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厂区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三条行驶及作业车辆的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条各种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
第五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第六条厂区内行车速度不超过15km/h,天气恶劣时不超过10km/h,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超过5km/h。
第八条所有车辆必须遵守公司道路限速、指示等标志的内容,听从保卫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超速、高速行驶,不得随意转弯、停留。行车中应注意观察掌握行人、车辆动态及道路、地形、气候、风向等情况,在情况不明,视线不良以及通过交叉路口、急弯、铁路道口时,应减速慢行或停车查明情况后再通行。会车时应预先选择宽阔路面,减速靠右交会,做到安全礼让行车。超车前方必须是宽阔无来车、人的路段,提前开启左转弯灯并鸣号示意,待前车开启右转弯灯并靠右让车后方可超车。
第九条倒车时,驾驶员应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第十条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照人员驾驶;禁止车辆驾驶人员酒后、带病或疲劳驾车。
第十一条随车人员应坐在安全可靠的指定部位,严禁坐在车厢侧板上或驾驶室顶上,也不得站在踏板上,手脚不得伸出车厢外,严禁爬车和跳车。
第十三条车辆过磅时遵守秩序,不得抢磅,不得占用对方道路。
第十四条公司铁水拉运罐车在2#和3#高炉盛装铁水时,驾驶员要注意相互避让,防止碰撞;司机接到炉前通知后方可离开接铁水罐位;驾驶员不得离开岗位,以便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铁水罐车装铁铁水面距罐沿的距离低于200-300mm,运输罐的浇铸口要清理干净,修复完好,不得粘挂残渣、残铁,防止出铁时散流。
第十六条铁水运输线路原则只允许铁水罐车行驶,考虑公司院内其它道路容量有限,公司自己车辆、劳务承包人车辆可以远离谨慎低速通过(装载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通过),并以铁水罐车优先通过为原则。外来其他车辆不得在铁水运输线路行驶。
第十七条载重铁水罐车在行驶中相互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防止追尾。
第十八条载重铁水罐车应低速有序进入炼钢混铁炉卸载铁水,后来载重罐车在路边停靠,驾驶员不得离开。
第十九条劳务承包人必须对自己的车辆和聘用的驾驶员的行驶、驾驶资质负责,并将车辆照片、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公司安环科备案。
第二十条劳务承包人必须对自己聘用的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第二十一条机电分公司每天出车前要对自己所有各种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安全警示灯要确保正常使用,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第二十二条拉运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二十三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二十四条利用吊车、装载机等车辆进行高空作业,必须采取系安全带等其他可靠防护设施配合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办公室负责厂区道路各种指示牌的设置、车辆指挥、行驶路线划分、交通违章处罚、交通事故处理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及劳务承包人车辆驾驶证、行驶证的审核存档、日常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规范作业、职工交通知识教育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关乎企业财产安全,更是员工生命安全的保障。良好的'车辆管理能够减少设备故障,降低生产成本,预防安全事故,提高工作效率,维护企业稳定运营,树立企业负责任的形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辆管理,维护厂内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厂内交通事故和企业财产遭受损失,确保行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各有车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由公司车管部、安全监察部负责贯彻、实施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四条驾驶车辆时,必须持有并随身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所驾车型必须与驾驶证相符),行驶证及相关部门核发的厂内操作证,未经年度审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驾驶人,一律不准驾驶车辆。
第五条驾驶道路营运客货车、面包车、通勤车的驾驶员,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相应的道路运输客、货运上岗证。
第六条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驾驶人,须同时具备国家颁发的危险品道路运输上岗资格证。
第七条驾驶人在厂内道路行驶,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有关部门关于车辆限行的规定。
第八条驾驶天然气自卸车的驾驶人,应加强学习气体机的构造、原理、安全使用等方面的知识及高压气瓶管路的检查、维护、加气、起动等方面的注意事项,避免因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车辆应配备合格的灭火器。随时观察各种电器仪表,及时检查、巡视车辆各部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排除安全隐患,保证安全运行。
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条厂内牌照应按要求悬挂在前后正确位置,不得私自串号牌、转借他人、伪造或丢失,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本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单位厂内机动车,只限在生产作业区域内行驶,不得擅自驶离作业区域或进入镇区(东侧不许跨过三十八家路栏,西侧不准过江,南侧不准进入方正矿区,北侧不许进入松江村或驶离化工运煤公路,燃气车进入加气站加气必须走运煤公路专线,不得进入镇区行驶),一经发现或造成交通事故的,追究本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如须进入镇区的车辆,必须请示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及车管部,同意后方准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遵章驾驶。
第十二条进入生产作业区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规的'有关规定,必须安装警示灯具,主动避让生产作业车,不得争道抢行、严禁超车、骑跨高压电缆、不得超速行驶、违章停车。执行空车让重车、所有生产车辆避让通勤车的规定。故障车辆应及时、正确设置警示标志并组织人员尽快抢修,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矿区内限速规定:江山路30公里/小时;运煤公路50公里/小时;通江路40公里/小时;露天采区主干线道路30公里/小时;移动线路、交差路口、辅助道路、陡坡及转弯处限速15公里/小时;进出库房、铲位限速5公里/小时;雨、雪、雾天气或能见度较低时,限速15公里/小时。
第十四条严禁客货混载,严禁危险品混载,严禁偷拉私运,严禁私自变更行驶路线,严禁超员行驶和搭载生产无关人员。
第十五条各露天采区入口处,严禁外来车辆或在职人员私家车进入露天采区作业道路,入坑检查或其他上级公司的外来车辆需有相关部门引领。进入采区禁行区域的所有车辆应持有公司核发的通行证及工作证,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出坑车辆要停车接受检查。看守单位人员应严格把关,如有违犯,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任何车辆不得带病行驶(制动、转向、灯光、喇叭等必须齐全有效)危及行车安全,并服从调度指挥,出现事故马上上报,隐瞒事故不报的加重处罚。
