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生态环境部等15部委《关于印发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生产企业应确保实际生产的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做好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自查工作。在我省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应确保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
(二)在机械销售前,装用额定净功率37kW及以上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规定,在机械出厂前,将卫星导航精准定位系统和车载终端系统与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联网。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和销售企业配合用户做好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工作。
三、强化执法监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的生产、进口和销售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对生产、进口和销售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产品的企业,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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