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单模板】最全隐患整改对应依据标准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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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隐患整改对应依据标准表单
工业企业常见安全隐患整改对应依据标准
序号
企业常见安全隐患
整改依据标准
标准原话
1.
用电设备的金属部分, 未接地或接零: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 3.0.4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必须接地:
1 电气设备的金属底座、框架及外壳和传动装置。
2 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3 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4 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5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的金 属框架和底座。
6 电力电缆的金属护层、接头盒、终端头和金属保拼 管及二次电缆的屏蔽层。
7 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8 变电站(换流站)构、支架。
9 装有架空地结或电气设备的电力线路杆塔。
10 配电装置的金属遮栏。
11 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2.
电气设备的接地线采取串连的方式;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GB 50303-2015 3.1.7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
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接地线未采取防止发生机械损伤和化学腐蚀的措施;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2016 4.2.3
接地线应采取防止发生机械损伤和化学腐蚀的措施。接地线在与公路、铁路或管道等交叉及其他可能使接地线遭受损伤处,均应用铜管或角钢等加以保护;接地线在穿过已有建(构)筑物处,应加装铜管或其他坚固的保护套,有化学腐蚀的部位还应采取防腐措施;接地线在穿过新建构筑物处,可绕过基础或在其下方穿过,
不应断开或浇筑在混凝土中。
4.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未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未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
罩;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4.3.7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网罩,其 防护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4208 规定的 IP3X 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 通的通风孔尚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五防:火水
雷雪小动物)
5.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未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电缆沟无盖板;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4.3.4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盒排水措施。配电室的地面宜高出本层地面 50mm 或设置防水门槛。
6.
配电室堆放杂物;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 一 2005 6.1.9
配电室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杂物。
7.
配电线路的老化,破损;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17 6
8.
电线明敷没有防止电缆机械损伤的措施;(沿地面敷设的设备电源线未穿钢管保护)。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7.1
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免由外部热源产生的热效应带来的损害;
2 应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水的侵入或因进入固体物带来的损害;
3 应防止外部的机械性损害;
4 在有大量灰尘的场,应避免由于灰尘聚集在布线上对散热带来的影响;
5 应避免由于强烈日光辐射带来的损害;
6 应避免腐蚀或污染物存在的场所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
7 应避免有植物和(或)霉菌衍生存在的场所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
8 应避免有动物的情况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
9.
安装在生产车间和有人场所的开敞式配电设备未设置遮护物或阻挡物;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5.1.2
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植 25V 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应设置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级不应 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4208 规定的IP××B 级或IP2×级。为更换灯头、插座或熔断器之类部件,或为实现设备的正常功能所需的开孔, 在采取了下列两项措施后除外:1 2 设置防止人、畜意外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措施;在可能触及带电部分的
开孔处,设置“禁止触及”的标志。
10.
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 1.8m 时,未穿管保护。
导线水平敷设至地面低于 2.5m 时,未穿管保
护;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7.2.1
当导线垂直敷设时,距离地面低于 1.8m 段的导线,应用导管保护导线与接地导体及不发热的管道紧贴交叉 时,应用绝缘管保护,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应 用钢管保护。
11.
普通电缆敷设高度不
足,(水平敷设<2.5M, 垂直敷设<1.8M,)无防止电缆机械损伤的措
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7.6.8
无铠装的电缆在屋内明敷,除明敷在电气专用房间外, 水平敷设时,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2.5m;垂直敷设时,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1.8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止电缆机械损伤的措施。
12.
照明配电箱(板)内未设
置N 和PE 汇流排;(零排和地排)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 50303-2011 6.1.9.3
照明箱(盘)内,分别设置零线(N)和保护地线(PE 线)汇流排,零线和保护地线经汇流排配出。
13.
配电箱、开关箱及用电产品、电线下方堆放可燃物质;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6.5
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 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 腐蚀性物品。
14.
配电箱体与箱门之间无跨接线;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2005 8.1.9
金属电气安装板与金属箱体应做电气连接。
15.
配电箱内电器件安装在木板和可燃材料上;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 范 》 GB50303-2015 6.2.8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2005 8.1.9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先安装在金属 或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方可整体紧固 在配电箱、开关箱箱体内。
16.
