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公司将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同意注册决定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

(一)票面利率

本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制定。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事项,并将相关公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发行人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公告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条件的规定。

2、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1)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8,990.23万元、8,009.47万元和5,835.40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7,611.70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不超过33,400.00万元(含),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梁子湖区EPC项目、总部运营中心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3、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证券法》有关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1、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1)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2)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3)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公司建立健全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保障了治理结构规范、高效运作。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报告号为“众环审字(2021)0100808号”、“众环审字(2022)0110625号”、“众环审字(2023)010165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4)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2、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公告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2)不存在公司或者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不存在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不存在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3、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1)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梁子湖区EPC项目、总部运营中心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定。

(2)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梁子湖区EPC项目、总部运营中心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存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规定。

(3)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梁子湖区EPC项目、总部运营中心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的规定。

4、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1)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8,990.23万元、8,009.47万元和5,835.40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7,611.70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不超过33,400.00万元(含),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和2023年3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49.75%、52.12%、42.01%和38.55%,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保持在合理水平,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合理。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236.64万元、-14,690.75万元、17,507.52万元和-7,015.48万元。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主要系公司承接的市政园林工程施工项目通常合同金额较大、工期较长,在实际项目执行过程中,竣工验收及决算审计需要业主及监理方先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再由业主等组织审计机构进行决算审计。由于决算审计涉及多个合同主体及参与机构,各方沟通及资料传递耗费时间较多,决算审计通过后业主方需要履行内部付款审批程序,导致公司收款时间不固定。行业内企业普遍存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的情况。

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未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资产负债结构保持在合理水平,公司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可转债的本息。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4)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8,678.91万元、7,177.23万元及5,167.33万元,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8.08%、6.37%及4.17%,平均值为6.2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高于百分之六。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5、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公告日,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6、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梁子湖区EPC项目、总部运营中心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发行可转债的特别规定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债券期限

本次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2)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3)票面利率

本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评级

公司将聘请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5)债券持有人权利

公司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以及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项。

(6)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

①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②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制定。

(7)赎回及回售条款

①赎回条款

A、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B、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a、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人民币时。

上述当期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②回售条款

A、有条件款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①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修正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B、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①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若可转债持有人在当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则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8)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①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②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规定。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规定。

(四)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相关文件已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同意注册决定后,方能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六节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存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公司长期、持续的盈利能力;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完善公司治理,降低运营成本,加强人才引进;落实利润分配,强化股东回报。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认真论证分析和审议,为确保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第七节 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发行将有利于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证券代码:001267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公告编号:2023-064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绿生态”、“公司”)为贯彻实施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方式,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提升持续盈利能力。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简称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中含义相同。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一)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3,400.00万元(含),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的投资:

注: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系扣除公司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1,100.00万元后的金额

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审批文件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梁子湖区EPC项目需要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手续,目前该项目已取得鄂州市梁子湖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的相关批复文件,总部运营中心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项目无需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有关规定,梁子湖区EPC项目相关的环评批复或备案手续正在办理中,总部运营中心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项目无需取得有关部门的环评批复或备案手续。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析

公司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3,400.00万元(含),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的投资:

注: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系扣除公司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1,100.00万元后的金额

(一)鄂州市梁子湖区农村水系综合整治项目(二期)工程总承包(EPC)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的建设内容

梁子湖区EPC项目位于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沼山镇、涂家垴镇、梁子镇、东沟镇。该项目涉及梁子湖区涂家垴镇、太和镇、沼山镇、梁子镇及东沟镇范围内的52条河道治理、2个港汊整治、1个小区和8个村的控源截污、30处塘堰改造、14座泵站改造及徐桥港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提升工程,工程内容包括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工程、控源截污工程、生态修复工程、塘堰整治工程、泵站工程及乡村旅游基础设施提升工程6大工程。项目性质为EPC总承包模式,项目发包方为鄂州市梁子湖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梁子湖区EPC项目由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一)、公司子公司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二)组成联合体中标,共同参与项目工程设计、采购和施工总承包,联合体之间的具体分工如下:

(2)项目投资估算

梁子湖区EPC项目系联合体项目,项目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项目收入、成本测算仅考虑归属于公司的部分。公司关于梁子湖区EPC项目的总投资额约为20,038.88万元,其中本次拟投入募集资金20,000.00万元,工程投资构成如下:

