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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序号
资产类别
使用年限
交通运输设备
(一)
机动车
9座以下(含9座)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
15年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10年
微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
8年
总质量大于18吨的载货汽车
10年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指全挂汽车)
8年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
10年
矿山作业专用车
8年
装配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原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
6年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6年
10
两轮摩托车(15万公里)
10年
11
三轮摩托车
8年
(二)
船舶(含海船和河船)
高速客船
25年
客船类(包括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
30年
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30年
散货船类(包括矿砂船)
30年
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木材船、驳船、集装箱船)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