机械电器设备、灯具金属外壳未作接零(PE) 连接;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2016 3.0.4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必须接地:
1 电气设备的金属底座、框架及外壳和传动装置。
2 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3 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4 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5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的金 属框架和底座。
6 电力电缆的金属护层、接头盒、终端头和金属保拼 管及二次电缆的屏蔽层。
7 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8 变电站(换流站)构、支架。
9 装有架空地结或电气设备的电力线路杆塔。
10 配电装置的金属遮栏。
11 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17.
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电源线未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
线作电源线;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6.8
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 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移动时,应防止电源线拉断 或损坏。
18.
电焊机接线柱未安防护罩;
《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
—1999 11.2.4
弧焊设备外露的带电部分必须设置完好的保护,以防 人员或金属物体(如:货车、起重机吊钩等)与之相接
触。
19.
电焊机的焊钳和焊把线有破损或绝缘不好;
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
1999 11.5.7.4 11.6.3
焊钳必须具备良好的绝缘性能和隔热性能,并且维修
正常。如果枪体漏水或渗水会严重威胁焊工安全时, 禁止使用水冷式焊枪。
20.
在含有易燃、易爆或腐蚀性气体及潮湿等特殊环境中使用一般电动工具;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 3883 . 1 一 2008 8 . 12.1.1
8.12.1.1 电动工具通用安全警告
警告!阅读所有警告和所有说明。不遵照以下警告和 说明会导致电击、着火或严重伤害。保存所有警告和 说明书以备查阅。在所有下列的警告中术语“电动工 具”指市电驱动有线电动工具或电池驱动无线电动工 具。
a 工作场地的安全
1.保持工作场地清洁和明亮。混乱和黑暗的场地会引发事故。2.不要在易爆环境.如有易燃液体、气体或粉尘的环境下操作电动工具,电动工具产生的火花会点燃粉尘或气体.3.让儿童和旁观者离开后操作电动工具.注意力不集中会使操作者失去对工具的控制。b 电气安全
1.电动工具插头必须与插座相配。绝不能以任何方式改装插头。需接地的电动工具不能使用任何转换捅头。 未经改装的插头和相配的插座将减少电击危险。2.避免人体接触接地表面,如管道、散热片和冰箱。如果你身体接地会增加电击危险。3.不得将电动工具暴露在雨中或潮湿环境巾。水进人电动工具将增加电击危险。4.不得滥用电线。绝不能用电线搬运.拉动电动工具或拔出其插头。使电线远离热源、油、锐边或运动部件.受损或缠绕的软线会增加电击危险:5.当在户外使用电动工具时,使用适合户外使用的外接软线。 适合户外使用的软线将减少电嗇危险,6.如果在潮湿环境F 操作电动工具是不可避免的,应使用刺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1D。使用RCD 可减小电击危险。
21.
在潮湿场所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 一2005 9.6.2
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II 类或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III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金属外壳II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时,必须符合本规范第
9.6.l 条要求;其开关箱和控制箱应设置在作业场所
外面。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严禁使用 I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22.
插座无PE 线;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6.16
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 任何情况下都应单独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不得在
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板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23.
插座的相线与零线的极性接反;(及其它接线错误)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 范 》 GB 50303-2015 22.1.2
对于单相两孔插,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应与相线连, 左孔或下孔应与中性导体(N)连接;对于单相三孔插, 面对插座的右孔应与相线连,左孔应与中性导体(N) 连接。 2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PE)应接在上孔;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端子不得与中性导 体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其
接线的相序应一致。
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
等电器安装在木板上;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0.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
散热等防火措施。
25.
仓库内照明灯具下方堆放可燃物品;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 号 39 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
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 于零点五米。
26.
不经过专用插头接线,
裸线直接插入插座孔内取电;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6.16
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
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移动时,应防止电源线拉断 或损坏。
27.
手持照明未使用 36V 安全电压及以下电源供电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 7.1.3
当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采用Ⅲ类灯具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其电压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干燥场所交流供电不大于 50V,无纹波直流供电不大于 120V;
2 在潮湿场所不大于 25V,无纹波直流供电不大于
60V。
28.
在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的场所,采用开敞式灯具;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 3.3.4.2
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场所,应采用相应防腐蚀要求的 灯具。
29.
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未可靠接地。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 7.2.9
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 地。
30.
高度低于 2.4m 金属吊架上安装的日光灯,供电回路没有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其灯具的
金属外壳没有接地;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15 19.1.5 19.1.6
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当 无围栏防护时,灯具距地面高度应大于 2.5m; 2 金属构架及金属保护管应分别与保护导体采用焊接或螺 栓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
31.