第十七条各生产、运输单位应抓好洒水降尘及道路、排水沟维护工作,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露天采区所有运输道路主干线、移动干线,排土场等,必须及时设置标准的安全挡土墙、警示标志牌、指示、指路标志等,确保运输车辆安全。
第十九条公司通江路段设置的限高钢架、信号灯等交通设施,不得任何超高、超载车辆强行通过,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将按价赔偿。
第二十条对现安装的车辆gps(卡调)卫星定位系统及车载通讯设施,保证gps系统经常处于开启受控状态,(焊修车辆时可临时关闭以保护电脑、电器系统完好)并加强看管,不得人为故意损坏,一经发现,按原值及维护安装费用包赔。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机动车驾驶人违章肇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厂内机动车号牌不得丢失、转借、涂改或伪造,一经发现给予本车驾驶人处罚500元,造成后果的追究本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厂内机动车不得擅自驶离厂区,变更调度行驶路线,一经发现给予驾驶人调离岗位,并处罚金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本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生产作业区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由公司安监部、车管部按公司规定协同有关部门处理,隐瞒不报的处罚金500元。
第二十六条违反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之规定的驾驶人,处罚金200元,如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本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第四、五条之规定的驾驶人,处罚金200元,如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本单位领导的责任。
厂内机动车辆进入矿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违反规定给予驾驶人处罚金200元。
第二十八条严谨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有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一经发现给予驾驶人处罚金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本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厂区内机动车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生产安全、提升工作效率,同时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车辆准入与登记
2. 驾驶员资格与培训
3. 车辆日常维护与检查
4. 行车安全规定
5. 紧急情况处理
6. 违规行为的.处罚
内容概述:
1. 车辆准入与登记:所有厂内机动车需经过安全评估,符合国家及企业规定,登记备案后方可进入厂区。
2. 驱驶员资格与培训: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通过公司内部安全培训,了解厂内交通规则。
3. 车辆日常维护与检查:定期进行车辆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每次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
4. 行车安全规定:遵守限速、禁止酒驾、禁止疲劳驾驶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避免急刹车。
5. 紧急情况处理:设立应急预案,驾驶员应熟悉应急处理流程,如遇事故及时报告并启动应急机制。
6. 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规定的驾驶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驶等处罚。
(一)总则
1.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厂区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二)安全技术要求
1.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4.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5.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6.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7.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8.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有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9.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10.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11.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12.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件应完好有效。
14.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15.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16.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
17.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
18.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19.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20.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21.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22.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23.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24.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25.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26.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27.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28.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29.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30.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31.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32.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33.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34.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三)安全管理
1.各车辆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管理规则,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2.行政人事处负责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各部门认真执行。