工程具体投资概算明细和测算过程如下:

本项目投资数额测算系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8项定额(鄂建办〔2018〕27号)、《关于调整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鄂建办〔2019〕93号)、《鄂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武汉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等规定为测算依据,并结合以往公司同类施工项目的分项项目成本、现行材料、设备市场价格进行测算,具有合理性及谨慎性。

本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用属于为构建工程建设项目而直接归集于“工程施工成本”的资本性支出。本项目在本次预案审议董事会召开前投入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投入的情况,董事会召开后投入资金将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3)项目效益分析

梁子湖区EPC项目预计效益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本项目效益主要来自于项目实施所产生的项目收益,预计效益为项目预期可获收入减去项目的预算总成本。根据梁子湖区EPC项目合同、联合体协议、初步设计概算工作量分配表和公司编制的内部成本分析报表,本项目收入为26,392.05万元,预算总成本为20,038.88万元,预计收益为6,353.17万元,项目预计毛利率为24.07%。

(4)项目审批情况

截至本报告公告日,本项目已取得鄂州市梁子湖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的相关批复文件,相关的环评批复或备案手续正在办理中。

2、项目必要性

(1)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提升公司在园林绿化行业的竞争力

公司以“致力生态领域事业、营建人类美好家园”为使命,崇尚生态文明建设、专注于风景园林事业,确立了以风景园林为主导、水生态、土壤修复“三位一体”的发展方向。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园林工程施工、园林景观设计及苗木种植等,能够完整的提供苗木种植、园林工程设计、施工及后续绿化养护等全产业链服务。公司拥有13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齐全,具有独立承接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及配套的市政、道路、城市照明、生态治理、古建筑等施工业务的能力。近年来,公司充分发挥自身全产业链协同优势,承建完成了多个EPC项目及大型绿化工程项目,取得了良好的成功业绩和行业声誉。

综上,公司不断拓展园林工程施工项目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上述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亦可有效提升公司在园林绿化行业的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和行业影响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

(2)通过募集资金增强资金实力,匹配公司业务发展所需资金

园林工程施工业务具有资金密集型的特点,尤其承揽大型工程施工项目通常需要大量资金。此外,苗木生产和经营同样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资金实力已成为园林绿化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目前,公司仍较为依赖银行贷款进行融资,而新增银行借款等间接融资方式将会提高公司资产负债率,增加利息支出。为了在园林绿化行业持续保持竞争优势,并进一步拓展业务规模,公司迫切需要通过长期资金满足其业务发展所需资金。

综上,公司通过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一方面有利于缓解公司实施园林工程施工项目带来的资金压力,增强公司的行业竞争力;另一方面能够有效降低公司利息支出和财务风险,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增强未来的持续盈利能力。

(3)通过募投项目的按期实施,保障公司未来营业收入的增长

园林绿化行业为资金密集型行业,园林工程施工业务具有“前期垫付、分期结算、分期收款”的特点,在项目投标过程中需支付投标保证金,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垫付工程周转资金及质量保证金等相应款项,但工程款结算系按照合同约定比例与发包方分期办理,分期收款,因此发包方结算付款时间与公司实际成本投入时间不同步,导致公司前期垫付资金较多。

综上,公司通过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有助于保证项目按照进度顺利实施,从而保障公司未来营业收入的增长。

3、项目可行性

综上,上述政策的持续推出为园林行业稳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广阔的空间,园林绿化行业迎来了发展的新机遇。

(2)公司拥有较为齐全的经营资质,为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差异通常决定了其业务范围和可承接项目的规模,规模越大的园林工程项目,其综合性越强,复杂性越高,往往涉及绿化、市政道路、照明、古建等多个专业工程领域,对企业的资质要求较高。资质是否齐全是园林绿化企业实力的直接判断标准。

公司是行业内资质较为齐全的园林绿化企业之一,围绕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相关专业资质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专业资质体系,以确保公司承揽综合性较高的大型园林工程项目的竞争优势以及独立开展各项业务的能力,为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公司的资质优势不仅体现了较高的员工素质、技术管理水平和承包经营能力,而且有利于业务开拓及项目承揽,凸显了跨区域业务拓展和大型项目的实施能力。

