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情况大致有两种: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2.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注: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耕地占用税应缴税额是如何计算的?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是如何制定的?
《耕地占用税法》规定,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是以地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的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为依据确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注:如果占用的是基本农田,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加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哪些情况可以减免税费?
一、免征政策
1.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或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2.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3.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4.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减征政策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临时占用耕地政策
《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注: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如果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