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一起楼板裂缝事故引发四百余万索赔官司混凝土公司

本文选自《商品混凝土》杂志2023年第1期

简述一起楼板裂缝事故引发四百余万索赔官司

杨绍林,袁兴龙

[摘 要]预拌混凝土质量与预拌混凝土结构质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预拌混凝土交货时是塑性状的拌合物,是半成品;而结构混凝土是需方接收预拌混凝土后,负责按施工工艺成型后的硬化混凝土,是成品。成品质量受施工浇筑、振捣、抹面、养护、模板拆除、结构配筋率、气候条件等等诸多环节因素的影响,任何一个环节控制不当均可影响成品的质量,甚至达不到设计要求。本文简述了一起因需方未尽到质量义务而导致的成品质量事故,但需方却认为是预拌混凝土自身质量造成的,从而引发了供需双方四百余万元的索赔官司。

[关键词]预拌混凝土;裂缝;抗压强度;结构养护;索赔

0 前言

自从混凝土预拌并以商品的形式出售以来,在供需双方之间产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不断。常常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小问题吵吵闹闹握手言和,但是关系到质量责任或产生较多的经济损失时,往往会发生相互推诿、谁也不愿承担后果的情况。

究其原因,主要是预拌混凝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预拌混凝土的自身质量会影响到结构实体质量,预拌混凝土的施工质量同样会对结构实体质量产生很大的影响,如浇筑、振捣、抹面、养护、模板安装与拆除以及对成品的保护等。不仅如此,预拌混凝土结构质量还受到结构设计、施工工艺、环境条件、检测方法以及相关人员认知或思想意识的影响。因此,当结构实体发生质量问题时,相关人员发表的意见或看法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这就是供需双方往往很难说服对方、互不满意的原因。但是,有时供方为了能继续供货或不想矛盾升级而影响货款的回收,小问题常常甘愿吃点小亏了事。但当发生的事故预计将产生较大的经济与信誉损失,且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责任在对方时,也会据理力争。

本文简述的这起索赔案例,就是需方不规范施工又不想承担责任导致的,最终通过法院审理判决才为供方讨回了公道。供读者参考。

1 案情起因

2 案情发展

2016年8月,设计院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出具《×××设备厂展示区B栋现状分析及处理措施报告》,就三层梁板混凝土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复核后提出“全部拆除,重新浇筑”的修复方案。针对该修复方案,×××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作出的工程预算为1041623元,HS公司将修复方案和工程预算提交给SL公司,要求赔偿修复。

根据《补充协议》,关于缺陷工程修复费用由HS公司向SL公司追偿后立即投入修复施工,如HS公司追偿无果,仍由HS公司无条件按修复方案修复。关于工程延期交付损失,双方一致同意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从建设单位向HS公司应付的工程款中抵扣。

3 需方起诉

HS公司认为,因SL公司提供的C30等级预拌混凝土强度不合格,导致展示区B栋三层梁板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必须返工,且造成了停工。SL公司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由此给HS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依照《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应当由SL公司承担。有确切证据证明,HS公司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违约赔偿金合计4051523元,应由SL公司向HS公司进行赔偿。

此外,HS公司因本案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聘请了律师,由此发生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立案费及担保费、律师代理费,也应当由SL公司承担。

4 供方反诉

4.1 关于板面混凝土裂缝与强度问题

原告施工浇筑的三层板面混凝土是否龟裂、结构强度是否合格,与其是否规范施工存在因果关系。

(1)首先,预拌混凝土质量与预拌混凝土结构质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预拌混凝土运送至施工现场时是塑性的拌合物,是半成品;而结构混凝土是施工单位在接收预拌混凝土后负责按施工工艺成型后的硬化混凝土,是成品。被告只对预拌混凝土运送至施工现场时的质量负责,并不对原告收到预拌混凝土后的施工质量负责。原告收到预拌混凝土后,应严格按照施工工艺流程进行浇筑、振捣、抹压、养护等,其中任何一个环节不按规范施工,均可影响结构混凝土的质量,甚至达不到设计要求。

关于混凝土浇筑后的养护,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2011第6.7.4条明确规定:“对于混凝土浇筑面,尤其是平面结构,宜边浇筑成型边采用塑料薄膜覆盖保湿”。第6.7.5条第1项:“对于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混凝土,采用浇水和覆盖养护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第7.4.3条条文说明:“养护条件对于混凝土强度的增长有重要影响。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原材料、配合比、浇筑部位和季节等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养护技术方案,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保证混凝土强度正常增长”。

然而,在该三层板面上,无法观察到用塑料薄膜覆盖的痕迹,更不可能保湿养护7天,这是造成结构发生裂缝和强度不足的根本原因。原告没有出示编制的混凝土养护技术方案和养护记录,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是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操作的。很显然,这起质量事故是原告无视规范,不规范施工所造成的,应承担所有的后果。

4.2 关于试件抗压强度问题

原告提交的×××检测公司出具的一份《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检测报告》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供应的预拌混凝土不合格的依据。具体存在以下问题:

