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作破裂与财产侵占疑云
更恶劣的是,宁马公司在租赁期间还不断干扰倪增福的正常经营权,导致其经营受阻,而其公司此前基于该债权申请执行的900万元,最终分文未获,这种行为严重侵占倪增福的合法权益。
二、正当防卫与罪罚的认定困境
刑事层面的不公判决又接踵而至。
2016年5月许元平先将其打倒并追踢车辆施暴,倪增福持斧警告时不慎误伤其手部。根据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轻伤以下不属于重大损害,许元平持续不法侵害下,倪增福防卫未超限度,2018年,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判决及南京中院却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未考量情境紧迫性。
倪增福称,自己曾因追讨被彭岩骗取的债务,短暂限制其自由20分钟且无殴打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需满足“拘禁24小时以上”或“暴力致伤”等条件,法院却据此认定他犯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更关键的是,此前倪增福已因许元平、彭岩的财产侵占、虚假陈述问题,先后拨打报警电话、12345投诉数十次,请求滨江派出所民警吴克有、刘怀起协助维权,但二人既未依法出警核查许、彭侵占的2034.3767万元到期债权事实,未制止宁马公司干扰经营的行为,导致倪增福被迫采取私力救济,却反被定罪。
而许、彭为进一步掩盖侵占行为,在倪增福2014年全面接管资产后,教唆22名工人进入宁马公司场地,并指使他们伪造《控告书》,诬告倪增福。许、彭却指使工人擅自使用、侵占倪增福投资的搅拌站等设备、非法敛财的行为作掩护。
三、民事裁判:拆迁补偿不公与程序违法焦点
刑事判决的争议尚未厘清,民事纠纷中的裁判不公与程序违法更让倪增福的维权之路雪上加霜。
2020年宁马公司地块拆迁,恶意违反租赁协议规定的施行强拆。补偿总额3253万余元,其中包含倪增福投资的1100平方米房屋、2套搅拌站等资产。宁马公司在2015年判决已承认“场地废弃,倪增福新建搅拌楼”,但一审仅酌定其获313万余元补偿,二审改判至559万余元,仍未按“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全额分配。
倪增福指出,2025年10月的判决中,法官朱贺的枉法裁判行为尤为明显。他当庭提交150页证据,明确2011年杭州天恒公司与远明公司经营宁马公司期间,江宁法院执行局已依法查封以宁马公司名义对外经营的到期债权两千余万元,但许元平擅自用其中一百余万偿还个人银行贷款,剩余债权被宁马公司非法走账,职务侵占材料商的货款,杭州天恒公司申请江宁法院执行款900万元分文未获。然而朱贺法官对这些铁证“故意知若罔闻”,既未在判决中提及,更未依法将宁马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敲诈勒索的线索移送公安侦查,已存在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的法律规定。
更矛盾的是,朱贺法官一方面认定“2012至2013年宁马公司由远明公司独立经营”,另一方面却判决倪增福用个人投资的设备设施拆迁补偿款抵销他人债权,这种前后矛盾的裁判逻辑,已经侵占倪增福的合法利益,其作出判决书的目的及动机,存在枉法裁判可能。
宁马公司代理律师杨军的不法行为同样不容忽视。据述,他身兼南京市红山学院管理人员与律师身份,却违背《律师法》第四十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杨军在江宁法院11125号调查中教唆王波作伪证。4988号庭审中虚假陈述。江宁公安分局已移送第六队专业侦查队,按照法律程序处理。
四、诉求
面对层层叠叠的司法争议,倪增福始终以证据为盾坚持维权。2024年8-9月,他向上级监管部门举报民警吴克有、刘怀起包庇行为;向公安部副部长凌志峰请求公平;向江宁法院提交信函并同步至巡视组,所有材料均附判决书、证人证言等关键依据,在网络平台新闻热搜有声曝光:浙江商人在南京维权路喊冤“错判”指控法官枉法。
(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