3.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3.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3.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3.4车辆事故记录。
4.行政人事处负责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5.车辆驾驶员必须携带驾驶证,不能酒后驾驶,驾驶过程中不准吸烟、饮食、谈笑和其它妨碍安全的任何动作,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以及上下车时做到停稳开门,关门起步。
6.车辆行驶前必须检查车辆刹车、方向机、喇叭、照明信号灯等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完好,严禁带病在场内行驶,在厂区内行驶,最高时速不超过10公里。
(四)安全技术检验
1.各使用单位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检查,并做好检修台帐记录。
2.特种场内机动车辆须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合格后方可行驶作业,检验不合格的车辆须予以复检。
3.从事厂内特种设备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驾驶作业。
(五)罚则
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生产技术处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六)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属生产技术处、行政人事处处。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叉车、汽车吊、载重汽车、客货车、大客车、小轿车等。
二、规定要求
2.1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范围内运行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2.2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者取得上级规定部门颁发的《厂内机动车辆操作合格证》,方准驾驶车辆。
2.3厂内机动车辆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2.4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程序文件的规定。
2.5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况良好;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6厂内机动车辆在公司内行驶最高时速10公里,出入公司的时速5公里,严禁超速行驶。严禁在公司内鸣汽喇叭。
2.7厂内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严禁穿拖鞋驾驶;严禁在厂区超车;严禁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厂内机动车不准乱停乱放。
2.8货运汽车装载货物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严禁超重、超高、超宽载货。
2.9汽车吊、叉车严禁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
2.10叉车严禁载人行驶;汽车吊除驾驶室外其他部位严禁载人。
2.11汽车吊起重作业时,支腿必须支撑牢固稳妥,吊臂回旋范围严禁有带电高压电线,必须办理停电工作票,停电后方可作业。
2.12汽车吊严禁超负荷起重;严禁带故障作业;严禁斜拉、拖拽。
2.13汽车吊起重货物必须吊挂正确、牢固可靠,必须指定一人统一指挥。
2.14吊运一切物品严禁从人头上越过。
2.15叉车作业时,货叉必须叉在货物重心上且稳定可靠,严禁偏重起叉。
2.16叉车严禁超负荷作业;严禁带故障作业;严禁拖拽货物;严禁货物阻挡视线行驶。
2.17叉车所叉货物底面窄小或湿滑时,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严禁人员推扶货物起叉、行驶。
2.18厂内机动车辆应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状态良好。
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保障:有效预防交通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生产环境的安全稳定。
2. 效率提升:通过合理的行驶规则和维护计划,提高车辆运行效率,避免因故障导致的`生产中断。
3. 法规遵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降低企业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声誉。
4. 文化建设:强化员工安全意识,塑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文化氛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分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规范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使用与维护,防止和减少设备故的发生,保障人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律和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炼化、销售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涉及范围只包括所属企业装备运行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
第四条各企业应明确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主管部门,并依据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和本制度,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共同做好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依据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颁布的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质检锅〔20xx〕31号《特种设备目录》以及《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等法规、文艺件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环境和配套设备的特点制点。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企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并制定本企业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二)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车辆的维修、改造、更新、检验、报废等计划的审定、技术审查和组织验收工作。
(三)参与新购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设计审查和技术协议的签订,以及对制造、安装单位资质的审晒。
(四)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车辆台账的建立、使用注册登记和使用许可取证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或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七)负责对电梯、起重机机械地、厂(场)内机动车辆维修单位资质和维修人员上岗资格的监督制检查。
第七条企业使用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政策、法规、条例,以及本企业制定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管理制度。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