配电箱(柜)无二级(三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 4.5.2
低压配电线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二级或三级保护时, 在总电源端、分支线首端或线路末端(农村集中安装电 能表箱、农业生产设备的电源配电箱)安装剩余电流保
护装置。
32.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线路末端未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 4.5
末端保护
1 属于工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2 生产用的电气设备;3 施工工地的电气机械设备;4 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5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6 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和住宅等除壁挂式空调 电源插座外的其他电源插座或插座回路;7 游泳池、喷水池、浴池的电气设备;8 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9 医院中可能直接接触人体的电气医用设备;10 其
他需要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场所。
33.
(1) 单相 220 V 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未优先选用二极二线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2) 三相三线式 380 V 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 未选用三极三线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3) 三相四线式 380 V 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 三相设备与单相设备共用的电路未选用三极四线或四极四线式剩余电
流保护装置。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 5.3
a) 单相 220V 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应优先选用二极二线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b) 三相三线式 380V 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应选用三极三线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c) 三相四线式 380V 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三相设备与单相设备共用的电路应选用三极四线或四极四线式剩 余电流保护装置。
34.
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电器、家用电器等设备未优先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插座
回路无漏电保护装置);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 5.7.1
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电器、家用电器等设备应优先 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一般型(无延时) 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35.
单台电气机械设备,未根据其容量大小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30mA 以上、100mA 及以下、一般型(无延时)的剩
余电流保护装置。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 5.7.2
单台电气机械设备,可根据其容量大小选用额定剩余 动作电流 30mA 以上、100mA 及以下、一般型(无延时) 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二、易燃易爆场所的用电安全
36.
电气线路明敷在爆炸危险性区域;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 AQ 3009-2007 6.1.1.1.1
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或距离释放 源较远的位置,避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腐蚀、粉 尘集聚以及有危险温度的场所。当不能避开时,应采
取预防措施。
37.
10kV 及以下架空线路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 架空线与爆炸性气体环境水平距离大于杆塔高度的 1.5 倍。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2007
6.1.1.1.3
10kV 及以下架空线路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 架空线与爆炸性气体环境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
1.5 倍。
38.
爆炸危险区内,安装使用的电气动力、通讯、照明、控制设备、仪器仪表、移动电气设备(包括电动工具)及其输配电线路等未全部按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采取相
应的措施,达到要求;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2007 6.1.2.1.1
防爆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环境条件以及特殊标 志,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39. ,
喷油、调油、晾干等场所的电气设施,不符合整体防爆的要求,(即电机、电器、照明、线路、开关、接头等必须符合防爆安全要求,严禁乱接临时电线。)(封闭或半封闭涂漆工艺装置内部为 1 区危险区域,其开敞面以外,水平距离 3m,垂直距离 1m 以内的空间区域划为 2
区。)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 5201-2007 8.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6514-2008 5.1.3.3
涂装作业场内的电气安全,必须符合整体防爆的要求, 即电机、电器、照明、线路、开关、接头等都必须符合防爆安全要求,严禁乱接临时电线
封闭或半封闭涂漆工艺装置内部为 1 区危险区域,其开敞面以外,水平距离 3m,垂直距离 1m 以内的空间区域划分 2 区。
用来加工、贮存、运输各种易燃气、液、粉体的设备金属管、非导电
材料管未接地;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2007 6.1.1.4.1
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 地。
41.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线路未穿金属管保护;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2007 6.1.1.1.2
选用的低压电缆或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必须高于线
路工作电压,且不得低于 500V,绝缘导线必须敷设于导管内。
42.
可燃易燃物的库房使用碘钨灯;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 号 38 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 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 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 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43.
喷涂作业的喷漆区使用便携灯;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
GB14444-2006 6.4.3
正在进行喷涂作业的喷漆区不应使用任何便携灯。如
喷漆区内无法用固定灯具照明的区域,在使用便携灯 具时应符合 1 区的要求。
44.
喷漆室内送排风管道无接地;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
GB14444-2006 7.6.3
喷漆室内所有金属制件(送排风管道和输送可燃液体 的管道), 应具有可靠的电气 接地。
45.
喷漆室或喷漆房的所有导电部件、排气管、喷漆设备、被喷涂的工件、供漆容器及输漆管路未可靠接地,未设置专用
的静电接地体;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 12.1
喷漆室或喷漆房的所有导电部件、排气管、喷漆设备、 被喷涂的工件、供漆容器 及输漆管路均应可靠接地, 设置专用的静电接地体,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 100 Ω;带电体的带电区对地的总泄漏电阻值应小于1x106Ω。
46.
