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落实“四个最严”工作要求,持续加大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力度,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强力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现公布第26批违法经营案件:
1、荣成市蓝鲸水产有限公司无证生产鱿鱼串案
2、荣成市斥山学军商店经营无标签食盐案
3、荣成市北大街成双面条加工部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4、荣成市友谊化妆品有限公司违规收取电费案
5、荣成市机关汽车修理厂销售汽车配件时未明码标价案
6、荣成市港湾金朋商店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7、荣成市王连刘红秋日用杂品店销售日用杂品未明码标价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桶、手套等日用杂品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500元。
8、荣成市王连一米阳光快餐部提供菜品未明码标价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荣成市王连一米阳光快餐部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所列菜品未明码标价。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500元。
9、荣成市崖头欣尚迪美容养生店提供服务、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10、荣成市建业街轩小北美容院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荣成市建业街轩小北美容院于2020年从青岛美博会购进进口MP牌面膜粉10袋、进口ISOV牌精华12瓶、进口ISOV牌芦荟胶10瓶,上述化妆品不符合GB7916-1987《化妆品卫生标准》2.5“化妆品标签上应用中文注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地,包装上要注明批号。”的规定要求。共计货值金额2460元,违法所得320元。其行为属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进口MP牌面膜粉5袋、进口ISOV牌精华6瓶、进口ISOV牌芦荟胶5瓶;2、没收违法所得320元;3、罚款1152元,罚没款共计1472元。
11、荣成市宁津建卫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荣成市宁津建卫商店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12、蔡晗朝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案
13、刘兵强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案
14、任秋香未按照规定配备密闭的废弃物容器案
15、陈社然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案
16、王信传无照经营海产品案
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经营海产品。至查获时,共计非法获利200元。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罚没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7、张锴伟无照从事宠物服务经营案
18、王海宁无照从事汽车柴油机尾汽处理液生产活动案
王海宁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汽车尾汽处理液生产活动。至查获时,共计非法获利1600元。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2、并处罚款3000元。
19、荣成石晓兰口腔诊所未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案
20、荣成石岛原静诊所未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案
21、李庆玲无照从事废旧回收案
22、刘素梅无照从事废旧回收案
23、赵永福无照从事废旧回收案
24、荣成市养天和康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八十六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5、荣成市养天和康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七十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6、威海市京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安迪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威海市京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安迪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在药品经营过程中,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000元。
27、威海市京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佳宁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威海市京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佳宁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000元。
28、荣成市飞创科技有限公司锦泓中医诊所直接接触片剂、胶囊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荣成市飞创科技有限公司锦泓中医诊所进行检查,发现该诊所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再次检查时,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使用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罚款1000元。
29、威海市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十一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威海市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十一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000元。
30、荣成市港湾王翠芹诊所直接接触片剂、胶囊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荣成市港湾王翠芹诊所检查时发现,该诊所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再次对该诊所进行检查仍未改。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使用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罚款1000元。
31、荣成市港湾王立睿中医诊所直接接触片剂、胶囊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荣成市港湾王立睿中医诊所检查时发现,该诊所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再次对该诊所进行检查仍未改。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使用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罚款1000元。
32、威海市京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艺苑春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威海市京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艺苑春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000元。
33、荣成市港湾永海诊所直接接触片剂、胶囊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荣成市港湾永海诊所检查时发现,该诊所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再次对该诊所进行检查仍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使用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罚款1000元。
34、威海市京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七十二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35、荣成市斥山源味园小吃店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荣成市斥山源味园小吃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监督检查情况公示一栏没有放置执法人员制作的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当事人也提供不出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了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为,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做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
36、荣成市桃园永红商店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37、荣成市港湾雅米牛西餐店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荣成市港湾雅米牛西餐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公示一栏没有放置执法人员检查时制作的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当事人也提供不出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2000元。
38、荣成市斥山查尔斯顿眼镜店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荣成市斥山查尔斯顿眼镜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内验光镜片箱、电脑验光仪、焦度计各1台正在使用中,当事人提供不出在用仪器的强制检定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了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违法行为。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元。
39、荣成市嘉乐家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案
当事人自2020年7月开始,为了宣传其经销的“冻干无花果”产品,其在广告里宣传的特级与其产品实际情况不符,涉嫌以虚假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制作该广告共花费33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9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