(三)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维护、保养、更新、改造、检验、报废计划的申报,以及项的实施、检查和验收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车辆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监督执行。
(六)负责对操作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外单位人员上网资格的审查和使用监督。
(七)参与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事故的调查。
第八条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治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治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地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九条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和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m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工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第十条厂(场)内机动车是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第十一条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换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符合原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提高原设计性能)为目的作业。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电梯和厂(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使用单位按时申报检验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检验计划,会同省、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经检验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第十四条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必须在明显部位贴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禁使用。
第十五条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六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单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单位待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从业许可证,从事其认可项目的业务,并且对施工质量和安技术性能负责)。
第十七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指进行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分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两年复审一次。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到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资格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安装、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单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出具自检报告,由产权单位签字认可后,施工单位可向特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后交付产权单位。
第二十条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0天内将施工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移交产权单位。
第二十一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更产权时,原产权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等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产权单位,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前,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
第二十三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应及时申请予以报废,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到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在防爆区域使用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显防爆标志。
第二十五条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在没有彻底消除设备缺陷前,禁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长期停用或到期末检的电梯、起重机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以书面报告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停登记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及其它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辆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企业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产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厂矿企业内的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厂内机动车在场内运输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车辆驾驶人员掌握必要的驾驶技能和不断提高安全素质,增强安全驾驶意识,成为厂内运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车辆驾驶人员应掌握厂内机动车辆的基本概念和有关安全知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厂内运输的概念
在企业管理的道路上,根据生产需要、工艺流程、货运量、货物性质,在仓库、车间等位置中间将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物料进行搬运,以完成生产过程,成为厂内运输。用机动车辆完成的这个过程即成为厂内机动车辆运输。
二、厂内机动车辆的运输管理
行驶于厂矿内的机动车辆,由技术监督部门管理。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安全技术操作许可证后方能进行车辆驾驶。厂内机动车辆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能驾驶。车辆的安全性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三、厂内车辆的安全管理
1、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查
1)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定期接受劳动部门的安全检验,并取得行驶许可证方能行驶。
2)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每天上车前检查无误后方可行驶,行驶途中,如发生故障,应停车修复后,方可继续行驶。