各类可燃残留物未及时清理,放入带盖的金属
桶内;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
GB14444-2006 14.2
喷漆室内各类可燃残留物应及时清理,放入带盖的金 属桶内,妥善处理。
47.
防静电接地线利用电源
零线;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2158 --2006 6.2.3
防静电接地线不得利用电源零线、不得与防直击雷地
线共用。
48.
在静电危险场所,所有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未接地。对金属物体未采用金属导体与大地做导通性连接;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2158 --2006 6.1.2
使静电荷尽快地消散 在静电危险场所,所有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对金属物体应采用金属导体 与大地做导通 性连接,对金属以外的静电导体及亚导体则应作间接接地。 静电导体与大地问的总泄漏电阻值在通常情况下均不应大于 1x10。Q。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 接地电阻值一般不应大于 100 Q, 在山区等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地区,其接地电阻值也不 应大于 1 000 Q。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有时为了限制静电导体对地的放电电流,允许人为地将其泄漏电阻 值提高到 l×10。Q~1×10。Q,但最大不得超过 l
×10。Q。 局部环境的相对湿度宜增加至 80%以上。增湿可以防止静电危害的发生,但这种方法不得用在气 体爆炸危险场所 0 区。生产工艺设备应采用静电导体或静电亚导体,避免采用静电非导体。对于高带电的物料,宜在接近排放口前的适当位置装设静电缓和器。在某些物料中,可添加适量的防静电添加剂, 以降低其电阻率。在生产现场使用静电导体制作的
操作工具应接地
49.
用软管输送易燃液体
时,未使用导电软管;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2158 --2006 6.3.11
当用软管输送易燃液体时,应使用导电软管或内附金
属丝、网的橡胶管,且在相接时注意 静电的导通性。
50.
使用小型便携式容器灌装易燃绝缘性液体时, 未用金属或导静电容器;对金属容器及金属漏斗未跨接并接地;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2158 --2006 6.3.12
在使用小型便携式容器灌装易燃绝缘性液体时,宜用 金属或导静电容器, 避免采用静电非导 体容器。对金属容器及金属漏斗应跨接并接地。
51.
爆炸危险场所电源系统为TN-C。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 AQ 3009-2007 6.1.1.4.5
进入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源,如果使用 TN 型电源系 统,应为危险场所中的 TN-S 型(具有单独的中性线N 和保护线 PE),即在危险场所中,中 性线与保护线不应连在一起或合并成一根导线,从 TN-C 到
TN-S 型转换的任 何部位,保护线应在非危险场所与等电位连接系统相连。
注:危险场所内中性线和 PE 保护线间的漏电监视应
给予考虑。
52.
防爆电气设备的进线口与电缆、导线未可靠地接地和密封。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 第2.1.5 条 GB50257-2014 第
4.1.4 条
防爆电气设备的进线口与电缆、导线引入连接后,应 保持电缆引入装置的完整性和弹性密封圈的密封性, 并应将压紧元件用工具拧紧,且进线口应保持密封。 多余的进线口其弹性密封圈和金属垫片、封堵件等应
齐全,且安装紧固,密封良好。
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
53.
建筑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相邻房间有明火或散发火花,与其他房间
相邻的墙有门、窗、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GB50016-2014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 ㎡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54.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为地下室或其他地下
建筑;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5603—1995)》5.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
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5.
危化品中间库房门为木门、内开;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 18265-2000 6.1.2
库房门应为钛门或木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设置 高侧窗(剧毒物品仓库的窗房应加高铁护栏)。
56.
危化品中间库房内的电气设施不符合防爆要求
(照明灯不防爆;电线未穿管或线管接头不密封;开关不防爆;抽风机电机不防爆;电风扇不防爆等)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5603—1995)》5.3.2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四十条
《国家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 第四章 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考评4.3.2.2.2
4.3.2.2.3
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 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 管保护。仓库的电气设备必须有持证电工进行安装、 检查和维修保养;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照明灯具和开关等电气设备采用隔爆型;库区的每个 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并做到防雨、防潮,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57.
危化品仓库通排风系统没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
置;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5.4.2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 的接地装置。
58.
危化品中间仓存放甲、乙、丙类液体无托盘和
防流散池;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3.6.11
GB50016-2014 3.6.12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
的措施。
59.