综上,公司拥有较为齐全的经营资质,为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3)丰富的大中型项目运营能力和一体化经营能力,将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大中型园林工程施工项目通常具有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工期长的特点,对施工方的项目管理、工程施工、设计协调、资源调配、资金技术实力等方面均有较高要求,目前业内多数园林绿化企业不能独立承揽并实施大中型项目。而经过多年发展,公司现已培育了一批具有丰富大中型施工项目管理经验的管理团队和一支可承接大中型施工项目的专业人才队伍。同时,公司的园林绿化业务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与积淀,凭借着良好的商业信誉、优秀的服务质量、专业的施工水准和完善的运营管理,承接并完成了多个重大园林工程施工项目,项目涉及城市园林工程施工、住宅小区园林景观、城市郊野公园区建设、生态环境区修复等,体现了公司在大中型项目运营方面的实力。

公司拥有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专业设计团队可以为公司园林工程施工业务的稳定开展提供保障,设计施工一体化可以使公司参与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竞标,为客户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对于大中型园林工程项目,公司设计团队会参与进行设计调整,确保项目景观设计效果的实现,以提升工程品质、提升客户满意度。同时,公司设计团队在参与园林工程施工项目积累的丰富经验,有利于使园林景观设计方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实现性,降低了设计变更频率,提升了公司园林景观设计业务的设计水平和实施效率。此外,公司的一体化经营可以使园林工程施工项目与园林景观设计业务有机结合,可以更为高效地获取项目信息和利用客户资源。

综上,公司丰富的大中型项目运营能力和一体化经营能力,将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总部运营中心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

公司拟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购买并装修3,157.72平方米的办公场地,作为公司总部运营中心,包括行政管理中心、战略投资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设计中心、展示中心等,提升公司整体运营效率,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本项目预计总投资5,197.36万元,其中董事会前已投入金额为950.00万元,尚需投入4,247.36万元,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4,200.00万元用于本项目,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截至目前,公司已与武汉清龙置业有限公司签署了《购买意向协议书》,拟购置位于秦园路以北、和平大道以西、徐家棚街以南、中部次干道以东的新建商业、商务、娱乐康体设施、公园绿地项目A塔28、29层范围内的房产,合计面积为3,157.72平方米,并已支付950.00万元的诚意金。

2、项目必要性

(1)项目通过公司总部办公条件,为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和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目前,公司已形成宁波市及武汉市两个主要经营中心,面向全国范围的跨区域业务发展模式。公司目前在武汉无自有办公场地,不利于公司长久稳定发展。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公司确立了以风景园林为主导、水生态、土壤修复“三位一体”的发展方向,力争成为具有科技含量及创新能力的城市生态综合运营服务企业。为了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公司亟待改善总部办公的各项硬件条件,提升公司总部运营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加大公司管理、设计等方面的投入,作为提升公司整体运营管理水平的基础,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项目实施可有效提升公司整体形象,促进公司品牌宣传和业务拓展

公司力争成为具有科技含量及创新能力的城市生态综合运营服务企业,良好的硬件条件既能展示公司外部实力,又可增加获取新的对外合作业务机会。该项目地点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在改善总部员工办公环境的同时,为公司提供一个现代化的办公中心和展示中心,为公司开展自身的品牌推广和市场宣传提供了良好的平台,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形象和行业影响力,为促进公司品牌宣传和业务拓展创造良好条件,带动公司现有业务进一步快速扩张。

3、项目可行性

武汉市武昌区是武汉市中心城区,在售写字楼较多,商业配套成熟,升值及发展空间较大。公司资产结构以流动资产为主,本项目实施后,公司将新增优质固定资产,一方面可供公司办公自用,另一方面可改善公司的资产结构,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增加可抵押融资资产,提高抗风险能力和融资能力。

(三)偿还银行贷款

1、项目基本情况

公司拟使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中的9,200.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统筹安排偿还相关借款。

2、项目必要性

3、项目可行性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以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9,2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法规要求,具备可行性。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有效缓解公司资金压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支持公司业务发展。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符合行业发展趋势。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完毕后,将提升公司营运能力、持续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规模相应增加,资金实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可转债的票面利率较低,在转股前,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财务成本较低,随着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逐步降低,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同时,随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推进,公司相关项目效益将逐步释放,公司整体经营规模、盈利能力将得到一定提升。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结论