3)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以使车辆始终保持良好号的工作状态。
4)制定对车辆的定期检查制度,及时发现车辆的'故障,及时排除,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2、驾驶员的安全技术素质
1)驾驶员必须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门的考核,并取得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取得驾驶证的驾驶员在实际工作中,还要不断学习,提高驾驶技能。
2)驾驶员应熟悉自己所学驾驶车辆的性能和技术状况,并能及时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3)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检检,凡患有驾驶禁忌症的人不得从事驾驶作业。
4)驾驶员应遵守厂内运输安全规则,不超速、不超载、不开带病车。
3、厂区作业环境的要求
1)根据工艺流程、货运量和货物性质,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
2)合理的组织车流、人流,使道路上的车辆和行人不致过于密集。道路过于拥挤易于发生事故。
3)厂内的建筑物和绿化物严禁侵入道路的安全界线,并不得防碍驾驶员的视线。
4)厂内各种物品的堆放不得占用道路及阻塞叫交通。
5)在道路上应设置交通信号标志,在危险地点,要有限制行驶速度的标志和交通信号,驾驶员应遵守这些标志和信号。
四、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
1)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助主干道行驶时每小时不得超过30千米,其它道路每小时不超过20千米。
2)有人看守道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社有警告标志或转弯挑头时,货运汽车每小时不超过15千米。
3)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无人看守道口,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米之内,每小时不得超过10千米。
4)进出仓库、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等,每小时不超过5千米,同时应加强了望、谨慎行驶。
五、机动车的行驶要求
1)机动车不得在平行铁路装卸线钢轨外侧2米以内行驶。
2)机动车同向行驶时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路面和气候状况,保持可以随时制动停车的距离。
3)在冰雪路上行驶时,轮胎上应装防滑链。
4)缓慢行驶,禁止高速转弯和紧急制动。
5)同向行驶车辆,两车之间的距离应保持50米以上。
6)行驶中的车辆不得突然制动或突然停车,不得做之字型行驶,不得超过限速速度行驶。
7)履带或轮胎式的装卸机械,不得跨过铁路线行走和作业。推土机、装载机在铁路两旁推料转堆时,推铲距离轨道枕木不得小于0.3米。
六、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要求
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并不得涂改、转借驾驶证。
2)不准驾驶与准驾车类不符的车辆。
3)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得人驾驶。
4)驾驶室内不准超额坐人。
5)严禁酒后驾车。
6)驾车时不准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它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
7)安全设备不全、机件失灵或违章装载的车辆。
8)不准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安全行驶时驾车辆。
9)自觉遵守厂内的各种安全标示。
1《工厂企业内运输安全规程》第2.1.2~21.4款规定:
厂内正线、联络线在路堤地段坡脚线或护堤边线外、路堑地段坡顶线或天沟戍外,或平坦地段侧沟边线外1m内,严禁挖沟、蓄水、取土,并不准向铁路线路上排弃废水和倒垃圾。
站场最外侧的线路中心至路基面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m,现有不符上述规定的站场,在改、扩建条件困难时不得小于2.8m。在梯线、牵出线和货场边缘的装卸等有调车人员上、下车的一侧,不得小于3.5m。
允许行人的铁路桥梁和隧道的一侧或两侧应设置有防护栏杆的人行道。
2《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第3.3.1.~3.2.2款规定:
车辆必须由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方准行驶,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必须由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牌证不得挪用、涂改、伪造。
逾期未经验的车辆,不能行驶。
3《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第3.2.4款规定:
经常用于载人的货车,必须装有扶梯、拉手、拉杆等。车箱栏板高度不得低于1m,车箱两侧栏间应有保险锁链,车棚不得高于1.75m。
4《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第3.3.8款规定:
经常用于载人的货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由具有5万km或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持有当地公安部门和交通监理部门核发代客证的驾驶员驾驶;
(2)不能超过核定的人数;
(3)指定专人负责车上安全;
(4)限于厂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用于载人。
4《工业企业厂运输安全规程》第3.3.5款规定:
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衡、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栏板要关好拴牢。货物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挡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5《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第3.3.3款要求:
随车装卸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超过厂交通安全部门核准的人数;
(2)载运大、重货物未靠厢栏板时,货前不得乘人;
(3)载物高度超出车厢栏时,货上不得乘人;
(4)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
(5)机动车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的挂车、拖拉机的挂车、电瓶车、起重车、罐车、平板车和轮胎式专用车,不得载人。但安装有效锁制的自动倾卸车和设有固护栏的`起重车、平板拖车、垃圾车等,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核准,可载装卸人员1—4人。
6《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第3.3.10款要求:
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2)必须由具有5万km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
(3)必须用货运汽车运输,禁止用汽车挂车及其它机动车运输;
(4)车上应根据危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须插有危险标志;
(5)应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外装设火星罩,易燃、易爆货物专用车的排气管应在车厢前一侧,向前排气;
(6)车厢周围严禁烟火;
(7)装载液态或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
(8)装载氯酸钠、氯酸钾和用铁桶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使用铁底板车辆;
(9)装载剧毒品的车厢,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10)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货车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栏板;
