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应急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我省非煤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矿山火灾、爆炸事故,省应急厅制定了《山东省非煤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认真监督指导辖区内地下矿山企业参照《指导意见》修订完善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加强动火作业管理,并做好相应的监督检查,确保做到“管理有分级、作业有审批、操作有规范、人员有能力,事前有防范、事中有监管、事后有清理、突发有应急”,坚决防止地下矿山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一、高度重视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极为重要,特别是井下动火作业环境复杂,一旦发生火情,不易发现,控制火情和进行施救非常困难,井下空间相对封闭,火灾产生的烟尘和有毒有害气体随风流扩散,容易造成井下人员中毒窒息,一旦明火遇到爆炸物品,还可能发生爆炸,因动火作业多次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十分深刻,因此,要高度重视地下矿山动火作业的安全风险,切实加强动火作业管理。

二、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和审批制度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表维修车间等区域设置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应远离井口、易燃易爆场所等危险区域,固定动火区应设置标志牌,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因生产需要,日常需动火进行检维修或生产作业的维修硐室等井下作业场所,可设置为固定动火点,固定动火点应设置独立的回风道,现场设置固定动火点标识,配备灭火器材,加强安全管理。在固定动火区(点)以外,进行的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烘烤、锤击(产生火花)等进行的作业属于动火作业。企业应当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和审批制度,对动火作业实行审批管理,明确动火作业级别及分级标准、动火作业审批内容及程序、动火作业各相关人员要求、动火作业许可证、技术交底式样等内容,并同时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考核奖惩办法等。

三、合理划分动火作业级别

固定动火区(点)以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级动火三个级别。1.一级动火作业范围:井口周围 50 米内、井筒内、主要进风巷、机电硐室、马头门、车场、易燃易爆场所等区域进行的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窒息动火作业。2.二级动火作业范围:井上易发生燃、爆的区域和井下一级动火作业范围外的区域。3.三级动火作业范围:其他范围内的动火作业。

四、严格动火作业审批程序

地下矿山企业要制定严格的动火作业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严禁擅自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涉及进入有限空间、高处作业、吊装等其他特殊作业的,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作业前,负责动火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作业单位”)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作业单位和作业地点所在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应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应查验是否符合动火作业要求,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签字批准,其中,一级动火作业应制定动火作业方案,明确动火作业措施,经矿山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8 小时。二级、三级动火作业审批程序、措施、时限等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定;《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各相关方持有并保存,保存期不少于 1 年。

五、明确动火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动火作业申请、审查、审批人员应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明确动火等级,开展风险辨识,分级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及相关人员安全职责,并逐项复核确认。动火作业人应接受动火作业安全培训,遵守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熟悉动火流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焊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动火作业应指派安全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监护。现场安全监护人应持有特种作业证,具备生产实践经验,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动火作业现场危险有害因素和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能够及时指挥处置,并有权要求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作业前,企业应组织对参加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至少应包括:动火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动火作业现场和动火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动火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及应急处置措施以及相关事故案例等。

六、作业前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作业前,生产单位应会同作业单位共同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同时,作业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至少应包括:个体防护用品及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是否齐全完好,作业现场应急避灾路线是否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顶板危岩浮石等是否清理干净,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盖板等是否完整牢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洞等是否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是否可靠断电并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和加挂安全警示牌,脚手架、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是否符合作业安全要求,高处动火作业是否有相应防护措施并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

七、加强作业过程安全管理

进入井下作业现场的作业队伍应携带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有毒有害气体;一级动火作业必须配备现场视频记录设备,记录施工过程,过程文件存档备查。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应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开展作业。若现场监护人员、动火作业人员发现动火作业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问题整改后方可继续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应佩戴明显标志,全程监护动火作业过程,对“三违”行为及时纠正制止,不得中途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对于一级动火作业,矿山企业必须指派安全管理人员旁站。企业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开展对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作业完毕后必须安全确认

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及时撤离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照明设备等,并将废料、杂物等清理干净。动火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员应进行现场全面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阴燃点等并等待 30 分钟以上,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开现场。

九、落实动火作业风险管控和应急处置措施

动火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逐项严格落实。在井口、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尚未形成第二安全出口的井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动火作业影响区所有人员。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周围 50 米水平距离内爆炸物、可燃物;在井口、井筒内作业时,井筒上下中心线 50 米半径内爆炸物、可燃物必须清除。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确需动火的,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矿山企业应根据不同的动火作业地点,明确相应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加强火灾逃生演练和反风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及时撤离人员、处置初发火情,并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时间上报突发事件及相关内容信息,防止小事情演变成大问题,小失误酿成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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