经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行业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把握园林绿化行业发展机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水平,从而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并促进公司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必要且可行的,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证券代码:001267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公告编号:2023-065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对公司每股收益影响的假设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产业政策、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于2023年12月底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最终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实际发行完成时间及债券持有人完成转股的实际时间为准;

4、假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3,4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等因素的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同意注册、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6、本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7、假设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预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779,671,428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完成并全部转股后的股票数对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公司其余日常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利润分配或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8、公司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835.4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167.33万元,在不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前提下,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净利润分别按照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1)与2022年度持平;(2)较2022年度增加15%;(3)较2022年度减少15%;以上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对公司即期回报主要财务指标的摊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度、2024年度的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9、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以及可转债利息费用的影响。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如下:

注:每股收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计算

从上述测算数据来看,本次可转债在发行时、转股前不会对基本每股收益产生摊薄影响,转股后对基本每股收益略有摊薄。但考虑到可转债募集资金投入到募投项目后,募投项目产生的收益将有助于公司每股收益的提升,长期来看将有助于提升股东回报。

此外,本次可转债转股完成后,公司资产负债率也将进一步下降,有利于增强公司财务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可转债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转债支付利息,由于可转债票面利率一般比较低,正常情况下公司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摊薄基本每股收益,极端情况下如果公司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则将使公司的税后利润面临下降的风险,将会摊薄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即期回报。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在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没有立即实现同步增长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测算,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可能导致转股当年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出现下降,公司短期内存在业绩被摊薄的风险。

另外,本次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债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3,400.00万元(含),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的投资:

注: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系扣除公司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1,100.00万元后的金额

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二)董事会选择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关于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详见同日披露的《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梁子湖区EPC项目、总部运营中心项目、偿还银行贷款项目,上述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通过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能增加收入来源、扩大市场占有率,从而进一步提升持续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保持不变。

五、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人员储备

公司拥有一批经验丰富、专业性强、稳定的核心管理团队,具有多年的实践经验和雄厚的专业技术力量。未来,公司将继续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断招聘优秀人才,充实员工队伍,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供人员保障。

(二)技术储备

公司历来重视技术研发工作,并拥有一支专业齐全、技术实践经验丰富、管理体系完备的管理团队。同时,公司持续关注行业的发展趋势和新技术,注重技术交流与合作。

(三)市场储备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园林行业发展趋势良好,未来市场空间广阔,政府需求也日趋多元化,而公司在近年的发展过程中,与政府机构建立了稳定、友好的合作关系。公司已完成了湖海塘融资EPC项目、桐乡市凤凰湖景观工程等一系列标志性大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参建的“武青堤(铁机路-武丰闸)堤防江滩综合整治园林景观工程(青山段)”获得“2018-2019年度第一批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项,承建的“环东湖绿道工程(湖中道、郊野道)”获得“2020-2021年度第一批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项,施工建设的环东湖绿道景观工程入选联合国人居署中国改善城市公共空间示范项目,施工建设的东湖宾馆游步道等景观提升改造项目系2018年国家领导人于武汉接见印度总理时的主要会见场所。公司凭借丰富的精品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及项目运营经验,在项目承接过程中获得政府机构青睐,具有较强的综合竞争实力。

六、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一)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公司长期、持续的盈利能力

公司未来将通过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扩大经营规模、推进工程建设速度等方法,来提高市场占有率、提升利润水平,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二)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公司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了《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等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公司将有序推进募集资金的使用,着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资金成本,降低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风险。

(三)完善公司治理,降低运营成本,加强人才引进

公司将继续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并不断完善法人治理、优化组织结构,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并加强成本管理,全面提升公司的日常经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从而提升经营业绩。此外,公司将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完善激励机制,吸引与培养更多优秀人才。