危化品仓库内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
《易燃易爆性的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 7.2 GB17914-2013
8.4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
通则》(GB15603-1995)8.7
各项操作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应使用叉车 搬运、装卸压缩和液化的气体钢瓶,热源与火源应远 离作业现场。
60.
在危化品库房内进行分、改装,开箱、开桶、
验收和质量检查作业;
《易燃易爆性的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
7.5 GB17914-2013 8.5
库房内不应进行分装、改装、开箱、开桶、验收等, 以上活动应在库房外进行
61.
调漆房未独立、封闭设置,与火灾、爆炸危险区(1 区)的安全距离
未大于 6m。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5201-2007 5.11
涂装前处理、喷漆、涂料配制等腐蚀、 有毒、易燃、易爆可能性大的工序, 应与其他生产工序隔开布置。调漆(含 有机溶剂)间应独立、封闭设置,与火灾、爆
炸危险区(1 区) 的安全距离应大于 6m。
62.
涂漆车间、烘干车间与其他生产工序未隔离布置,或与相邻生产部门的封隔墙材料不符合
《建规》的规定。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5201-2007 5.12
63.
涂漆和烘干作业处在封闭的室内,以及室内空间内保持负压,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包括
合格泄爆装置);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5201-2007 5.8
当涂装作业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并使封闭喷漆空间内 保持负压,同时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 爆系 统(包括合格泄爆装置),且喷漆工段防火分区占涂装车间面 积不到 20%时,厂房可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的丁、戊类生产厂房确定防火要求(喷漆工
段防火分区的灭火设备配 置除外)。
64.
涂漆车间在利用自然通风的同时,未设置有组织的局部排风,必要时也未采取全面强制通
风;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5201-2007 5.15
涂装前处理和涂漆、喷粉作业场所应在利用自然通风 的同时,设置有组织的局部排风,必要时采取全面强 制通风,以防止涂装作业过程中的有害物质产生职业 危害,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65.
日用量超过 200KG 的调油房、自动喷漆线的供油房、等高度危险区域
(1 区、11 区)未设置安全报警装置并与自动灭火装置连锁。(安装
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5201-2007 7.3
高度危险区域(1 区、11 区)应设置安全报警装置并与自动灭火装置连锁。
66.
晾干房内使用非防爆灯具(碘钨灯、远红外灯) 烘烤涂层。(住宅区)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7691-2003 94d).GB7691-2011 9.4
住宅室内涂装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施工单位选用的涂料及有关化学品,应符合保护居民健康的规 定,并应向客户提供有关安全卫生资料;严禁使用非
防爆灯具烘烤涂层
67.
喷涂车间喷涂、调油与烤炉(烤箱)同处一室;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
GB14444-2006 6.1.5
喷漆区和爆炸危险区域 2 区(见 GB50058)内不应设置有引起明火、 火花的设备和外表超过喷涂涂料自
燃点温度的设备。
68.
烤箱未设置温度自动控制及超温报警装置;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GB14443-2007)4.4.1.1
烘干室应设置温度自动控制及超温报警装置。
69.
烤箱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 室 安 全 技 术 规 定 》
(GB14443-2007)4.4.1.2
需设置安全通风监测装置的烘干室,优先使用可燃气 体浓度报警仪,直接监测爆炸危险浓度;也可使用设 备的故障监测装置,间接地进行监测。每种情况均应
与加热系统连锁。
70.
烤箱无通向室外的废气排放管道;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 GB14443-2006 4.3.2.6 GB14443-2007
4.3.2.6
每台烘干室宜单独设置废气排放总管, 不宜兼作燃烧设备排烟管或与其他设备共用排放管道。
71.
普通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4.2
化学危险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贮存危险 化学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
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贮存仓库
72.
互为禁忌的危化品违规
混存(如酸、碱混存等)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
则》(GB15603-1995)(附表 A)
互为禁忌的危化品不得违规混存 附表A
73.
甲醇、乙醇、丙酮等未专库贮存。
《易燃易爆性的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 3.3.3.2.3 GB17914-2013
4.2.2
各类商品依据性质和灭火方法的不同,应严格分区、 分类和分库存放
74.
电镀化学品露天存放, 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电镀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安全规程》AQ 3019——
2008 6.3.1
电镀化学品都应存放在仓库内,不得露天存放。
75.
