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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应急救援情况
陈海云看到裴振安摔落后,马上跑过去查看,发现裴振安已经昏迷,头部流血,便让他的朋友报了120,然后叫来现场的工人过来帮忙把裴振安扶起来,一边用衣服压住头部的伤口,一边压人中,大约过了3分钟,裴振安清醒了过来。9时10分左右,120医务人员赶到事故现场,现场的工人和120医务人员将裴振安扶上救护车送往北海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裴振安在拉动输送带链条时,因链条突然松动,身体往后仰,从站立的约0.6米左右的平台上摔落,头部撞击到地面。
(二)间接原因
1、卜权芳,利高公司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利高公司安全生产主体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1、卜权芳,利高公司负责人,负责利高公司全面工作。其作为利高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主要是未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卜权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因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利高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缺失,主要包括: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利高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因此,利高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利高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卜权芳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8·25”事故中存在的安全生产管理问题,仔细查找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并落实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要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消除,全面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类似事故通报:
一、事件简要经过
二、初步原因分析
(一)事件直接原因
陈×高处作业时违规把人字梯当直梯使用,直接斜靠在设备上,并且在没有工作监护和做好防止梯子滑倒措施的情况下,登梯过程梯子滑倒从而坠地受伤。
(二)事件间接原因
1.工作票安全措施未有效落实。工作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对工作票安全措施中“做好防止高空坠落/高空落物的安全措施(检修自理)”描述不具体,不具备操作性,也未有效落实;“安健环技术交底”中“高处作业”对应的“防范措施”未列明具体措施,工作安全风险分析流于形式。
2.外包单位工作负责人在有坠落风险时进行高处作业,违反《发电厂工作票技术规范》“8.7.2 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工作人员集中在一个地点、不会误碰带电部分或坠落时,工作负责人方可参加工作”的规定。
3.广东某电厂项目负责人监管不到位,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未能及时制止。
三、暴露问题
1.外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班前班后会、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技能不足,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履责能力不足。
2.广东某电厂未认真落实《关于加强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省安委办关于加强高处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风险管控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未对照实施高处作业“五个必须”规定和其他有关管控措施。
3.广东某电厂未严格落实近期火电板块安全通报中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对长期承包商队伍纳入部门班组统一管理的力度不够,对承包商安全教育培训、班前班后会、班组安全活动等安全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不足。
四、下一步工作意见及防范措施
(一)各单位对照梳理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高危作业相关的国家法规、行业规范、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以及政府部门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相关文件和安全通报反措的要求,制定高危高风险作业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控要求及审批流程。
(二)针对此次事件暴露出对近期上级文件贯彻落实不到位、对安全通报反措要求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要求广东某电厂党政领导班子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全面剖析、梳理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现场管控不到位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开展为期2个月的高危高风险作业以及外包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并将有关整治情况书面报告股份公司。
(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文件和安全通报提出的工作要求,不折不扣落实管理责任,对工作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严格执行公司“强化责任落实、守住安全红线”专项整改方案》相关考核要求。
事故现场示意图
(一)事故发生经过
2月22日,太湖科诚公司准备复工,安排涂布车间员工余东华等三人负责一号涂布线的清洁工作,上午8时53分,余东华在清洁一号涂布线时,攀爬至涂布线烘箱顶部不慎坠落,后经抢救无效于2月24上午9时许死亡。
(二)直接原因
太湖科诚公司涂布车间普工余东华未采取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措施,未履行高处作业审批、现场作业监护等安全措施,攀爬至涂布线烘箱顶部进行清扫作业,导致在清扫过程中不慎从涂布线烘箱顶部(高度约2.5m)坠落摔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当事人余东华违章作业,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三)间接原因
1.事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太湖科诚公司在涂布机设备维保或卫生清扫作业过程中,未针对可能出现的攀爬高度大于2m的高处作业采取有效的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设备顶部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未设置防护栏杆和用于悬挂安全带的固定栏杆。
(2)安全管理不到位。太湖科诚公司未制定高处作业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流于形式,执行效果差,致使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现场作业管理不到位。
(3)太湖科诚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志军安全意识不到位。太湖科诚公司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进行企业复工,徐志军在该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兼安全员祝宏林(湖北人)未到岗的情况下,定由朱振华(原从事设备管理)代为从事安全管理,未对其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水平进行确认,未对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确认情况进行安全隐患全面排查确认,未对复工准备工作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风险落实可靠的防控措施。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米高处坠落致死!
据了解,当时这名河南夏邑男性工人,在二层食堂过道部位站在人字梯上(站立高度约1m)安装消防喷淋头时,不慎从人字梯上滑落摔倒至地面,项目部立即拨打120,急救车到达后将其送至江苏省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晚9时47分左右死亡。
1.37米高处坠落致死!
深圳两名工人给某店安装招牌,在给招牌安装铁皮雨棚时,由于雨棚有些长,两人安装有些困难。于是,其中一人爬上了店铺门口的一堵高约1.37米的矮墙。由于高度还是不够,便又拿来一个胶水桶(高约0.4米),放在矮墙上垫在脚下。
▲事发时站立的矮墙,高度约1.37米
1.37米已经突破此前1.43米坠亡的新记录
就在他脚踩胶水桶伸手扶雨棚时,
突然脚下不稳失去重心,
随后便跌落至地面导致头部摔伤,
后经多天抢救无效死亡!