(四)落实利润分配,强化股东回报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制定了利润分配相关条款。此外,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与发展的基础上,制订了《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上述制度将有效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未来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为确保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了承诺函,该等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明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摊薄即期回报、投资者保护或者承诺内容出台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内容不能满足该等新规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证券代码:001267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公告编号:2023-066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披露事项不代表证券监管机构对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注册,预案所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证券代码:001267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公告编号:2023-067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进展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一、工程合同概述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以下简称“汇绿发展”)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以下简称“中交二航”)及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以下简称“长江勘测院”)组成的联合体与项目发包人鄂州市梁子湖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鄂州市梁子湖区农村水系综合整治项目(二期)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合同。合同暂定总价为526,494,353.60元(含税)。

二、合同的进展情况

根据汇绿发展与中交二航及长江勘测院签订的《鄂州市梁子湖区农村水系综合整治项目(二期)工程总承包(EPC)联合体协议-联合体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近日汇绿发展与中交二航确认了初步设计概算工作量分配表。

1、补充协议及工作量分配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1)工作分工

长江设计公司承担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总承包管理等工作,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水保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

中交二航承担本项目设计概算中40%工程量的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安装及试运行、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及保修服务等任务,具体工作范围、内容和要求等以与业主签订的主合同为准,中交二航、汇绿发展双方协商工程范围划分。

汇绿发展承担本项目设计概算中60%工程量的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安装及试运行、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及保修服务等任务,具体工作范围、内容和要求等以与业主签订的主合同为准,中交二航、汇绿发展双方协商工程范围划分。

(2)收入分配

结算价中的勘测设计费100%归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结算价中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备费的4%作为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工程总承包管理相应责任、义务、风险的成本和利润,结算价中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备费的96%归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具体分配比例由中交二航和汇绿发展双方协商工程范围划分,各自负责各自工程范围内的发票开具和收款。

2、初步设计概算工作量分配表

根据补充协议及初步设计概算工作量分配表,扣除长江设计公司的设计费及总承包管理费(4%),总工程量汇绿发展占60%(合计28767.33万元),中交二航占40%(合计19178.22万元)。

三、风险提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重大影响等不可控因素,公司可能将不得不面对无法按时收款的风险或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 鄂州市梁子湖区农村水系综合整治项目(二期)工程总承包(EPC)联合体协议-联合体补充协议;