(11)两台以下车辆跟踪运输时,两车最小间距为50m,行驶中不得紧急制动,严禁超车;
(12)中途修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未卸完货物前,驾驶和押运不得离车。
7《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第3.1.4~3.4.3款规定:
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过20km/h,必须超过规定速度时,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或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护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速度限制。”
8《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第3.4.8款规定:
下列地点不准停放车辆:
(1)距通勤车站、加油站、消防车库门口和消防栓20m以内的地段;
(2)距交叉路口、平交道口、转弯处、隧道、桥梁、危险地段、地中衡和厂房、仓库、职工医院大门口15m以内的地段;
(3)坡度大于5%的路段;
(4)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时,对面一侧与障碍物长度相等的地段两端各20m以内。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的车辆运营和管理,确保生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因车辆操作不当造成的事故风险,同时也有利于维护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延长其使用寿命。
内容概述:
1. 车辆购置与登记:规定车辆购置的审批流程,车辆信息的登记和备案,以及车辆保险的购买要求。
2. 驾驶员管理:涵盖驾驶员的'资格审查、培训、考核以及日常行为规范。
3. 车辆使用与保养:设定车辆使用规则,如出车审批、日常检查、定期保养和维修等。
4.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车辆安全操作指南,包括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5.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明确事故报告流程,规定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6. 环保与节能:鼓励环保驾驶,实施节能措施,降低车辆对环境的影响。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能有效防止因操作不当引发的`安全事故,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规范化的管理有助于提升物流效率,保障生产的顺畅进行。此外,良好的车辆维护制度可以延长设备寿命,降低维修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第七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条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二十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九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章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厂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厂内机动车,指限于厂区、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及施工现场行驶作业的机动车辆,含叉车、牵引车、搬运车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度制定、监督检查及事故处理;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状况维护与检验;使用部门负责日常使用管理;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驾驶员培训考核。
第五条 各部门须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机动车管理,建立 “一人一车一责” 的`管理机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章 基础管理
第六条 新增机动车须查验产品合格证等技术文件,经劳动行政部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登记入库使用。
第七条 建立健全机动车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出厂文件、登记牌照、维护记录、检验报告及事故记录等,实行 “一车一档” 动态管理。
第八条 机动车过户、改装、报废须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报废车辆严禁重新投入使用。
第一章 资质管理
第一条 驾驶员须取得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证,经本厂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条 驾驶员证件实行定期复审制度,到期前 30 日内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复审,未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三条 严禁无证驾驶、证件过期驾驶或转借他人驾驶厂内机动车,严禁非驾驶员操作机动车。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四条 驾驶员上岗前须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检查身体状况,严禁酒后、疲劳、带病或情绪异常时驾驶车辆。
第五条 驾驶时须遵守 “一查二看三确认” 原则:出车前检查车辆技术状况,行驶中观察路况与行人,作业前确认安全距离与环境。
第六条 驾驶员须熟悉所驾车辆性能及操作规程,严格执行限速规定:厂区主干道不超过 15 千米 / 小时,恶劣天气不超过 10 千米 / 小时,倒车及出入厂房不超过 5 千米 / 小时。
第三章 培训考核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门每季度组织驾驶员安全培训,内容包括法规制度、应急处置及新技术操作等,年度培训不少于 8 学时。
第八条 建立驾驶员考核档案,将作业合规性、车辆维护质量及事故情况纳入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连续两次不合格者暂停上岗。
第一章 车辆技术要求
第一条 车辆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齐全有效,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二条 转向系统应轻便灵活,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大于 30 度,行驶中无摆振、跑偏等现象。
第三条 制动系统须设置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距离、跑偏量及驻车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气压制动系统须装有放水和限压装置。
第二章 灯光与仪表
第四条 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有保护装置,开关自如,不因震动自行开关。
第五条 喇叭性能可靠,音量符合噪声规定;各类仪表齐全灵敏,能准确显示车速、油量、气压等参数。
第六条 驾驶室视线良好,风挡玻璃符合标准,配备有效的后视镜和刮水器,保证驾驶员操作条件正常。
第三章 轮胎与车架
第七条 轮胎充气压力符合技术要求,胎面无裸露帘布层现象,同一轴轮胎型号和花纹一致,转向轮不得使用翻新轮胎。
第八条 车架无变形、锈蚀,钢板弹簧无裂纹缺片,中心螺栓和 U 形螺栓紧固,前后桥及传动轴运转平稳无异响。
第一章 装载与运输
第一条 装载货物须符合 “不超载、不超宽、不超高、不超长” 原则,具体标准参照《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执行。
第二条 装载易滚动货物须用绳索拴牢,超出车厢的货物应加装托架;装运炽热、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时,须备有消防器材和防护装置,派专人押运。