液态电镀化学品无处理泄漏的物品及工具。
《电镀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安全规程》AQ 3019——
2008 6.3.5.7
液态电镀化学品应该存放地势低矮处,应有处理泄漏 的物品及工具。
76.
腐蚀品作业人员未正确穿戴规定的劳保用品;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 件 》 GB 17916-1999 7.2 GB 17916-2013 8.2
作业人员应佩戴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 护服
77.
在毒害品作业中饮食、用手擦嘴、脸、眼睛。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 件 》 GB 17916-1999 7.3 GB 17916-2013 8.3
作业中不应饮食,不应用手擦嘴、脸及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使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78.
配制、贮存、涂刷溶剂涂料的地点有烟火,动火时安全距离不足;
《油漆与粉刷作业安全规范 》 AQ5205-2008 5.2.8
配制、贮存、涂刷溶剂涂料的地点严禁烟火,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时,30 m 范围内进行严格清理。
79.
在易燃易爆气体环境, 使用电动工具。
《油漆与粉刷作业安全规范》AQ5205-2008 6.1.2
手持电动工具 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 GB/T 3787 的要求以及下列各项要求; a)操作者认真阅 读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程,详细了解工具的性能和掌握正确 使用的方法。使用时,操作者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b)在湿热、雨雪等作业环境,应使用具有相应防护等级的工具; c)使用电动工具时,保持身体及周围环境干燥; d)拔出插头时,应紧握插头,不应拉拽电线而使电线松脱导致短路, e) 在易燃易爆气体环境,不应使用电动工具;
80.
使用压缩空气调和、搅拌易燃易爆介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 2004 颁
布《防止静电危害十条规定》第一条
严格按规定的流速输送易燃易爆介质,不准使用压缩 空气调和、搅拌易燃易爆介质
81.
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内
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5603—1995)》10.1
禁止在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四、机械安全
82.
高度在2m之内外露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装置;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 6.1.6
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 2m 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 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
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83.
危险性较大的区域未配
置报警装置;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
则》(GB 5083-1999) 5.5.2
生产设备上易发生故障或危险性较大的区域,应配置
声、光或声、光组合的报警装置。
84.
压痕机未设置操作方便的触动式应急控制开关外和脚踏和手动控制的
紧急停车装置;
《切模压痕机劳动安全技术规程(QB3694—1999)》3.4.6
切膜压痕机除由触动竖急停车装置外, 还应设有操作方便脚踏或手动控制的紧急停车装置。
85.
压痕机所有外露传动部
件无可靠完好的防护;
《切模压痕机劳动安全技术
规程》(QB3694—1999)3.5.1
切膜压痕机所有外露传动部件应有可靠完好的防护。
86.
压力机没有双按钮开关,或双按钮开关不同步;
《机械压力机安全使用要
求》(AQ7001-2007)4.4.3
双手控制装置应满足GB19671 和JB3350 的要求。机械式双手操作装置应满足两个操纵控制器件行程的特定空间要求时才能产生输出信号。
由多人协同配合操作的压力机上必须配备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紧急停止按钮。
87.
压力机未加装防护栅栏或防护栅栏不符合安全要求;
《机械压力机安全使用要
求》(AQ7001-2007)4.4.2
危险区安全保护栅栏用于在压力机操作时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其设计、制造、使用、调整应满足下列 要求:
a) 应能防止手或其他任何身体部位进入危险区;
b) 保护装置不能与移动部件产生夹紧点;
c) 透过保护装置可以看到操作区;
d) 应利用紧固件紧固; e) 材料强度应足够。
88.
剪板机刃口危险处无防护栏、网;
《剪切机械安全规程》
(GB6077-85)4.2.1
对剪切机刀架和压料装置的危险部位应设置防护栅栏、防护挡板、防护罩、防护网之类的 遮挡式防护装置。遮挡式防护装置的结构形式可分为:固定式、
活动式、可调式和局部式等。
89.
磨擦压力机:使用脚踏开关未配光电保护装置;
《机械压力机安全使用要求》(AQ7001-2007) 6.1
使用脚踏操作装置时,压力机必须配有光电保护装 置。
90.
运动的物体无防护隔栏
(自动送料);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GB 8176-1997)》6.3.2.1
冲模中相对运动的零部件(如压料板、弹簧、气缸活
塞、废料切断刀、钩爪等),在压力机上无防护罩(或 不便使用防护罩)的情况下,应设防护装置。
91.