(1)取样程序违反购销合同约定

依据双方签订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第三条第3.2款和第六条第6.3款的约定,预拌混凝土运送至交货地点后,原告应当在40min内与被告的试验人员及监理方的见证取样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共同取样,制作试件并标识明确后,由原告暂时保管,试块在工地静置24h后拆模;试块由原告及监理方的见证取样人员送至有标养条件的检测公司进行标准养护,到达规定养护龄期时,原告提前一天通知被告及监理方派员到约定的检测地点共同检测、签认。

但是,被告并没有参与交货时预拌混凝土的取样过程,原告也没有提供取样过程的记录、取样试件的养护记录和送检记录。所以,被告送检的混凝土试件是否具有代表性不得而知,因此不予认可。

(2)取样频率不符合规范要求

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2010的规定,试件的取样频率和数量为:每100盘,但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少于一次。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第7.4.1条明确规定:“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该条条文明确说明:执行这项规定时应注意,本条所要求的是混凝土强度等级,是针对强度评定而言的,应将整个检验批的所有各组试件强度代表值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2010的有关公式进行计算,以评定该检验批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并非指某一组或几组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的抗压强度代表值。

本次三层梁板浇筑的预拌混凝土为206m3,按上述规范规定,原告至少应制作三组检验试件,但原告仅提供一组试件的检测报告,因此不能作为该批次预拌混凝土是否合格的判定依据。

4.3 检测报告存疑

检测报告中的检验数据计算方法不正确,存在明显低级错误,被告有合理理由怀疑检测机构存在不规范操作或虚假检测的情形。按《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2002规定,每组混凝土试件强度代表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三个试件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每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2)当一组试件中强度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超过中间值的15%时,取中间值作为该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3)当一组试件中强度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均超过中间值的15%时,该组试件的强度不应作为评定的依据。

而原告所提供的编号为2016 HS×××的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检测报告中,三个试件的抗压强度分别为30.8MPa、25.2MPa、24.7MPa。按上述标准,最大值和中间值之差距已超过了中间值的15%,应取中间值(25.2MPa)作为强度代表值,而该报告是以三个试件的算术平均值(26.9MPa)作为强度代表值。作为提出检测报告的×××检测公司本应是专业的检测机构,却连基本的取值方法都出错,被告无法认可该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与所签发的检测报告真实性,希望法院亦不予采纳该充满质疑的检测结论。

4.4 关于芯样强度问题

×××检测中心出具的《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报告》,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供应的预拌混凝土不合格的依据。

“钻芯法”检测的是混凝土结构实体的强度,是成品质量。而预拌混凝土是一种半成品,其成品质量不仅仅只是由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来决定。预拌混凝土交付后,成品是由施工单位负责完成,而成品的质量将受到施工浇筑、振捣、抹面、养护、模板拆除、成品保护、结构配筋率、气候条件等等诸多环节因素的影响,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控制不当,均可影响结构混凝土的质量。

依据《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2010和《预拌混凝土》CB/T 14902—2012的规定,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验收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而“钻芯强度”反映的是混凝土结构实体的强度,不能反映预拌混凝土在交货时的真实质量,因此不能作为评定预拌混凝土合格与否的依据。

4.5 反诉事由

5 法院判决

5.1 一审判决

1、原告(反诉被告)HS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SL公司支付货款3525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驳回原告HS公司的诉讼请求;

3、驳回被告HS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本诉案件受理费40629元,保全费5000元,由HS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0315元,HS公司负担19500元,SL公司负担8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5.2 二审判决

由于HS公司不服×××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最终作出以下判决: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44061元,由上诉人HS公司负担。

6 官司感想

本案6.5万元的混凝土货款,却因施工及施工单位原因发生了4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其教训值得业内人士深思。

作为混凝土生产企业,我们能够从中体会到或认识到,只有严格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加强质量管理制度和出厂检验,深入了解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了解结构配筋率及结构浇筑长度等,当结构发生质量问题时,才有可能撇清质量责任,使企业免遭经济损失。企业应保留不规范施工环节的现场照片和录像,这是不时之需最有利的证据。

工程质量的优劣关系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熟悉自身业务范围的专业知识,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合同约定履行质量要求,那些无视标准规范及合同约定、降低工程质量的做法,迟早是要还的!!!

参考文献

[1] GB 50164—2011.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S].

[2] GB 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

[3] GB/T 50107—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S].

[4] CB/T 14902—2012.预拌混凝土[S].

[5] GB/T 50081—2002.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S].

THE END
0.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与事故典型案例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与事故典型案例事故预拌混凝土典型案例质量问题黄荣辉沈阳四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机械工业出版社jvzquC41yy}/|qfpisobqtj{cp4dqv4dqqq.ew42:3;15:6:;48/j}rn
1.抽查29家混凝土公司,8个典型案例!26家需整改(附名单)|浙江|混凝土12月10日,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发布《关于公布2024年度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抽查结果的通知》抽查了29家预拌混凝土企业,结合第三方检测结果及延伸工地核实查验情况,形成本次抽查结果。抽查中共发出整改督办通知单26份,执法建议书2份,通报典型案例8个。 jvzq<84m0uooc7hqo0io1jwvkerfa?8;26962B8a39if8=i3727:2:j;sy4ivv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