第二章 装卸作业
第四条 装卸货物时,车辆与堆放货物间距不小于 1 米,与滚动物品间距不小于 2 米,严禁货物经过驾驶室上方装卸。
第五条 多车同时装卸时,前后车距不小于 2 米,横向两车栏板间距不小于 1.5 米,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间距不小于 0.5 米。
第六条 装卸过程中驾驶室内不得留人,随车人员须坐在指定安全部位,严禁坐在侧板上、站在踏板上或手脚伸出车厢外。
第三章 行驶安全
第一条 车辆行驶中须避让行人,经过交叉路口、车间门口等区域时减速鸣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第二条 严禁在平行铁路装卸线钢轨外侧 2 米内行驶,严禁在坡道停车、熄火滑行或违规超车,夜间行驶须开启灯光。
第三条 倒车时须先查明情况,必要时由专人指挥,指挥人员与驾驶员保持有效沟通,确保倒车安全。
第一章 日常维护
第一条 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进行 “三检”:检查轮胎气压、制动性能及油液液位,发现问题立即报修,严禁 “带病运行”。
第二条 设备管理部门每周组织车辆外观及关键部件检查,重点查看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及安全装置,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条 车辆停放须符合规定区域,熄火后拉紧驻车制动,拔出钥匙,堆放货物的车辆须采取防溜措施。
第二章 定期保养
第四条 实行 “三级保养” 制度:日常保养由驾驶员负责,一级保养(每 500 小时)、二级保养(每 2000 小时)由维修班组负责,保养内容按车辆技术手册执行。
第五条 保养过程中须更换失效零部件,采用原厂或符合标准的配件,严禁使用劣质配件替代,保养记录存入车辆档案。
第六条 燃油箱及管路须定期检查,与排气管间距不小于 300mm,距裸露电气接头不小于 200mm,防止泄漏引发火灾。
第三章 维修管理
第七条 车辆出现故障须填写维修申请单,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后送指定维修班组处理,紧急故障可先维修后补手续。
第八条 修复、改装后的.车辆须经设备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重大改装还需报劳动行政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一章 应急准备
第一条 安全管理部门制定机动车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碰撞、火灾、制动失效等突发事件的处置流程,每年组织 1 次应急演练。
第二条 厂区在机动车作业密集区域配备消防器材、急救箱及警示标识,每季度检查维护,确保应急器材完好有效。
第三条 驾驶员须熟悉应急预案,掌握灭火器使用、伤员急救及车辆避险等技能,发生事故时能果断处置。
第二章 事故处置
第一条 发生轻微事故时,驾驶员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部门,严禁擅自撤离现场。
第二条 发生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伤员,切断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上报劳动行政部门。
第三条 装运易燃易爆物品车辆发生泄漏时,立即疏散周边人员,严禁明火作业,使用防爆工具处理,同时联系消防部门。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形成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不超过 15 日。
第五条 建立事故档案,记录事故经过、处置情况及整改结果,对事故责任人按 “四不放过” 原则处理,并存入考核档案。
第一章 监督检查
第一条 安全管理部门每月开展机动车安全专项检查,采用现场巡查、档案核查及现场测试等方式,重点检查制度执行、车辆状况及驾驶员行为。
第二条 设备管理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对照国家标准逐项检测,检验不合格车辆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复检。
第二章 考核奖惩
第一条 考核实行 “月度检查、年度总评”,考核指标包括:车辆完好率不低于 95%,驾驶员持证上岗率 100%,事故发生率为 0。
第二条 对严格执行制度、车辆维护到位且无违规记录的`驾驶员及管理人员,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对违规操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或停工培训。
第三条 部门年度发生机动车安全事故的,取消评优资格,部门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与绩效挂钩考核。
第三章 持续改进
第四条 每季度召开安全管理会议,分析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评估制度适用性,对不符合实际或存在漏洞的条款及时修订。
第五条 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及制度修订情况,为持续改进提供依据,确保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闭环运行。
一、目的
为规范厂内机动车(包括叉车、货车、巡逻车、工程车等)的使用与管理,预防交通安全事故,保障厂区人员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及生产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三、管理职责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制定、修订与监督执行;组织驾驶员安全培训与考核;定期开展厂区交通安全检查;处理交通违规行为与事故调查。
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机动车的日常调度与使用申请;监督驾驶员遵守本制度;及时上报车辆故障与安全隐患。
驾驶员:严格遵守本制度及操作规程,持证上岗;负责车辆日常检查(如轮胎、刹车、灯光等);规范停放车辆,保持车辆清洁与完好。
四、车辆登记与准入
所有进入厂区的机动车(含外来车辆)需在门卫处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驾驶员姓名、联系方式、进入时间、事由及预计离开时间;外来车辆需由对接部门专人陪同,领取 “厂内临时通行证” 后方可进入。
自有机动车需在设备管理部门建档,档案包括车辆合格证、行驶证、保险单、维护记录等;租赁车辆需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资质证明,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标准。
禁止无牌无证、报废、拼装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进入厂区;禁止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非指定区域(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安全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批后由专人引导至指定区域)。
五、行驶与停放规范
厂区内机动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10 公里 / 小时,在交叉路口、人员密集区域(如车间门口、食堂附近)、弯道处速度不得超过 5 公里 / 小时;严禁超速、超车、逆向行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车辆行驶需避让行人,遇行人横穿道路时需停车让行;严禁在厂区内鸣高音喇叭,特殊情况(如紧急避险)可短鸣提示。
车辆需停放在指定停车位或区域,严禁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车间通道、应急救援通道、设备操作区域停放;停车后需拉好手刹、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或熄火),贵重物品自行保管。
叉车、工程车等特种车辆需在指定作业区域行驶,严禁在非作业区域随意行驶;作业时需设置警示标识,避免人员靠近。
六、监督与考核
安全管理部门每周至少开展 1 次厂区交通安全巡查,重点检查车辆违规行驶、违规停放、驾驶员持证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将驾驶员交通安全表现纳入个人绩效考核,对全年无违规、无事故的驾驶员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目的
规范厂内机动车驾驶员的聘用、培训、考核与行为管理,确保驾驶员具备合格的驾驶技能与安全意识,从源头预防交通安全事故。