破碎机送料口无防护帘;
《破碎设备安全要求》
(GB18452-2001 )5.5.4
反击式和锤式破碎机·存在着飞出物料及回转元件意 外飞出的重大危险。进料口应使用幕帘和安装进料溜 槽,周围采用防护装置·操纵者每班注意观察设备惯
性运转件,如:锤头、板锤等的磨损情况。
92.
木工机械裸露的传动装置(如带和带轮、链和链轮、变速齿轮等)未
设置防护装置;
《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
(AQ700-2008)4.5.1
裸露的传动装置( 如带和带轮、链和链轮、变速齿轮等) 应设置防护装置;若操作者需伸手进入这一防护区域工作时,则可使用活动式防护装置,使用活动式
防护装置时,防护装置开启应与机器启动联锁。
93.
木工带锯机布置在电气
走线的下方;
《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
(AQ700-2008)7.2.3
木工带锯机不能布置在电气走线的下方。
94.
气瓶立放在通道上且防倾倒措施不可靠以及与可燃物太近,存在火灾爆炸隐患。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9448-1999)10.5.3
气瓶的储存气瓶必须储存在不会遭受物理损坏或使 气瓶内储存物的温度超过 40℃的地方。气瓶必须储放在远离电梯、楼梯或过道,不会被经过或倾倒的物体碰翻或损坏的指定地点。在储存时,气瓶必须稳固以免翻倒。气瓶在储存时必须与可燃物、易燃液体隔离, 并且远离容易引燃的材料(诸如木材、纸张、包装材料、油脂等)至少 6m 以上,或用至少 1.6m 高的不可
燃隔板隔离。
95.
氧气瓶与油脂接触存在燃烧和爆炸隐患;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9448-1999)10.1.2
氧气与可燃物的隔离 氧气瓶、气瓶阀、接头、减压器、软管及设备必须与油、润滑脂及其他可燃物或爆 炸物相隔离。严禁用沾有油污的手、或带有油迹的手
套去触碰氧气瓶或氧气设备。
96.
用氧气代替压缩空气使用;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9448-1999)10.1.4
氧气的禁止使用严禁用氧气代替压缩空气使用。氧气严禁用于气动工具、油预热炉、启动内燃机、吹通管路、衣服及工件的除尘,为通风而加压或类似的应用。 氧气喷流严禁喷至带油的表面、带油脂的衣服或进入
燃油或其他贮罐内。
97.
气焊气割火焰距明火太近,存在火灾、爆炸隐
患。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9448-1999)6.3
放有易燃物区域的热作业条件。焊接或切割作业只能 在无火灾隐患的条件下实施。
98.
乙炔瓶与氧气瓶放在同
一库房内储存,存在火灾和爆炸的隐患;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六十二条 7.1
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
99.
起重设备未在有效检测周期性内使用或无使用登记证;吊钩无防脱钩的保险有效装置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TSGQ7015-2008)》
《起重机械定期测验规则
B6.2》
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其产权单位应当在使用前向产权所在地的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实施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其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检 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吊具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吊钩、电磁吸盘、 抓斗、横梁等吊具悬挂牢固可靠;(2)吊钩设置防脱钩装置 (司索人员无法靠近吊钩的除外),并且有效; (3)吊钩不应当焊补,铸造起重机钩口防磨保护鞍座
完整。
100.
压力容器(及附件)未
在有效检测周期性内使用或无检验合格证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999.06. )》01
防止压力容器事故的发生,压力容器(及附件)应在 有效检测周期性内使用并拥有检验合格证。
101.
1.2 米以上的平台临边无防护措施;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 3 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平台》GB 4053.3-2009
4.1.1
距下方相邻地板或地面 1.2m 及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得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
102.
金属切削机床存在不能满足安全防护的危险部分;
《金属切削机床 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
(GB 15760-2004)》5.2
机床的外形布局应确保具有足够的稳定性。使用机床 时(按说明书规定的预定使用条件下),不应存在意 外翻倒、跌落或移动的危险。由于机床的形状原因不 能确保足够稳定性时,应在说明书中规定其固定措
施。
103.
易发生危险的部位没有安全标志;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 》 7.1
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有安全标志。安全标
志的图形、符号、文字、颜色等均必须符合 GB2893、GB2894、GB6527.2、GB15052 等标准规定。
104.
设备无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 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
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五、消防安全
105.
宿舍与生产厂房设在同一建筑物;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 等级不应低 于 2 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始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
火门。
106.