2、鄂州市梁子湖区农村水系综合整治项目(二期)工程总承包(EPC)初步设计概算工作量分配表。

THE END
0.赣州市住建局等八部门印发赣州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2.开发资金不满足施工需要,未按要求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依据合同条款足额支付工程款,未执行施工过程结算规定,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改变工程造价; 3.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不落实,未对各方主体和检测机构质量行为、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未按规定委托沉降观测等质量检验检测,暗示责任单位违反强规强条,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jvzquC41yy}/3?80eqs0f‚4ctvodnn4IP69IHJW274;:EMX0jvsm
1.西安市住建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收取定金等属违法违规行为近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通告称,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属违法违规行为。通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jvzq<84yyy4kkwjqw€ik7hqo1oofn}0rjv@clBctvodnn+cv?xfcm+fkfC58;>
2.2022年6月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通报2017年4月至2021年4月,祥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监管职责不力,致使“祥云生态城(飞虎美食广场)”开发公司祥云尔海金沙旅游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三期、四期项目不符合预售条件、且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便擅自预售,违规收取购房户优先选房诚意金进行融资达9700余万元,且发现后未及时进行行政处罚。2021年9月,县jvzquC41lnpdy‚m0uvofk7jfw0io1;5441682:4e4:67cA8:;75qcpj0jvs
3.工程预付款的法律规定范文规定了专门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还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jvzquC41yy}/i€~qq0ipo8mcqyko1:=;;2:/j}rn
4.搞工程有诚意金吗导读:在特定情况下,意向金合同若满足以下条件即具法律效力:行为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样的合同可视为合法有效的文件。 搞工程有诚意金吗 一、搞工程有诚意金吗 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签署的意向金合同具备了以下几个要素便可被视为法律jvzquC41yy}/8=8870ipo8u15644<6:0cyqz
5.建筑业营改增问题解答(全文)10.一个建筑工程总包已经满足老项目认定条件,实行简易征收,下游分包如何鉴定是否实行简易征收未予明确,现实情况是5月1日之后,很多老项目陆续与下游分包签订合同,但确属“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此类分包单位可以按老项目实行简易计征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jvzquC41yy}/;B}wgunv0lto1y5yf|::lm?ewvr0jvsm
6.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要点梳理不动产新浪财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jvzq<84hkpgoen3ukpg/exr0ep5tvxhm1|whf872463176831fud/rsczctuc?9;89?60|mvon
7.【概括超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司法常见问题研究【(2018)沪0116民初6963号】上海市金山区法院观点,首先,原告主张5万元系向被告支付的合作诚意金,双方约定合作不成退还,但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又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难以采信。其次,即便原告前述成立,原告的付款行为是明确的,其也应当根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jvzq<84yyy4489iqe0ipo8hqpvkov8741294287319856;776a714=5;38950|mvon
8.房开企业增值税要点梳理!4.“其他应付款-诚意金”、“其他应付款-订金”等科目收取的预收款,客户已签约的未及时转入“预收账款-房款”科目,未及时计提缴纳增值税; 5.向购房人收取的违约金未计提缴纳增值税,若销售行为成立(即合同继续履行), 向购房人收取的违约金属价外费用,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若销售行为不成立(取消合 同或退房等),jvzq<84o0m{bksnvqwzjcx3eqo5bt}neng539?;:3
9.资产处置协议书(精选10篇)7.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7.2、乙方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如甲方要求继续履行的,乙方除继续履行外,逾期按每日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3、甲方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导致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收到标的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在收到终止通知后3周内将jvzquC41yy}/qq6220ipo8f142823:459;832=3jvor
10.土方分包工程缴纳保证金合法吗如果或若保证金的收取主体、金额、用途及返还条件均在土方分包合同中有明确、合理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缴纳保证金可能是合法的。2. 如果或若保证金属于违法收取,例如总承包单位或发包方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收取远超合理范围的保证金,或收取名为保证金实为“押金”“诚意金”等无法律依据的费用,则jvzquC41ycv/hrsfnc}/ew4ygpjb1zd766=78?>0jvsm
11.本政办发[2022]15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进一步(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该公开全部可销售房源,同时应按“一套一标”方式明码标价;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时,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等方式向买受人变相收取诚意金、定金、预订款。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jvzquC41yy}/uqzk70io1jwvkerf1<>139816<3jvor
12.天津:八部门联合制订3年行动计划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全部准售房源等有关信息;违反天津市限购政策向不具备购房资格人员销售商品住房;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定、排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诚意金、房款等预付款;出售已经设定抵押的商品房,未书面告知购房人;未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捏造、散布房地产领域相关不实jvzquC41pg}t0lhvx0ipo872435238821CXUK?9viSQDwƒvsEzMi8>qxp4723<50ujznn
13.未签订合同诚意金是否可退,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律咨询未签订合同诚意金如果约定退还的是可以退的,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书面或其他法定形式。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有双方当事人姓名、单位和地址;合同标的、标的物数量、标的物质量、价款、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合同的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等。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jvzquC41o0<7nj|0ep5og€x1cuq03B6442<70jxrz
14.【热门】意向协议书4,该项目用地的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绿化面积,容积率限额指标等须符合浙江省政府的有关部门规定。如项目建成后上述各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视为违约,乙方应向甲方赔付等同于项目建设保证金金额(计万元)的违约金。 5,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国家,浙江省有关消防,环保,城建等相关规定。 jvzq<84yyy4vpsx0eqs0hjsygp}bpp4ujw~jppjujk5ykn~kuj{0497525873>8777e79=62884ivvq
15.公司合作协议书(15篇)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资金托管银行,为甲方统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甲方将在乙方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该结算账户用途应为放款专用账户。甲方的该放款资金账户具有唯一性。乙方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监督管理jvzquC41yy}/im~lu0ipo8xjk{uoi€jp1zof{rxjw1;259950jznn
16.企业反舞弊、反商业贿赂调查实务技巧和刑事合规指引及具体风控(1)罪状:《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刑罚: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jvzq<84yyy4xkwqqpirbyonto0ipo8sgyu5iwxiqpi528><0jvsm
17.涂料供货合同(精选19篇)2)因乙方的原因逾期交付货物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违约金按货款总额的3‰计算;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提供不合格货物的,按合同约定更换合格货物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货款总额的 00 %计算。 3)乙方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jvzquC41yy}/fr~khctxgw3eqo5gcw|gp1sbkvfkjgzppp43:9=45>80jv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