
围绕担保方式,《通知》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选择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或专业担保机构”,并对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专业担保机构的资质进行了规定。
对担保人作出类型限定,一方面是对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落实,另一方面也在排序中对清远住建局《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中的“鼓励推行保证保险等多种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形式”作出响应。
而对担保人提出资质要求,则有助于保证银行、保险公司、专业工程担保机构对其出具的保函或担保书承担连带责任。以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为例,此前依据清远市住建局《关于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包人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作为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险种之一,已自2018年在工程建设领域推广开来。此次《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则提高了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业务门槛,也有助于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稳步落实。
2.细化金额规定,辅助制度落地
围绕担保金额,《通知》要求担保金额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应当能够满足一定时期内工程建设计量支付的需要。
这一规定针对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内容可能不完善从而引起的纠纷:合同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担保人也应据此确定担保金额;合同未约定的,担保人则应确保担保金额能够满足一定时期内工程建设计量支付的需要。
3.明确办理时限,狠抓制度执行
针对在建项目,《通知》以《条例》施行为界,一方面明确在《条例》施行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根据对等原则(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补办工程款支付担保,另一方面要求《条例》施行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所有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前者有助于构建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双重担保”,后者则是对于《条例》的贯彻。
针对新报建项目,不同于安徽“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做法,清远市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办理时限定为建设单位领域施工许可证的1个月内。结合《条例》第二十三条“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通知》也为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提供了多重保障。
为保障制度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已规定: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的,《通知》也要求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加大检查力度,对未按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项目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或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