1.43米高处坠落致死!
1米多高处坠落致死!
近日,一在建工地发生工人坠亡事故。死者吴某的家属赶到工地后被告知,吴某从1米多高的梯子上摔落身亡。吴先生得知儿子吴某的死讯后立即赶到现场,他看到儿子倒在梯子底下。“工地相关负责人说我儿子从1米多高的梯子上摔下,可那么矮的梯子怎么能摔死人呢?”吴先生不解地说。据悉死者吴某是一名电焊工。
高处坠落事故动图合集
高处作业主要包括临边、攀登、悬空、交叉、洞口等五种基本类型,这些类型的高处作业是高处作业伤亡事故可能发生的主要地点。高处作业活动面小、四周临空,且交叉作业多,是一项复杂的危险工作,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高处坠落或物体打击事故!
那么,什么是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有哪些风险?
该如何审批管理?
防护用品有哪些?
一、什么是高处作业
在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中有明确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常见的高处作业:换电灯泡、挂宣传横幅、天花板或屋顶施工、大型设备检修、外墙清洗、脚手架施工等。
二、高处作业存在的风险
高处作业过程风险
1. 高处坠落(安全带、安全绳缺失、梯具不稳、吊绳老化断裂);
2. 触电(带电作业或不慎接触高空电源线路);
3. 引起火灾(高处作业涉及焊接等动火作业);
4. 物体打击(作业工具、材料坠落对下方人员造成伤害)。
三、高处作业审批程序
进行登高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且取得高处作业审批表和高处作业票方可作业,严禁无票作业。审批包括以下内容:
1、应赴现场检查确认安全防护措施(安全带、安全帽、防护栏等);
2、应查看是否配备监护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查验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
3、应检查现场是否按照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应确认具备施工条件,方可在高处作业审批表签字,发放高处作业票,谁签字谁负责。(可上网搜索“高处作业审批”、“高处作业票”获得范本)
四、高处作业人员资质查验
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心理素质方面,应符合高空作业的特殊需求,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检查《高处作业票》,查勘现场环境,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否则有权拒绝作业。
五、高处作业现场管理措施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登高安全作业审批表内。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监护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应熟悉周边环境和作业流程,警戒无关人员不得靠近,监督安全设施落实情况,发现作业人员的违规操作并制止,发现作业异常情况及时组织撤离现场。
六、高处作业防护要求
1、个体防护要求
我们没有一双展翅翱翔的翅膀,我们不是天生具有攀爬、跳跃能力的人,我们都是普通人,面对高处坠落的作业风险我们应该做些什么呢?
最重要的就是做好个人防护!
◆安全带一一高处作业生命保护线
◆安全绳一一生命绳、保险绳
◆安全帽一一防御头部不受伤害
◆衣 着一一便于作业,预防坠落
个体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应安全可靠,经久耐用,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穿着舒适,便于操作。
作业人员应按说明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2、防护设施设备要求
应选用有防护栏和操作平台的登高梯,登高平台梯不仅稳定性较好,还能提供作业、存放工具的空间,有效降低了事故风险,还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在户外进行悬挂招牌、灯具检修、清洗外墙、拆装空调等作业时,应选用自动升降平台。
自动升降平台应设置有防坠护栏,
为安全绳提供载体,防止作业人员坠落。
底部设置挡板,
防止工具滑落造成伤害。
底部设置金属支架,
防止作业中倾翻。
高处作业下方应设立警示区,警示区安全范围应不小于作业区域面积2倍,警示区应使用警戒栏或警戒绳封闭不留缺口,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现场警示标识告知
应设置与现场危险相适应的危险警示标志,如:当心坠落、佩戴安全帽等; 现场设置的警示标志应悬挂在醒目位置,且不影响作业。
八、高处作业常见的隐患
1、安全带不合格,有破损,没有检查标识,如班组有不合格安全带或没有标签的必须及时更换。
2、移动脚手架上工作超过1.8m没有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高处。3、堆放材料时,装卸材料时,超过1.8m没有使用防坠落保护。4、高处作业下方没有设立警示区,或警示区安全范围不足(2倍),以及警示区没有封闭留有缺口。5、高处作业时安全带没有高挂低用,没有考虑到缓冲带的坠落安全距离。6、安全带悬挂点不可靠,不牢固,如系挂在钢结构下方,脚手架管边缘等。7、工具设备在高处没有防坠落保护措施,如使用工具袋或绑扎等措施。8、交叉作业,下方人员没有得到保护。9、人员在高处移动时没有做到100%防坠落保护,应使用双钩交替使用。10、高处作业材料没有及时清理,没有防坠落保护,如使用桶或袋存放松散材料。11、作业前没有考虑到进出高处作业层的安全通道。12、所有通道口、消防、电箱门禁止堵塞,电线与气体瓶或其他物体禁止放在通道口。
九、高处作业十不准
1、患有登高禁忌者,如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等的工人不登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