住宿与储存、生产、经营合用一个场所;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GA703-2007 4.1
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a)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b)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c) 厂房和仓库;
d) 建筑面积大于 2500²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e)地下建筑。
107.
生产与原料\\成品储存设在同一场所,且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无实体墙分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 3.3.10
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 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 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存储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存储区的防火要求可封闭 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存储区完全分隔 且符合下列条件时, 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
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 3.0 倍。
108.
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
(办公室、休息室)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 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且不应贴邻。办公室、休息 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和仓库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
连通的门 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09.
车间、仓库内设置职工
集体宿舍;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
理 》 GA 654-2006 7.1.5
设有生产车间、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
舍。
110.
厂房搭建违章建筑,占用防火间距及消防通
道;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 GA 654-2006 7.1.2
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 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
111.
职工宿舍内设置炉灶加
工饮食或乱拉接电线;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
理 》 GA 654-2006 8.8.5
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不应擅自拉接电气线
路、设置炉灶。
112.
仓库货物堆放“五距” 不符合要求;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令第 6 号 第 18 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 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 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
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113.
丙类固体物品仓库使用高温照明灯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令第 6 号 第 38 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 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 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
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114.
库房灯下堆放货物;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令第 6 号 第 39 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 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
于零点五米。
115.
库房内违章进行动火作业;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令第 6 号 第 47 条
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116.
在仓库周边燃放烟花爆
竹;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
公安部令第 6 号 第 50 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117.
露天存放物品未分类分堆,及留出防火间距;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令第 6 号 第 16 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 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
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118.
厂房内设置的安全出口
未均衡布置;(门与门间距小于 5 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 3.7.1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
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119.
厂房为单出口;(甲类
100m2/5 人,乙类
150m2/10 人,丙类
250m2/20 人,丁类
400m2/30 人,地下室
50m2/15 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 3.7.2
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条件,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 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 定,且不应少于两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一 个安全出口: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
的生产人数不超过 30 人; 5.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
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不大于 50 ㎡且
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
120.
厂房安全出口距离设置不符合疏散要求;(乙类:单层 75 米、多层
50 米、高层 30 米;丙
类:单层 80 米、多层
60 米、高层 40 米;丁类:单层、多层不限、高层 50 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 3.7.4
121.
车间(宿舍)通向天台的门上锁;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
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 4.4/4.5
4.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 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4.5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122.
车间(宿舍)的外窗或阳台设置防盗网;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GA703-2007 6.2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 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123.
洁净厂房安全出口未均匀设置;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073-2013 5.2.8
安全出入口应分散布置,从生产地点至安全出口不应 经过曲折的人员净化路线,并应设有明显的疏散标志,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124.
洁净厂房疏散门未向疏散方向开启;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073-2013 5.2.9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洁净区与室外相通的安全疏散门
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加闭门器。安全疏散门不应采用吊门、转门、侧拉门、卷帘门以及电控自动门。
125.
洁净厂房与洁净区同层外墙未设可供消防人员通往厂房洁净区的门窗;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073-2013 5.2.10
洁净厂房同层洁净室(区)外墙应设可供消防人员通 往厂房洁净室(区)的门窗,其门窗洞口间距大于 80m 时,应在该段外墙的适当部位设置专用消防口。
专用消防口的宽度不应小于 750mm,高度不应小于1800mm,并应有明显标志。楼层的专用消防口应设置
阳台,并从二层开始向上层架设钢梯。
126.
甲、乙类厂房疏散用门
未向疏散方向开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8 6.4.11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 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 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 60 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 30 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 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 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 帘门。
3. 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 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4. 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 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 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 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
识。
127.
民用建筑及厂房疏散用门采用推拉门、卷帘门、
吊门、转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8 6.4.11
128.
仓库用门不符合防火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8 6.4.11
129.
防火门未装闭门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8 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 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 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 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 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 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 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4. 除本规范第 6.4.11 条第 4 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5. 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 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 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7. 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 GB 12955 的规定。
130.
车间(仓库)未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8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 27m 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 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 200m2
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 1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31.
车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未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8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 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 正上方;
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0m 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 于 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 10m;在走道转角
区,不应大于 1.0m。
132.
工厂、仓库区内未设置消防车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8 7.1.3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 3000m2 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 1500m 2 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133.
消防车道两侧设置有影
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8 7.1.5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 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134.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小于 4.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8 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0m;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 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 宜小于 5m;
5.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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