二、驾驶员聘用条件
年龄在 18-60 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如癫痫病、精神病、心脏病、突发性昏厥症、色盲等),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如叉车需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货车需持有 C1 及以上驾驶证),且驾驶证在有效期内;驾驶特种车辆(如叉车、起重机)的,需额外持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具备 1 年以上相应车型驾驶经验,熟悉机动车基本构造与操作技能;外来协作单位驾驶员需提供驾驶资质证明与无重大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无酒后驾驶、毒驾、肇事逃逸等不良驾驶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与责任心,服从厂区管理。
三、驾驶员培训与考核
入职培训:新入职驾驶员需参加厂内入职培训,内容包括本制度、厂区道路布局、交通标识、车辆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流程等,培训时长不少于 8 小时;培训后经理论与实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驾驶。
定期培训:安全管理部门每季度组织 1 次驾驶员安全培训,内容包括最新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事故案例分析、安全驾驶技巧、车辆日常检查方法等;每年组织 1 次专项培训(如雨季、冬季安全驾驶,特种车辆作业安全等)。
考核机制:驾驶员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占 40%)与实操考核(占 60%);理论考核内容为制度知识、交通法规、车辆常识等,实操考核内容为车辆起步、转弯、停车、避让行人、应急制动等;考核不合格者需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暂停驾驶资格,待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特种车辆驾驶员:需每 2 年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培训,确保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复审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特种车辆驾驶工作。
四、驾驶员行为规范
驾驶员上岗前需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反光背心,驾驶叉车需穿防滑鞋),不得穿拖鞋、高跟鞋、裙子驾驶车辆。
驾驶车辆前需对车辆进行日常检查,包括轮胎气压、刹车系统、转向系统、灯光、喇叭、后视镜、燃油(或电量)、冷却液等,发现异常立即上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驾驶过程中需集中注意力,严禁接打手机、吸烟、饮食、与乘车人员闲聊;严禁疲劳驾驶,连续驾驶超过 4 小时需休息不少于 30 分钟。
严禁酒后驾驶、毒驾、无证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资质人员驾驶;严禁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如用货车载人、用叉车搬运超规格货物)。
运输货物时需确保货物固定牢固,不得超载、超限、超高、超宽;运输易碎、贵重物品时需采取防护措施,避免货物损坏;叉车搬运货物时,货叉高度不得影响驾驶员视线,特殊情况需倒车行驶。
五、驾驶员档案管理
设备管理部门为每位驾驶员建立个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 /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体检报告、培训记录、考核成绩、驾驶记录(违规、事故情况)、奖惩记录等。
档案需定期更新,驾驶员驾驶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到期前 1 个月,设备管理部门需提醒驾驶员办理复审或换证手续,确保资质有效。
驾驶员离职时,需交还 “厂内驾驶员资格证”(如有),档案保存至少 3 年,以备查询。
六、奖惩规定
对全年无违规、无事故,且安全培训考核优秀的驾驶员,给予 “年度安全驾驶员” 称号,并奖励 200-500 元。
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罚款 50-200 元:(1)上岗前未检查车辆;(2)驾驶时接打手机、吸烟;(3)未按规定停放车辆;(4)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驾驶资格 1-3 个月,并罚款 200-500 元:(1)超速行驶、逆向行驶;(2)将车辆交给无资质人员驾驶;(3)超载、超限运输;(4)发生轻微事故且负主要责任。
一、目的
规范厂内机动车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延长车辆使用寿命,减少故障与事故发生。
二、维护保养责任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车辆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周期、内容与标准;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维护保养工作;检查维护保养记录,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驾驶员:负责车辆日常检查与简易维护(如清洁、添加冷却液、检查轮胎气压);及时上报车辆故障与异常情况;配合维护保养人员开展工作,提供车辆使用情况。
使用部门:根据车辆使用频率与工况,及时反馈维护需求;不得强令驾驶员使用存在故障的车辆作业。
三、维护保养分类与周期
日常维护:由驾驶员每日执行,维护内容包括:
(1)清洁:擦拭车辆外表、驾驶室,清理车厢内杂物;
(2)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有无破损;刹车踏板行程是否正常、有无异响;转向是否灵活;灯光、喇叭、后视镜是否完好;燃油(或电量)、冷却液、机油、刹车油液位是否正常;
(3)补充:如需补充冷却液、玻璃水等,需使用符合标准的.油品或液体,不得混用。
一级维护:由设备管理部门每 3 个月(或行驶 5000 公里,以先到者为准)执行,维护内容包括:
(1)检查发动机机油、滤芯,必要时更换;
(2)检查变速箱、后桥齿轮油,必要时补充或更换;
(3)检查刹车系统:刹车片磨损情况、刹车管路有无泄漏,调整刹车间隙;
(4)检查转向系统:转向拉杆、球头有无松动,润滑转向轴承;
(5)检查电气系统:电池电量、接线柱有无腐蚀,灯光、喇叭、雨刮器工作是否正常;
(6)检查轮胎:轮胎磨损情况,换位(如需),紧固轮毂螺栓。
二级维护:由设备管理部门每年(或行驶 20000 公里,以先到者为准)执行,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维修机构进行,维护内容包括:
(1)完成一级维护的全部内容;
(2)检查发动机:气缸压力、气门间隙,清理积碳;
(3)检查离合器:离合器片磨损情况,调整离合器踏板行程;
(4)检查悬挂系统:减震器有无漏油,弹簧有无变形;
(5)检查燃油系统:燃油泵、燃油管路有无泄漏,清理燃油滤芯;
(6)检查冷却系统:散热器有无堵塞,水泵有无泄漏,更换冷却液(每年一次);
(7)对车辆关键部位进行润滑,如传动轴、轴承等。
特种车辆专项维护:叉车、工程车等特种车辆,需根据设备特性增加专项维护:
(1)叉车:每周检查货叉、链条磨损情况,调整链条松紧度;每月检查液压系统:液压油液位、液压管路有无泄漏,清洗液压滤芯;
(2)工程车(如挖掘机):每周检查铲斗、斗杆有无裂纹,润滑销轴;每月检查行走系统:履带张紧度、驱动轮磨损情况。
四、维护保养记录与档案
每次维护保养后,维护人员需填写《厂内机动车维护保养记录表》,记录维护日期、维护类型、维护内容、更换部件、操作人员等信息,并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设备管理部门为每辆车建立维护保养档案,将《维护保养记录表》、维修合同、更换部件清单等资料归档保存,档案保存至车辆报废后 3 年。
车辆达到报废年限(或经评估无法继续使用)时,设备管理部门需及时办理报废手续,注销车辆档案,并将报废证明归档。
五、故障处理
驾驶员发现车辆故障(如异响、漏油、刹车失灵等)时,需立即停止使用,放置警示标识,并上报设备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拆卸或维修车辆。
维修过程中需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引发二次事故;维修完成后,需进行试车检验,确保故障排除,方可交付使用;维修记录纳入车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